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全省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準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全省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準的通知》是一款政府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根據我省2014年醫改工作安排,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提高全省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準通知如下:從2014年1月1日起,將全省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準在原基礎上統一提高40元(財政補助30元、個人繳費10元),年人均籌資標準由原來的470元達到510元。
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
(一)19歲(不含19歲)以下城鎮居民及大中專院校學生:年人均財政補助由原來的430元提高到460元(省補助389元,州縣補助71元),個人繳費由原來的40元提高到50元;
(二)19—59周歲(女性54周歲):年人均財政補助由原來的350元提高到380元(省補助333元,州縣補助47元),個人繳費由原來的120元提高到130元;
(三)60周歲(女性55周歲)以上:年人均財政補助由原來的410元提高到440元(省補助375元,州縣補助65元),個人繳費由原來的60元提高到70元。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一)19歲(不含19歲)以下及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年人均財政補助由原來的430元提高到460元(省補助423元,州縣補助37元),個人繳費由原來的40元提高到50元;
(二)19—59周歲(女性54周歲):年人均財政補助由原來的420元提高到450元(省補助415元,州縣補助35元),個人繳費由原來的50元提高到60元;
(三)60周歲(女性55周歲)以上:年人均財政補助由原來的430元提高到460元(省補助423元,州縣補助37元),個人繳費由原來的40元提高到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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