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

《青海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經2018年1月10日省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青海省政府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發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20號
《青海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建軍
2018年1月13日

辦法全文

青海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攬、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和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等市場活動,以及對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應當遵守測繪、保密、國家安全等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支持開發測繪地理信息產品,引導測繪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五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測繪單位作業期間應當接受當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並按照規定匯交作業成果。
測繪人員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第七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或者政府採購。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不得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八條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等條件,依法合理設定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範圍和項目技術標準等要求,並查驗投標單位的資質證書,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
第九條投標單位不得以低於測繪成本的報價競標,招標單位不得讓測繪單位低於測繪成本中標。
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國家和省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在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原則科學合理確定。
第十條測繪單位不得轉讓中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徵得發包單位同意,並在測繪契約中明確,但分包量不得大於該項目總承包量的40%。
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分包。
第十一條依法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測繪監理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測繪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承擔責任。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進行監理。
測繪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測繪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範和指導。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30日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建立數據接收、處理、存儲、傳輸、使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國家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測繪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源獲取、處理、分發服務,提高利用效率,確保測繪地理信息基礎數據的安全性、權威性和現勢性。
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實現測繪成果共享。
第十五條因測繪工作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使用無人機進行航空攝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並遵守有關航空飛行管制的規定。
第十六條測繪航空航天遙感項目獲取的影像資料,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
測繪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未經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的,不得提供使用。
第十七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圖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全省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地圖。
市(州)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
第十八條從事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配合地圖市場監督檢查工作。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地圖所需的現勢資料和信息。
第十九條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根據表現地範圍報送有審核許可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送審地圖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有關標準要求,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核發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審圖號。
景區圖、街區圖、公共運輸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可以不送審。
第二十條生產製作附有國界線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範圍的示意性地圖圖形的標牌、廣告以及紀念品、工藝品等,應當使用國務院批准公布的標準畫法圖圖形;生產製作單位自行製作地圖圖形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一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和定期更新本行政區域的標準樣圖、公益性地圖,供社會無償使用。
編制行政區域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註。
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遊圖等其他地圖的,應當準確標註國家機關、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服務機構的地理信息,並不得收取標註費用。
第二十二條實行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制度。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監督管理,完整記錄測繪單位基本信息、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信用信息事項,並向社會公布,提供查詢服務。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獎懲機制,將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督檢查和抽檢頻次,並將不良信用信息推送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三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乙級以下測繪單位信用信息的發布和管理,負責甲級測繪單位信用信息的徵集。
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單位信用信息的徵集工作。
第二十四條測繪單位應當配合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做好信用信息徵集工作,提供真實、準確的信用信息。
徵集的省外測繪單位不良信用信息,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轉送該測繪單位註冊地的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完善行業誠信體系、內部監督協調機制,推進和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測繪地理信息從業者依法誠信生產經營,宣傳、普及測繪地理信息知識,發揮行業協會專業服務功能。
第二十六條實行測繪資質巡查制度。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測繪資質巡查工作計畫,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的資質、測繪成果質量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巡查。巡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年度測繪資質巡查比例不少於轄區內各等級測繪單位總數的5%。
第二十七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與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民政、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工商(市場監管)、保密、網信、通信管理等單位建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聯合監管機制,定期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測繪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測繪單位未提供真實、準確的信用信息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月13日,經青海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青海省省長王建軍簽署第120號青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青海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32條,明確了“規範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的立法宗旨,貫徹了“協同指導,規範監管、強化責任,簡政放權、最佳化服務”的原則。《辦法》呈現三大亮點:一是加強影像統籌,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提升測繪服務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強化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營和維護的規範和指導,完善測繪航空攝影遙感影像資源的統籌協調機制,加強對測繪航空攝影及攝影測量與遙感專業領域的監管;二是創新監管方式,加大對境內外測繪單位營業行為監管力度。增添招投標管理抓手,建立測繪項目監理制度,實行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制度;三是貫徹新發展理念,“放管服”協同推進,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下放地圖審核行政許可許可權,完善地理信息安全監管舉措,加強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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