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我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於2007年7月26日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和省政府《關於印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05〕47號),營造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進一步促進我省中小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進全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中小企業是我省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在吸納就業、技術創新、樹立品牌、豐富市場、滿足多樣化需求、提高競爭力、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大力發展中小企業對推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至2007年我省中小企業總體發展水平較低,面臨創業難、融資難、創新能力弱、信息不暢等諸多方面的制約因素;面向中小企業的社會化服務機構少、服務市場不規範、服務範圍窄、服務水平低,嚴重影響著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依託社會各類服務資源,走專業化分工合作道路,是中小企業降低成本費用,提高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轉變職能,積極培育服務市場,建立健全服務體系,提高服務中小企業的能力和水平,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認真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總體思路和建設目標
總體思路: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的原則,注重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把中小企業成長工程的重點任務作為體系建設的出發點,以公益性服務為主導,市場專業化服務為補充,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滿足中小企業的各項服務需求;著力培育核心服務機構,促進協會(商會)發展,規範發展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服務。
建設目標:“十一五”期間,初步形成以政府公共服務、非營利機構公益性服務和中介機構商業化服務為一體的滿足中小企業基本需求的服務網路,進一步完善服務供應機制,有效配置服務資源,開發服務產品,創建服務品牌,提高服務質量,形成比較規範的服務市場。到2010年,信用信息徵集和信用評價工作全面開展,實現信用資源共享;中小企業電子信息網在全省貫通並發揮作用;創業輔導、技術支持、法律援助等各項服務覆蓋全省;行業協會的服務功能得到規範,中介機構服務質量得以提高,中小企業市場化服務體系初步建立。
三、服務體系建設的基本框架
全省服務體系基本框架按服務性質由以下三個層次構成:
(一)公共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能提出的服務政策和措施;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轉變職能推出的公共服務產品;各級財政資金扶持的服務產品;政府面向中小企業集中採購的發標、招標。
(二)公益性服務。服務機構受政府委託,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提供全面社會服務的公益性或非盈利性服務。主要在貫徹落實政府扶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溝通中小企業與所在地政府部門間的工作聯繫,向政府反映中小企業的意見、建議和問題,在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開展投資融資、信用評價、樹立品牌、創業輔導、人才教育培訓、人才交流、市場開拓、項目引進、法律法規諮詢、網路信息化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三)商業性服務。依法設立的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以及其他經濟實體面向中小企業從事的商業性服務。
四、服務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
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及我省《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中小企業發展實際,今後一個時期重點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信用與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加快以中小企業信用徵集、評價、公示、發布、查詢、監督、獎懲為主要內容的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為企業提供信用培訓、信用管理諮詢等服務,推進誠信建設,打造誠信企業。依託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為中小企業建立信用檔案,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庫,實現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信用評價的協調聯動和信息交流與共享。建立以信用為基礎,政府、銀行、企業和擔保機構四方合作的融資機制。
堅持以積極引導、多元投資、多層次構建、市場化運作、規範管理為指針,鼓勵發展政府出資或出資參股的擔保機構;大力發展以法人資本、社會資本和民間資本投資設立的商業性擔保機構;支持企業設立互助性擔保機構;積極支持為擔保機構提供保證服務的再擔保機構建設。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在全省構建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融資擔保服務為主業,以各類擔保機構為主體,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配套協作,有較強融資擔保能力的覆蓋全省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
(二)信息服務體系。建好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青海分網,抓好各地區分網網站建設,實現國家、省、州三級聯網,為政府各部門、服務機構、企業之間搭建一個即時通訊、專家諮詢、信息交換等信息網路線上服務平台,逐步形成集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線上行銷、政企信息互動等為一體的信息中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項目庫、人才庫、產品庫、政策法規庫、技術專利庫、產權交易庫等各類信息庫。
(三)創業輔導體系。積極推進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樹立若干個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典型,總結經驗,逐步推廣。以各類公共服務為主導,向中小企業初創者提供策劃諮詢、手續代理、創業園地、人員培訓、技術套用、融資支持、登記註冊以及工商、稅務、能源、運輸、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甚至財政支持等方面的政策諮詢和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初創階段的突出困難,提高企業創辦成功率。
(四)培訓服務體系。整合現有培訓資源,鞏固和扶持現有各級培訓機構,建立中小企業培訓基地,創新培訓機制,拓寬培訓渠道,更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為企業培養各類人才。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會培訓機構的師資力量、教學設施等方面的優勢,按照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為企業開展各類專業培訓和職業技術培訓。貫徹落實國家培訓政策,結合“銀河培訓工程”等,推進以企業家為核心的企業高素質人才隊伍建設。
(五)科技創新體系。搭建科技創新服務平台。制訂和實施中小企業科技創新計畫,支持建立各類科技創新服務中心,逐步完善科技創新服務網路。大力發展技術開發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新產品開發、技術推廣、產品設計、設備與產品測試、生產力促進等服務機構。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關機構的專門技術實驗室和測試基地向中小企業開放,組織科技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指導、技術診斷、技術鑑定活動。鼓勵和引導企業增加技術創新投入,加強技術研發,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和生產工藝,走自主創新和引進吸收相結合之路,努力掌握核心技術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六)管理諮詢體系。支持發展各類管理諮詢服務機構,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諮詢服務體系,通過多種途徑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企業管理、發展診斷和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抓住影響企業發展的難點、關鍵問題和企業關注的熱點問題,加強調研,制訂措施,解決問題。
(七)市場開拓體系。大力發展為企業提供企業形象、產品設計、產品推廣、展覽展銷、品牌打造和傳播等中介服務機構,幫助企業制訂行銷策略、創新行銷方式、擴大行銷渠道,為企業提供對外貿易、技術合作、招商引資、風險投資等服務;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銷展示會、產品交易會、供求洽談會以及國內外商務考察活動;建立中小企業招商引資優勢項目庫;指導中小企業參加政府採購等活動。
(八)政策法律體系。搭建政策法律服務平台。協調有關部門,組織法律服務機構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的政策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等服務;設立政策法律諮詢服務熱線,為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等諮詢服務。
積極推動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發展。加快推進協會(商會)改革,促進其形成依法設立、民主管理、自我發展機制。充分發揮協會(商會)服務、協調、自律的作用,鼓勵其加強信息、技術、人才培養、解決貿易爭端等服務;提高對行業市場、價格、標準、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監督約束力度,防止行業壟斷,促進公平競爭,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積極協調解決入會企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訴求。
五、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對服務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服務體系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科學謀劃,完善措施,積極推進,做到思想認識到位、資金支持到位、政策落實到位、工作責任到位。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牽頭,財政、科技、人事、工商、稅務、質監、統計、銀行等相關部門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根據各自職能主動為企業提供服務,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省經委和省級相關部門要指導州、地、市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本地區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各級政府要依據《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省政府《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關規定,加大對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資金投入,支持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信用體系建設、融資擔保、創業輔導、技術創新、人才培訓、市場開拓、法律政策服務和國家、省確定的重點服務項目等,並視財力狀況逐年擴大資金支持規模,不斷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步伐。
(三)提高服務能力。要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企業與事業分開、營利性機構與非營利性機構分開”的原則,加快事業性服務機構向市場獨立主體的轉變。要加大對各級政府中小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學習借鑑市場經濟條件下扶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方式和方法,更新觀念,理清思路,提高指導服務體系建設的能力;加強核心服務機構人員的培訓,促進其加快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最佳化人員素質與結構,增強自我發展能力、服務創新能力、綜合協調能力和組織帶動能力。
(四)積極培育本地區核心服務機構。核心服務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接受政府委託,會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共同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開展相關公益性服務;調查了解中小企業發展情況,反映中小企業的呼聲,針對影響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提出政策建議,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參考。力爭在三年內推動建立省、州(地、市)、縣三級中小企業核心服務機構,形成上下貫通的服務系統。核心服務機構應熟悉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具有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服務人員和服務能力。
(五)加強對各類服務機構的規範和引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規範,引導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對以政府為主導的公共服務機構、以非營利性機構為主導的公益性服務機構、事業單位經過整合、重組建立的綜合性服務機構和專業性服務機構,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對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聯合會要引導其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主動規範服務行為。適時組織企業開展評價中介服務機構活動,對優質服務中介機構予以表彰獎勵,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同時要加強對服務機構的誠信和質量意識教育,規範中介服務和收費行為,及時推出質優價廉的服務項目,培養一批素質高、服務優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