非實行行為

非實行行為,“實行行為”的對稱。是指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刑法分則規定的實行行為起補充作用的行為。在中國刑法中,非實行行為包括有犯罪的預備行為、犯罪的組織策劃及指揮行為、犯罪的教唆行為、犯罪的幫助行為等。犯罪的非實行行為並不是每一個具體犯罪都必須具備的。例如,在許多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的預備行為,在簡單共同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的組織、策劃、指揮、教唆以及幫助行為。

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是指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個實行犯,那么該實行犯的實行行為無異於單獨犯罪。而在具有兩個以上的實行犯的場合,並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個人的行為都獨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只要其行為結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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