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果樹管理,發展自治縣果樹生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果樹是指自治縣境內栽培的各種乾鮮果樹及其野生資源。
第三條 自治縣應當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並重的原則,在確保基本農產品穩定增長的前提下,發展果樹生產。
第四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重視果樹生產,加強對果樹生產的領導和巨觀管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果樹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督促檢查果樹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
第五條 自治縣國有果場、集體果場、聯辦果園、家庭果園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個人按照統一規劃在承包土地、荒灘、荒山上栽植的果樹,堅持誰投入、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誰造誰有,允許繼承或轉讓。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果樹生產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者給予重獎。
第七條 凡在自治縣轄區內從事果樹生產和果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開發與投入
第八條 自治縣的果樹生產,實行國家、集體、個人多層次的開發形式,發揮國有果場的示範作用,鼓勵和扶持集體、個人發展果樹生產。提倡和鼓勵個人租賃荒灘、荒山建造果園。
自治縣合理開發、利用野生果樹資源。
第九條 自治縣鼓勵集體和個人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在規劃區內建造和經營果園,並為其提供優惠條件。
第十條 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發展和培育新品種、果園水利設施配套、技術培訓、示範園和果樹站建設。其籌集資金的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十一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對果樹生產的財政投入應列入當年預算,並使其逐年有所增加。
金融部門在資金方面應積極扶持果樹生產。
第十二條 實行果樹生產勞動積累工制度。在年度勞動積累工總數中,每個勞動力出5個至10個果樹生產勞動積累工,用於發展集體果園和果園水利等工程配套建設。
第三章 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 果樹生產堅持高產、優質、高效方針,大力發展果樹優良品種,實行科學管理,促使早產、穩產、高產、優質。
第十四條 果樹經營者應嚴格按照果樹管理技術規程,加強果樹地上、地下管理,適時修剪、擴埯、施肥、澆水,打藥、疏花、疏果。
第十五條 根據市場需求,調整果樹發展方向。加快果品基地建設和與之配套的水利等工程建設。
新建果園在服從統一規劃、統一指導的前提下,堅持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搞好品種最佳化配置,形成規模。
第十六條 果樹生產管理堅持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鞏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積極推行專業隊、專業戶承包經營和股份制、租賃經營。
第十七條 按《經濟契約法》的有關規定,完善集體果樹承包契約。訂立果樹承包契約,必須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承包基數,支持、鼓勵公平競爭,防止仗權承包。當事人可以到承包契約管理機關或者公證機關辦理鑑證、公證。
第十八條 果樹承包者不認真履行契約或無力繼續承包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契約,將果樹收歸集體,另行承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原契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經濟聯合社組織對個人按照統一規劃在承包土地、荒山、荒灘上栽植的果樹,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和其他各項服務。
第二十條 供銷、外貿、水利、農機、石油等部門應積極組織貨源,做好果樹生產中的物資供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重視果品銷售工作,加強果品銷售隊伍建設,逐步建立果品批發市場。
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做好果品貯藏保鮮及深加工。
第四章 資源保護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境內的各種果樹,不允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理由進行破壞。
果園、果樹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毀壞果園、果樹以及附屬設施。
第二十三條 果樹病蟲害防治堅持以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縣、鄉(鎮)、村應積極組織力量做好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防治,把發病率和危害程度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果園內採石、采土、放牧和修建永久性住宅。
基本建設和採礦確需徵用果園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由用地單位報請自治縣果樹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併合理補償果園損失。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果園內及其周圍用火。
第五章 技術推廣
第二十六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重視果樹技術推廣工作,加強果樹科學技術教育,普及常規技術,推廣新技術,不斷提高果品質量和商品率。
第二十七條 加強果樹技術隊伍建設。縣、鄉(鎮)、村和果樹主管部門要辦好農村果樹技校,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提高果樹技術幹部、果農的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培養壯大農民果樹技術隊伍。
第二十八條 提倡和鼓勵農民通過自學成為果樹管理技術人才。自治縣果樹行政主管部門和科學技術管理部門應當做好農民果樹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實行果樹技術人員“綠色證書”制度。凡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者,由果樹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綠色證書”,未獲得“綠色證書”人員,不得從事果樹修剪、刻芽、環剝、拉枝等關鍵性技術操作,以保障果樹正常生長結果。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果樹新優品種引進、繁育、試驗、示範和推廣體系,培育適合自治縣栽培的果樹品種。
第三十一條 提倡和鼓勵果樹科技人員搞好技術承包、技術諮詢,實行有償服務。
第六章 管理職責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果樹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本轄區內的果樹生產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條例;
(二)制定果樹管理技術規程;
(三)制定果樹生產、科技發展規劃;
(四)負責果樹生產技術推廣和技術鑑定;
(五)對籌集的發展果樹業資金提出使用意見,並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六)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執行行政處罰和監督;
(七)調解處理果園、果樹糾紛;
(八)承擔自治縣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果樹生產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條 鄉(鎮)設立果樹站。鄉(鎮)果樹站是自治縣果樹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組織農村集體、個人發展果樹生產的基層組織,受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果樹行政主管部門的雙重領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條例,了解和反映民眾對發展果樹生產的意見和要求;
(二)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果樹生產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推廣果樹科學技術,宣傳果樹生產先進經驗,開展果樹技術指導、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負責檢查監督果樹承包契約的落實;
(五)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處理果園、果樹糾紛;
(六)做好果樹病蟲害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第三十四條 每個村都應設專職或兼職果樹技術人員,為本村果樹生產提供技術指導和其他各項技術服務。
提倡和鼓勵個人建立果樹專業化服務組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果樹承包契約履行期間,單方進行修改、轉包的屬於無效行為,除按原契約繼續履行外,並處以30元至5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在果園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期間毀壞果園或果園工程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100元至2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毀壞他人果樹,情節輕微的,責令賠償損失;未結果幼樹按成本3至7倍賠償;結果樹按正常年產量5至10倍賠償。並分別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毀壞野生果樹資源情節輕微的,按毀壞程度進行賠償,並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果園內採石的,參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賠償損失,並處以每立方米石30元罰款。
在果園內采土的,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每立方米土20元罰款。
在果園內放牧的,大牲畜每頭每次罰款20元,羊每隻每次罰款5元。造成損失的,按損失程度進行賠償。
在果園內修建永久性住宅的,限期拆除,責令補栽果樹,賠償所造成的損失,並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在果園內及其周圍用火,未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並處以30元至5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參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賠償損失,並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放鬆果樹管理造成經濟損失的,對失職的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縣、鄉(鎮)專職果樹技術人員未履行技術職責,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果樹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果樹生產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的罰沒收入,應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果樹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