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是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2年6月20日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 發布單位:80301
  • 發布日期:1992-06-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20
【生效日期】1992-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1992年4月29日青龍滿族自治縣第二屆人民代表
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2年6月20日河北省第
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自治機關
第三章 經濟建設
第四章 財政金融管理
第五章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
第六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七章 民族關係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青龍滿族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青龍滿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青龍滿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
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縣級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自治機關設在青龍鎮。
第四條 自治縣的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把自治縣建設成為繁榮、文明、民主、團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條 自治機關必須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六條 自治機關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時,如有不適合本縣實際情況的,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自治機關根據本縣的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經濟、文化等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 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自治機關教育各族公民愛護公共財產,保護公共設施。
第八條 自治機關不斷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並教育他們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歧視壓迫任何民族和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十條 自治機關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保護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在本地方的正當權益。
第十一條 自治機關依法保護老人、婦女、兒童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干涉和破壞他人婚姻自由和家庭和睦。
第十二條 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自治縣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二章 自治機關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滿族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滿族人口占全縣總人口比例相適應,其他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滿族成員的比例應當與滿族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比例相適應,應當有滿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和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局長組成。
自治縣縣長由滿族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滿族成員的比例應當與滿族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比例相適應。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
第十六條 自治機關加強鄉級政權建設,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
第十七條 自治機關重視培養各族幹部和各種專業人才,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教育各級幹部密切聯繫民眾,自覺接受人民監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全心全意為各族人民服務。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分配給自治縣的招收少數民族幹部、職工指標的照顧。少數民族幹部主要從大中專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中解決,不足部分,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從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城鎮知識青年中擇優錄用。
自治縣的行政、事業單位每年編制內的幹部和職工自然減員缺額,由自治機關通過考核予以補充,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少數民族人員。根據需要,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從農村中招收少數民族人員。
第十九條 自治機關採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吸引、鼓勵各種專業人才參加自治縣的各項建設事業,鼓勵幹部、專業技術人員到基層和偏遠、貧困地區工作。對在自治縣工作的科技人員和其他專門人才,可以給予適當生活補貼,並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優待和獎勵。
第二十條 自治機關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各族公民,給予表彰和獎勵,有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 自治機關重視國防教育,負責民兵、預備役、兵役和戰備動員工作。
第三章 經濟建設
第二十二條 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經濟建設事業。堅持改革開放,靠山致富的經濟建設方針。以農業為基礎,以林果業為重點,大力發展礦業、畜牧業、地方工業和第三產業,實行多種經營,依靠科技進步,加速商品經濟發展。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堅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轉換和完善企業經營機制,把企業推向市場,提高經濟效益。穩定農村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專業生產。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根據經濟建設的需要,採取優惠政策和措施,開展經濟技術聯合與協作,擴大對外開放,吸引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來自治縣投資開發資源,興辦企業。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加強山區建設,全面規劃,合理布局,以水土保持為重點,實行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因地制宜地發展糧食、林木、果品和畜禽生產,興建商品基地,注重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不斷增加農業投入,加強農業基礎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保證糧食穩定增長,最佳化種植業結構,推廣先進技術和優良品種,提高農產品商品率。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依法加強土地資源的管理和利用,禁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合理開發土地資源。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屬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買賣。自留地、承包地不得作為宅基地和非農業用地。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的林業建設堅持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開展封山育林,有計畫地綠化荒山、荒坡、荒灘,加強經濟林、用材林、薪炭林建設,依法保護、利用森林資源和山野資源,嚴禁亂砍濫伐、毀林開荒,防止森林火災。
自治縣保障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堅持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政策。鼓勵個人在承包的荒山、荒坡、荒灘上植樹造林。在自留山、房前屋後或國家、集體指定地方種植的樹木,誰種誰有,產品自主經營,允許繼承和轉讓。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重視果品生產,合理調整果樹品種結構,加強科學管理,推廣優良品種,普及常規技術,改造低產果園,提高果品質量和商品率。提倡和鼓勵興辦集體林果場。
第三十條 自治縣妥善處理林牧矛盾,根據載畜量確定畜牧業發展規模,保護和利用草場資源。堅持畜禽誰養誰有,提倡國營、集體、聯辦和戶辦畜禽養殖場。
自治縣加強畜牧獸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技術指導、良種繁育、防疫滅病、飼料加工、產品運銷等服務體系,推動畜牧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加強水利基本建設,依法治理河道,防治水害,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有計畫地解決缺水鄉村的人畜飲水困難。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依法管理和保護境內自然資源,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侵占和破壞。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統一規劃,對可以由自治縣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優先開發利用。
自治縣鞏固和發展國營礦山企業,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開發礦山,指導和監督個人依法開採黃金以外的礦產資源。
自治縣有計畫地發展黃金生產,在黃金外匯留成等方面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優惠。
第三十三條 自治縣合理開發、利用當地資源,發展以礦產、農副產品加工、建材、釀造、輕紡和來料加工為重點的縣辦工業和鄉鎮企業。
第三十四條 自治縣加快商品流通體制改革,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建立健全市場機制,支持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參與市場競爭,鼓勵集體和個人從事商品流通活動,搞活各類商品市場。
自治縣的商業、供銷、醫藥企業和新華書店、民族用品生產企業享受國家民族貿易政策規定的照顧。
自治縣自主地安排和利用完成國家收購計畫、上調任務以外的工農業產品和土特產品。
自治縣享受上級有關部門根據民族自治地方工農業生產和民眾生產生活需要,在分配煤、電、鋼材、木材、農藥、化肥等能源和物資指標方面的優惠照顧。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依照國家規定,積極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加速出口商品基地建設,不斷增強出口創匯能力。在發展外向型經濟方面,享受省對沿海開放縣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自主地管理隸屬於本縣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級國家機關改變自治縣管轄企業的隸屬關係時,應當與自治機關充分協商,改變企業隸屬關係後,相應調整財政收支基數。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加強交通、通訊、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徵集的能源、交通等各項基金,在指標分配、分成比例方面,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對自治縣的照顧。
第三十八條 自治縣在國家計畫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地方性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報上級計畫經濟部門備案。
自治縣對上級國家機關安排和扶持的扶貧、生態建設和資源開發項目,在還貸期限、自有資金比例等方面享受照顧。
自治縣境內的行政、企業、事業單位,在進行基本建設時,必須服從自治縣的總體建設規劃。
第三十九條 自治縣採取優惠政策和靈活措施,幫助貧困鄉(鎮)村發展商品經濟,在資金、物資、人才、技術、信息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儘快脫貧致富。
第四十條 自治縣發揮財政、工商、稅務、金融、物價、審計、統計、計量等部門在經濟活動中的調節作用和監督作用,保證經濟建設順利進行。
第四章 財政金融管理
第四十一條 自治縣的財政是河北省縣一級地方財政,是國家財政的組成部分。
自治機關有管理本地方財政的自治權,自主地調整財政預算,自行安排和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餘資金。
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財政體制的規定和財政收支情況,合理申報財政收支基數,報經上級國家機關調整核定。財政收入多於財政支出,合理確定上繳數額;收入不敷支出,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定額補助。
自治縣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機動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占的比例高於非自治縣。
第四十二條 自治縣的財政預算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國家開發資源、興辦企業和經濟政策改變,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係的變更,嚴重自然災害和政策性開支加大等因素影響,造成財政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數額較大時,報請上級國家機關給予補助。
第四十三條 自治機關對自治縣的各項開支標準、定員、定額,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除需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
第四十四條 自治機關嚴格管理上級國家機關撥給的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資金、專項資金、專項貸款和臨時性專項補助,實行專款專用,不得頂替正常的預算收入,不得扣減、截留、挪用。
自治縣承擔的中央財政借款、上繳資金及各種債券額度,在指標分配方面,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照顧和適當減免的優待。
第四十五條 自治縣按照國家規定,徵收境內所有單位和個人的各種稅金、基金、附加費。
自治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徵收的上解稅種,在上解比例方面,報經批准後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照顧。
自治縣在執行國家稅法時,除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減免稅項目外,對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按照稅收管理體制報經批准後,實行減稅或免稅。由於國家統一規定的減稅、免稅數額較大,影響本地方財政收入時,報請上級國家機關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十六條 自治縣按照河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鄉(鎮)一級財政。
第四十七條 自治縣加強金融管理,提高金融籌集、融通資金的能力和效率。自治縣享受國家各級銀行給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項優惠照顧。
自治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報經上級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建立金融網點,開展金融業務。
第四十八條 自治縣厲行增收節支,加強財政監督、管理和審計工作,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第五章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
第四十九條 自治縣根據民族特點和地方特點,自主地發展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生和體育事業,不斷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第五十條 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決定自治縣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和招生辦法。
自治縣有計畫、有步驟地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建立幼兒教育、普通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相結合的教育結構,培養所需要的專業人才。加強特殊教育,逐步掃除文盲。
第五十一條 自治縣重視發展民族教育,辦好民族中國小。民族學校的編制、經費、助學金、獎學金等享受國家規定的照顧。
自治縣的滿族和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報考高等院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時,享受國家規定的放寬錄取標準的照顧。自治縣享受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照顧。
第五十二條 自治縣不斷增加教育經費,努力改善辦學條件。教育經費的增長比例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做到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教育費用逐年增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扣減、截留教育經費。
第五十三條 自治縣在發展教育事業中,實行縣、鄉(鎮)、村三級辦學,分級管理,提倡國家企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集資辦學或捐資助教。
第五十四條 自治縣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教師培訓,提高教師素質。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樹立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逐步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第五十五條 自治縣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健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機構,做好實用技術的示範和推廣,引進先進的科學技術,開展科學技術交流活動。提倡和鼓勵科技人員搞技術承包,實行有償服務。
自治縣努力辦好農村科技業校,普及林果、畜牧、農業等常規實用技術。
第五十六條 自治縣發展具有民族特點的文學、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等文化事業,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活躍各族人民文化生活,增強各族人民體質。
自治縣保護文物古蹟,重視發掘、整理和研究民間文學遺產。
第五十七條 自治縣堅持以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地方病、常見病、多發病的研究和防治。加強婦幼、老年保健工作。廣泛開展以除害滅病為中心的民眾性愛國衛生運動,不斷改善城鄉醫療條件和衛生狀況。
自治縣加強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縣、鄉(鎮)、村三級醫療衛生和預防保健網路。依法加強對食品衛生和藥品的監督管理。
自治縣保護利用藥材資源。
第五十八條 自治縣堅持實行計畫生育,嚴格控制人口增長,提倡優生、優育、優教,努力提高人口素質。
第五十九條 自治縣重視老齡工作,加強敬老院和其他福利設施建設。
第六十條 自治縣保護、改善生產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六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六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滿族公民。
第七章 民族關係
第六十三條 自治機關保障本行政區域內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權利。
自治機關維護民族團結,調動和發揮各民族公民的積極性,共同為自治縣的各項建設事業做出貢獻。
第六十四條 自治機關要經常對各民族公民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民主法制和民族政策教育。各民族公民要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祖國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第六十五條 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本行政區域內各民族特殊問題時,必須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要照顧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散居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每年5月10日為自治縣成立紀念日。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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