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速公路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1月28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發布,主要內容,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發布

青海省高速公路條例
2019年11月28日,經青海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表決,《青海省高速公路條例》以52票全票通過,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主要內容

該《條例》共6章54條,對高速公路管理主體、規劃建設與養護、經營與服務、應急管理與交通安全、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一是《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各項工作的順利實施。二是《條例》明確高速公路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城鎮建設、鄉村振興等產業發展,合理設定生產生活通道,保護文物古蹟、自然景觀等。三是《條例》明確高速公路收費站的設定、車輛通行費的計收原則、不停車收費系統的推廣及套用,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運營。四是《條例》明確高速公路服務區的責任主體,要求服務區設定免費服務設施設備,為司乘人員提供優質服務。五是《條例》突出以人為本、高效便民的原則,規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單位應當將車輛拖至與當事人商定的地點或從最近的出口處將車輛拖離高速公路,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不得提高收費標準。六是《條例》規定了高速公路入口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檢測設備,加強高速公路的超限治理。
《條例》的頒布實施,將對服務青海省“一優兩高”戰略部署,推進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促進青海省高速公路事業和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條例全文

青海省高速公路條例
(2019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養護
第三章 經營與服務
第四章 應急管理與交通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的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和完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服務、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經驗收合格並向社會公告,專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並應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車道公路。
第四條 高速公路發展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確保質量、安全暢通、高效便民、保護環境、建管養運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高速公路網建設應當與城鄉交通發展相協調,與全國高速公路網相銜接。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高速公路路警聯動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路警聯動管理工作機制,完善路警聯動協作措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第八條 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工作的相關職責。
高速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交通安全協助機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協助做好本轄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依法從事高速公路投資建設以及收費、養護、經營等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有權檢舉控告毀壞、非法占用高速公路以及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有權對高速公路的收費、養護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處理程式、處理時限等事項。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養護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按照國家高速公路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並商沿線市(州)人民政府編制全省高速公路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高速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依法避讓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節約集約用地。
經依法批准的高速公路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依照程式重新報批和備案。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建設資金可以採取下列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徵稅籌集的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
(二)政府舉債;
(三)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的投資、捐款;
(四)依法出讓高速公路收費權的收入;
(五)開發、經營高速公路的企業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
(六)符合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和協調工作。
高速公路征地補償費用支付標準和方式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高速公路,應當科學合理設定生產生活通道,採取有效防控措施,保護文物古蹟、自然景觀、水體、野生動植物資源等。
依法批准新建的高速公路,確需穿越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應當充分論證、科學設計和合理施工,預留野生動物通道並設定警示標誌。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高速公路綠化和用地範圍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高速公路,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警示標誌和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六條 新建高速公路的通信、監控、收費等系統以及入口檢測、交通量觀測、服務區、管理用房和交通安全及交通安全監控等設施,應當按照全省高速公路規劃、聯網運行和管理的要求,與高速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已經投入運營的高速公路不具備前款規定設施條件的,由高速公路經營者負責建設完善。
第十七條 承擔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和試驗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資料,建立工程項目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高速公路經營者保存。
高速公路大型養護工程的項目檔案資料管理,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養護技術規範,編制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養護計畫,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年度養護計畫,做好預防性、周期性養護工作,保證高速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的養護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養護作業區,實行作業交通控制;
(二)養護作業現場應當設定安全作業設施和標誌,開啟防撞預警系統或者危險報警閃光燈,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
(三)養護車輛作業時,應當避開車輛通行高峰期,確定合理時段進行施工養護,減少對通行車輛的影響;
(四)養護作業完畢,養護作業單位應當立即清除作業現場或者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恢復通行。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開展日常養護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毀等安全通行隱患的,應當立即設定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及時組織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並報告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路況評定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達不到國家和本省規定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高速公路經營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根據養護要求,需要建立養護專用料場的,應當向料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做好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經批准調整為城市道路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及時向調整路段的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辦理該路段的管理和養護移交手續,移交後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和養護。
第三章 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統一的高速公路服務規範,定期對高速公路運營服務質量進行監測和評估,並向社會公告。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健全經營制度,提高公共服務和運營管理水平,保障服務設施設備完好,公開服務項目、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年限、收費範圍、批准檔案和監督電話等事項,履行服務承諾,接受社會監督,提供優質、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在收費站口、服務區和高速公路出(入)口處、橋樑、隧道、涵洞等重要路段及沿線區域設定保障安全、規範統一、指示清晰的標誌、標線。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推進路況信息資源共享,完善高速公路聯合指揮調度服務平台,開展高速公路指揮調度、運行監測、信息研判、預報預警等工作;通過報紙、廣播、網際網路、手機客戶端和高速公路信息發布系統等,及時準確向公眾發布高速公路施工、事故、擁堵、氣象、交通管制、行車提示以及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高速公路收費站應當依法、科學設定,除出(入)口外,不得在省界設定收費站。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依法交納車輛通行費,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由高速公路經營者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方式和標準計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計收。
車輛通行費的減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高速公路收費年限、收費標準等發生變化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完善高速公路收費體系,推廣套用不停車收費系統;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統一規劃要求,建設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或者移動支付等智慧型收費系統,提高通行效率。
第三十一條 經過人工收費車道駛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在入口處領取通行憑證,在出口處交回通行憑證。
通行憑證損壞或者遺失的,經核查能夠確定實際通行里程的,按照實際通行里程交納車輛通行費;經核查無法確定通行里程的,按照路網最遠站點間收費里程交納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
(二)在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費用;
(三)不開具合法、有效、足額票據;
(四)擅離職守,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五)擅自關閉收費站、服務區;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者應當加強服務區、停車區日常管理,設定規範、清晰的標誌標識,保持秩序良好和環境整潔,保證服務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安全、無障礙公共衛生間、停車、飲用水等免費服務設施設備。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提供車輛加油、加水、加氣、充電、維修和購物、餐飲、住宿、醫療急救等經營性服務。
第三十四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誠實守信,合理定價、明碼標價,不得任意抬高物價、從事不正當競爭、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應當依法對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布舉報投訴電話。
第三十五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因故中斷部分服務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通過高速公路信息發布系統等及時發布信息,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服務。
相鄰兩個服務區、停車區同時中斷部分服務的,服務區經營者應當做好應急服務保障工作。
第四章 應急管理與交通安全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制定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綜合能力。
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形成聯動機制。
高速公路發生突發事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經營者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時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根據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制定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救援設備和器材,協助和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處置高速公路火災、危險品泄漏和其他事故。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在特長隧道、特大橋樑科學配置養護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必要消防、救援設備和器材。
第三十八條 因高速公路嚴重損毀、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採取限速通行、間斷放行、調換車道等交通管制措施,並及時向社會發布信息。
確需封閉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徵求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後決定,並及時發布信息;封閉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開通高速公路並發布信息。
第三十九條 除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執行公務和養護人員養護作業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離柵以內行走和逗留,不得開啟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高速公路經營者處置交通事故、突發事件或者搶險救災,確需臨時開啟中央分隔帶的,應當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
前款規定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並關閉中央分隔帶。
第四十條 高速公路車輛行駛速度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要求和高速公路建設標準經充分論證後科學合理設定。
高速公路入口處應當標明允許通行的車輛行駛速度,駛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按照交通標誌行駛。
第四十一條 高速公路應當設定應急車道,最右側車道為應急車道。除執行指揮疏導交通、處理交通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等緊急任務的車輛以及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的車輛機具外,其他車輛禁止在應急車道內行駛。
第四十二條 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車道、橋樑、匝道和隧道內停放、檢修車輛,因車輛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的,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應當迅速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車輛移入緊急停車帶,設定警示標誌;難以移動的,車輛駕駛人應當在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設定警示標誌,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至安全地點,並迅速報警等待救援和清障。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在高速公路沿線顯著位置公布救援電話。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由高速公路經營者統籌組織實施。
當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時,當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經營者求助。高速公路經營者接到求助信息後,應當調度指揮就近的救援車輛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施救。
當事人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託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第四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對事故車輛實施清障救援時,應當將車輛拖至與當事人商定的地點;協商不成的,應當從最近的出口處將車輛拖離高速公路。
清障救援收費應當執行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機制,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高速公路經營者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經評估論證需要整改的,由高速公路經營者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處置。
第四十六條 高速公路入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檢測設備,對檢測發現的違法超限車輛應當拒絕其駛入高速公路;確實無法退出車道的車輛,應當引導其從最近出口駛出高速公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經營者擅自關閉收費站、服務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隔離柵以內行走和逗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啟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高速公路經營者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高速公路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一級公路的收費、養護和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青海省公路路政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近日,經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表決,《青海省高速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52票全票通過,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該《條例》共6章54條,對高速公路管理主體、規劃建設與養護、經營與服務、應急管理與交通安全、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各項工作的順利實施;明確高速公路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城鎮建設、鄉村振興等產業發展,合理設定生產生活通道,保護文物古蹟、自然景觀等;明確高速公路收費站的設定、車輛通行費的計收原則、不停車收費系統的推廣及套用,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運營;明確高速公路服務區的責任主體,要求服務區設定免費服務設施設備,為司乘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條例》突出以人為本、高效便民的原則,規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單位應當將車輛拖至與當事人商定的地點或從最近的出口處將車輛拖離高速公路,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不得提高收費標準。《條例》規定了高速公路入口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檢測設備,加強高速公路的超限治理。
《條例》的頒布實施,將對服務我省“一優兩高”戰略部署,推進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促進我省高速公路事業和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