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管理辦法

《青海省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全省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強化發展規劃對各類專項規劃的統領作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對各類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規範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管理,實現“多規合一”,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青海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青海省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管理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
  • 發布單位:青海省自然資源廳
  • 文號:青自然資(2024〕7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青海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自然資(2024〕7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民宗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林草局、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審計廳、省統計局、省能源局、省國家安全廳、省應急廳、省廣電局、省體育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人防辦、省通信管理局、省糧食局、省監獄局、青海省軍區、省消防救援總隊、西寧海關、省郵政管理局、民航青海監管局、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青海湖管理局、青藏鐵路公司、國網省電力公司、青海機場公司:
《青海省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貫徹執行。
青海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2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全省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強化發展規劃對各類專項規劃的統領作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對各類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規範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管理,實現“多規合一”,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是指在特定區域(流域)、特定領域,為體現特定功能,對國土空間保護修復和開發利用作出的專門安排,是涉及空間利用、用地安排的專項規劃:涵蓋省、市州、縣三級。主要包括:跨行政區域(流域)的城市群、都市圈國土空間規劃;區域(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文化保護、礦產、土地利用、林業草原、自然保護地等保護利用類專項規劃;交通、能源資源、水利、防災、消防、物流市政、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科技、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
第三條 涉及空間利用的某一領域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行業有關規定,會同相關單位開展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配合做好規劃編制相關工作。跨行政區域(流域)的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由所在區域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應按不同審批許可權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條 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應落實本級國土空間規劃約束性指標和空間管控要求,強化對下位規劃的指導,明確下級同類專項規劃具體任務,並加強各類規劃街接。堅持國土空間的唯一性,妥善解決各類空間矛盾衝突,以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項目為前提,兼顧各類項目實施的具體落地需求同時,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五條 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應將專項規劃成果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合規性審查,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充分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依法依規對國土空間專項規劃草案進行公示,全面提高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條,國土空間專項規劃使用的空間基礎數據應與同級國土空間規劃的空間基礎數據保持一致。
第七條 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獲得審批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納入內容主要包括審批檔案及文本、圖件、成果矢量資料庫、近期實施項目等。涉密專項規劃按照保密規定管理。
第八條 對依法審批的國土空間專項規劃,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主要情形包括:國家戰略實施、重大政策調整、國家和省級重大項目建設調整,行政區劃調整,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或上位專項規劃發生重大變更,行業標準變化嚴重影響設施配置規模和空間布局,其他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情形等。修改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應先由組織編制部門會同本級各相關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充分論證必要性和可行性,再按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完成修改並獲得審批後的國土空間專項規劃要在國土空間“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同步更新。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各市州、縣(市、區、行委)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專項規劃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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