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 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 將原州林業環保局承擔的林業管理職責劃入州林業局。
(三)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的職責。
(四)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牧區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加強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
(五)增加對相關林業的國有資產實行資產化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有關林業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擬訂林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議。
(二)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州級林業資金和林業國有資產,監督各級各類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發布相關信息。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擬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各類公益林的培育、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封沙育林(草)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負責林木種苗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和技術管理工作。
(五)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和運輸,負責林地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承擔林地徵用的初審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負責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七)組織、協調和指導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防沙治沙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負責沙塵暴災害監測預警和災情信息報送工作。
(八)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檢查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或經營利用。
(九)貫徹執行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工作,對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相關工作。
(十)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工作。指導、監督農牧區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按照許可權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相關工作。負責退耕還林的有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一)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的開發利用。組織實施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十二)負責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導林業隊伍建設。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玉樹州林業局設2個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宣傳、檔案、會務、信息、督查、信訪、統計、保密、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擬訂全州林業工作及生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審核全州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承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管理並監督國家、省、州下撥林業資金和林業項目資金的使用;協調指導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承擔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林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職稱的評審工作。
(二)林業科擬訂全州森林保護、造林綠化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開展森林資源調查、植樹造林、封山育林(草)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林木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監督檢查林地和林業資源管理檢查站的管理工作;監督規範木材經營、加工市場,督查林業案件;指導、監督全州退耕還林(草)的重點項目的實施;組織指導全民造林綠化及工程驗收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監督管理全州種苗生產;承辦林業科技項目的申報工作,指導並監督林業實用技術的套用和科技成果的示範、推廣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林地、林權管理工作,監督林地徵用或林地開發工作;承擔野生動植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工作,開展濕地資源、自然保護區的調查統計、動態監測和保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