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龍滿族自治縣地方公路管理條例

青龍滿族自治縣地方公路管理條例

地方公路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龍滿族自治縣地方公路管理條例
  • 頒布機關青龍滿族自治縣人大
  • 頒布時間:1999年7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7月31日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縣地方公路建設,促進自治縣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條例》、《青龍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縣、鄉(含鎮)、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專用公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公路事業。
土地、林業、水利、城建、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地方公路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促進地方公路事業發展。
第五條 地方公路建設,貫徹自力更生、民辦公助的方針,堅持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縣公路縣修縣管、鄉(鎮)公路鄉(鎮)修鄉(鎮)管、村公路村修村管。
第六條 地方公路、地方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七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村民委員會應加強愛護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和維護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
自治縣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公路法律、法規,對違反公路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揭發。
第八條 地方公路的修建工程,按公路等級分別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村提出規劃,依法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批准機關的上一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地方公路修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工程竣工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支付補助資金,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條 修建地方公路需要占用土地山場、拆遷房屋或清除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應依法辦理報批手續,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其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當服從公路修建的需要,對其損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
縣級公路建設用地的徵用、劃撥及拆遷安置工作,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鄉(鎮)、村公路修建占用土地山場、清除附著物和拆遷安置工作,由鄉(鎮)、村或受益者負責。
第十一條 地方公路建設資金籌集渠道是:
(一)上級專項撥款及“以工代賑”資金;
(二)縣鄉(鎮)人民政府財政撥款;
(三)有關部門徵收的小型拖拉機規費上繳返還資金;
(四)鄉(鎮)、村每年從鄉(鎮)統籌、村提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五)公路建勤義務工和車輛建勤工按有關規定可以以資代勞的資金;
(六)受益單位和個人籌集的公路建設資金;
(七)縣內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對地方公路的投資和捐贈、贊助資金;
(八)其他可以用於地方公路建設的資金;
第十二條 有勞動能力的農民和擁有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有關規定承擔法定公路建勤義務工和車輛建勤工,按法律規定應當免除公路建勤義務的除外。
鄉(鎮)、村公路建勤義務工和車輛建勤工,因故不能履行義務時,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資代勞,標準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以資代勞資金由鄉(鎮)統一收繳,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國家規定的農村義務工可以用於地方公路建設,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十四條 地方公路建設工程免收河道管理費,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減免有關稅款。
第十五條 凡屬國家、地方和有關部門投資扶助的道路工程項目,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與投資單位共同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地方公路的養護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公路養護承包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公路養護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度。縣、鄉(鎮)公路分別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專業道班養護;村公路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設專職或兼職養護員養護,常年保持路面完好,保障道路暢通。
第十八條 因修建、養護地方公路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荒山、空地、灘涂採挖沙、石、土料,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就近劃定取料場地,有關部門應積極辦理手續。在劃定的料場取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因山洪、土石流、地震、積雪等自然災害造成地方公路損壞或不暢的,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當地村民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進行義務修復或清除。
第二十條 地方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隊伍養護與民眾定期整修相結合的辦法。每年春秋兩季要組織民眾進行全面整修,並確定每年的9月15日為“義務修路日”。
第二十一條 地方公路兩側的道路用地應栽植花草樹木,綠化、美化道路。
地方公路的綠化、美化分別由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按照穩固路基、防護邊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公路兩側的樹木花草一經栽植不得任意砍伐或損壞。確需更新採伐的,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採伐後必須及時按要求更新補種。
第二十三條 地方公路路政管理,縣道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鎮)公路、村公路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十四條 在地方公路兩側建築控制線範圍內,禁止修建除公路附屬設施以外的建築物和設施。
公路兩側用地應距坡腳或邊溝外緣1米。建築控制線:縣公路不少於10米,鄉(鎮)公路、村公路不少於5米。
第二十五條 修建占用、跨越公路的農田水利等設施,應徵得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同意,其設施必須符合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不得影響公路暢通。造成公路損壞的,應予以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破壞或擅自使用路基、公路用地、附屬設施及在路面上挖沙取土、挖溝引水、堆積雜物、打場曬糧、擺攤售貨的;
(二)在大中型橋樑上下游300米、小型橋樑或涵洞上下游30米內採挖沙石、築壩攔水、壓縮河床、傾倒垃圾的;
(三)在公路兩側50米內開山採石或進行其他危險性作業的。
(四)動用、遷移、損壞和塗改公路里程碑、界樁、護牆、標誌及其他附屬設施的;
(五)在公路兩側控制線以內非法修建工程設施;
(六)在公路上亂設路欄、路障,非法收費的;
(七)亂砍盜伐行道樹和毀壞花草的;
(八)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規的行為。
本條(二)、(三)項不含村公路。
第二十七條 對拒不承擔公路建勤義務工和車輛建勤工,又不按規定以資代勞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罰。具體處罰標準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 拒絕、阻礙路政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從事地方公路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受賄、敲詐勒索、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青龍滿族自治縣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9年07月31日 實施日期:1999年07月31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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