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新聞發布暫行辦法

《青海省政府新聞發布暫行辦法》是為了推進政務公開,推進政府工作民主化進程,保障人民民眾民主監督權利,規範政府新聞發布活動,根據本省實際,而制定的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府新聞發布暫行辦法》
  • 類別:省級暫行辦法
概要,內容,

概要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政府新聞發布暫行辦法》的通知,青政[2004]100號,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青海省政府新聞發布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青海省人民政府,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內容

青海省政府新聞發布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政務公開,推進政府工作民主化進程,保障人民民眾民主監督權利,規範政府新聞發布活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進行新聞發布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工作部門包括省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辦事機構和部門管理的機構。
第三條 新聞發布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的方針,保證新聞內容的客觀真實和及時準確。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和歸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聞發布的主要內容: (一)全省發展戰略及省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二)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政策措施;(三)社會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四)關係公眾安全的重大突發性公共事件;(五)對新聞媒體有關報導的回應和澄清;(六)其他需要及時宣傳的事項。
第六條 新聞發布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違背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社會主義道德規範;(二)未經核實的新聞;(三)與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四)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五)影響社會穩定、不宜公開報導。
第七條 新聞發布可採取下列方式: (一)新聞發布會; (二)新聞通氣會;(三)記者招待會;(四)網站發布;(五)邀請新聞媒體參加有關會議以及向媒體發表談話和接受記者採訪等。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設立1名以上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根據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授權和本辦法規定負責新聞發布事宜。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將確定的新聞發言人人員名單以及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新聞發言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踐行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二)熟悉本單位、本部門的工作情況,精通業務;(三)具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較強的溝通能力和嚴謹的表達能力;(四)嚴守紀律,應對機敏,知識面廣,敢於負責。
第十條 舉辦新聞發布會,按照下列有關規定辦理:(一)已設立新聞發言人的部門可自行舉辦新聞發布會,但須將新聞發布會的內容、時間、地點、邀請記者的範圍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二)未設立新聞發言人的部門舉辦新聞發布會,須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批;(三)需在北京或省外其他地方舉辦新聞發布會的,須在舉辦前3個工作日向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四)省外政府機構在我省舉辦新聞發布會,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向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登記。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對提出舉辦新聞發布會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舉辦新聞發布會。舉辦新聞發布會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內容進行,不得超越登記的事項範圍,如需變更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任何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以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名義或以公職身份發布新聞。
第十二條 新聞發布應當務實、節儉。禁止有償新聞。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一)未經批准擅自發布新聞或超越登記事項範圍發布新聞的;(二)未經授權以單位名義或以公職身份發布新聞的;(三)進行各種形式有償新聞活動的。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新聞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發布重大突發性公共事件信息和舉行涉外新聞發布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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