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

組織犯在刑法理論上,指在集團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或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中國刑法中沒有組織犯罪規定,稱之為首要分子。在我國刑法理論上,學者們由於對組織犯立法規定的理解不同,對於組織犯的概念的認識也就不盡相同。通行的觀點將組織犯定義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或者在犯罪集團中起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我們認為,組織犯作為共犯人類型之一,其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組織、策劃、領導、指揮犯罪活動的行為人;而作為共犯參與形態,其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以組織、領導、策劃、指揮等非實行行為加功於犯罪實施的犯罪參與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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