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靖邊縣自1980年11月召開的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始,設立靖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迄今已至第十八屆。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共31名,選舉產生人大代表168名。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基本概況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靖邊縣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靖邊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主要職權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和主持靖邊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靖邊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三)討論、決定靖邊縣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靖邊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四)監督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五)撤銷本縣各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六)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七)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和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負責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九)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縣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它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一)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二)指導縣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
現任領導
靖邊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6年11月22日選舉白春陽為靖邊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
選舉王建華、謝紅靜(女)、高升、米靖平為靖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選舉馬梟今、王志軍、王宏禮、王建宏、尤國、鄧鳳飛、任亞鋒(女)、劉治輝、劉錦利、李靖、李應祥、楊曉華(女)、楊海平、沈光利、宋玉雲、宋成明、張耀霞(女)、苗天平、魚洋、單強、柏春明、盛澤浪、常維海、康璽林、蔣勇、韓占山為靖邊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