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
工作。擬訂造林綠化的
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和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初審和報批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擬定濕地保護的有關地方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承擔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負責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提出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建議,擬訂及調整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初審工作。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牧區林業發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牧區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參與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並按有關規定和標準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林業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十一)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二)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省級林業資金和省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議。
(十三)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導全省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處、政策法規處)。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事項;擬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派出機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二)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處。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對中央財政下達的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提出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省級林業資金;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建議,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承擔林業內部審計;負責統計信息工作。
(三)森林資源管理處(青海省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管理辦公室)。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發布相關信息;監督植樹造林、封山封沙育林(草)的檢查驗收;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辦對依法應由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負責重點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初審和報批。
(四)造林綠化管理處(科學技術處)。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承擔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重點項目和試點示範項目的實施;指導國有林場的經營管理;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參與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承辦重大林業科技攻關項目的組織和申報工作;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三北防護林工程建設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檢測;擬訂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調整意見;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初審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全省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履約的具體工作;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動態檢測和統計;開展濕地自然保護區、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
(六)農村林業改革發展處。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承辦省際林權爭議、省內林權糾紛的處理工作;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七)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三、下設機構(一)省林業局管理的副廳級派出機構青海省三江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主要職責:負責三江源自然保護區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保護區野生動植物和自然環境保護工作。
(二)省森林公安局為省林業局管理的正縣級直屬機構,掛省森林警察總隊、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其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專項鬥爭;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特大案件和森林火災案件,負責查處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查處的林業行政案件;負責森林公安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協調和督促查處重大森林違法案件。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
(三)青海省林業工會委員會,為縣級機構。主要職責:負責領導直屬、基層工會,指導全省同行業工會工作;協助所在單位研究解決涉及本產業職工利益的全局性問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技術協作、技術攻關等活動。會同所在單位做好職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建設“四有”職工隊伍。指導基層工會落實好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和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制度。完成省總工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青海省天然林保護辦公室:為行政管理類縣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全省天然林保護管理和天然林建設計畫工程編制及實施;負責天然林保護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省生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青海省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管理辦公室:為行政管理類縣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退耕還林條例》的實施工作;負責全省退耕還林(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六)青海省南北山綠化指揮部辦公室:為行政管理類縣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實施西寧南北山綠化工程。
(七)青海省林業項目辦公室:為行政管理類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林業項目計畫的編制、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
(八)青海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為縣級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負責林業技術的推廣工作。
(九)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總站(青海省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總站):為省林業局管理的副縣級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負責全省林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組織、指導工作;負責外來有害生物的檢疫防治工作;負責全省林業有害生物和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的科學研究、技術指導和推廣工作。
(十)省林業調查規劃院:為社會公益類副縣級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負責全省森林資源與生態環境調查評價,編制林業規劃和項目可行性研究,承擔林業項目勘察設計,全省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普查和監測,土地荒漠化、沙化現狀普查和監測。
(十一)青海省乾旱淺山造林試驗站:為社會公益類俱級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開展乾旱山區造林技術的試驗研究和推廣。
(十二)青海省林木種苗站:為社會公益類副縣級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管理林業良種繁育、引種培育及林木種苗監督檢查。
(十三)省林業專用物資儲備管理站:為社會公益類副縣級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負責護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等林業物資的儲備和配發工作。
(十四)青海省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為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負責野生動植物的日常保護工作,監管野生動植物馴養、繁殖、繁育和經營利用工作。
(十五)青海省治沙試驗站:為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沙漠治理試驗研究及新技術推廣。
(十六)青海省瑪可河林業局:屬青海省林業局管理的社會公益類縣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受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轄區森林資源培育和林地、林權管理,依法對徵用、占用林地進行審核報批;負責林區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林區治安、防火工作和承擔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和檢疫工作。
(十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社會公益兼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承擔機關後勤保障任務。
下設機構
(一)省林業局管理的副廳級派出機構青海省三江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主要職責:負責三江源自然保護區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保護區野生動植物和自然環境保護工作。
(二)省森林公安局為省林業局管理的正縣級直屬機構,掛省森林警察總隊、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其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專項鬥爭;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特大案件和森林火災案件,負責查處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查處的林業行政案件;負責森林公安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協調和督促查處重大森林違法案件。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
(三)青海省林業工會委員會,為縣級機構。主要職責:負責領導直屬、基層工會,指導全省同行業工會工作;協助所在單位研究解決涉及本產業職工利益的全局性問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技術協作、技術攻關等活動。會同所在單位做好職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建設“四有”職工隊伍。指導基層工會落實好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和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制度。完成省總工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青海省天然林保護辦公室:為行政管理類縣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全省天然林保護管理和天然林建設計畫工程編制及實施;負責天然林保護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省生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青海省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管理辦公室:為行政管理類縣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退耕還林條例》的實施工作;負責全省退耕還林(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六)青海省南北山綠化指揮部辦公室:為行政管理類縣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實施西寧南北山綠化工程。
(七)青海省林業項目辦公室:為行政管理類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林業項目計畫的編制、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
(八)青海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為縣級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負責林業技術的推廣工作。
(九)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總站(青海省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總站):為省林業局管理的副縣級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負責全省林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組織、指導工作;負責外來有害生物的檢疫防治工作;負責全省林業有害生物和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的科學研究、技術指導和推廣工作。
(十)省林業調查規劃院:為社會公益類副縣級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負責全省森林資源與生態環境調查評價,編制林業規劃和項目可行性研究,承擔林業項目勘察設計,全省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普查和監測,土地荒漠化、沙化現狀普查和監測。
(十一)青海省乾旱淺山造林試驗站:為社會公益類俱級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開展乾旱山區造林技術的試驗研究和推廣。
(十二)青海省林木種苗站:為社會公益類副縣級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管理林業良種繁育、引種培育及林木種苗監督檢查。
(十三)省林業專用物資儲備管理站:為社會公益類副縣級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負責護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等林業物資的儲備和配發工作。
(十四)青海省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為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負責野生動植物的日常保護工作,監管野生動植物馴養、繁殖、繁育和經營利用工作。
(十五)青海省治沙試驗站:為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沙漠治理試驗研究及新技術推廣。
(十六)青海省瑪可河林業局:屬青海省林業局管理的社會公益類縣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受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轄區森林資源培育和林地、林權管理,依法對徵用、占用林地進行審核報批;負責林區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林區治安、防火工作和承擔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和檢疫工作。
(十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社會公益兼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主要業務範圍:承擔機關後勤保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