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管理辦法
(共青團中央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2022年5月19日發布)
辦法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創建對象和條件
第三章 創建內容和要求
第四章 工作原則和程式
第五章 管理規範和要求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懲戒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系列決策部署,加強對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的管理和指導,激勵引導廣大職業青年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充分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提升共青團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貢獻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是在企事業單位基層一線開展的,以“安全生產 青年當先”為創建主題,以組織動員青年職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為著眼點,以安全意識教育、安全技能提升、安全班組建設、安全管理監督等為著力點,以保障安全生產為目的的民眾性實踐活動,是共青團引領組織青年參與安全生產的工作品牌和重要載體。
第三條 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一般每年開展一次。
第四條 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應注重壓實各級責任,發揮基層主體作用,推動縣(市、區、旗)、市(地、州、盟)組織基層集體廣泛開展青年安全生產主題活動,參與省(區、市)級、全國級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
第五條 共青團中央、應急管理部共同組成全國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組委會,負責全國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的政策制定、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組委會辦公室設在共青團中央青年發展部,負責全國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的組織實施、考評核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各省份、各行業系統可以與應急管理部門參照成立相應組織機構,結合實際開展本層級的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中管企業、中管金融機構評定的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可以按省級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管理。
第二章 創建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對象為企事業單位中以青年為主體的一線生產車間、班組等建制保持穩定的基層安全生產集體,特別是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能源電力等對安全生產牽動面大、影響力廣的行業領域基層集體。
第八條 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的創建條件為: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社會主義,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創建集體所在企業或者單位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共青團(青年工作)組織健全、設定規範、工作活躍,團幹部、團員和青年骨幹能夠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三)創建集體人數一般在100人以下,其中35周歲以下青年人數占50%以上,創建集體負責人或者相應團組織主要負責人年齡原則上在40周歲以下。
(四)生產現場管理規範,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發生;創建集體三年內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和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在同類崗位中領先。
(五)青年職工思想政治素質良好,能夠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和作業標準,具有較強的安全生產意識、較高的安全生產技能和較好的突發安全事故應對能力。
(六)積極開展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有明確的創建規劃、細緻的創建標準、有力的創建措施和有形的創建載體,形成可借鑑推廣的典型經驗。
第三章 創建內容和要求
第九條 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集體要圍繞安全意識教育、安全技能提升、安全班組建設、安全管理監督等方面開展創建活動。
(一)開展安全意識教育。組織青年職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系列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通過各類媒體平台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強化青年職工安全防範意識;通過知識競賽、警示教育、大家談、公開課、微課堂等形式,提升青年職工投身安全生產的主動性和緊迫感。
(二)促進安全技能提升。開展安全培訓、導師帶徒、崗位練兵、技能比武等活動,提升青年職工安全技能水平;帶動青年職工積極參與安全生產制度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在實踐中提升安全防範創新本領;有針對性地組織青年開展應急演練,提升青年職工應對處理突發事件的回響速度和能力水平。
(三)加強安全班組建設。注重將創建活動內容與班組生產工作有機結合,針對安全生產實際開展安全生產主題團日、“五小”(小發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設計、小建議)等活動;參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嚴格按照規章制度組織安全生產作業,教育青年職工養成規範作業、按章操作的良好習慣;堅持生產工作與安全工作“五同時”(同計畫、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考核),提升班組本質安全水平。
(四)參與安全管理監督。推動建立安全生產青年監督體系,選配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具有生產實踐經驗的青年職工擔任安全生產監督員,參與安全隱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實;通過安全隱患分析、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徵集等方式,發動青年職工為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形成安全管理監督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 創建集體應當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創建方案,明確創建規劃、標準和措施,做到創建活動有計畫、有載體、有保障、有效果,落實到位、責任到人;應當建立清晰規範的活動台賬,詳細記載創建活動內容,及時總結提煉工作經驗,確保取得實效。
第四章 工作原則和程式
第十一條 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堅持“重創建、嚴考核”原則,實行動態管理。自2023年度起,創建參評全國級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的,原則上須獲得省級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稱號或者相應級別的先進集體,且獲得時間在一年以上。
第十二條 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的主要程式:
(一)備案。創建集體對照創建條件進行自核,於創建年度年初向爭創層級組織機構進行創建備案,並接受指導監督,創建備案名額不做硬性限制。
(二)創建。創建集體在創建年度內,按照創建內容和要求,並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職責開展創建活動,促進創建工作與業務工作融合發展。
第十三條 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評選的主要程式:
(一)申報。創建集體對照創建標準,經過自查自評、資格審查、廉政意見徵求後進行申報。
(二)初評。創建集體所在地區、行業系統團組織應當全面了解申報集體工作業績、日常創建、社會評價和團的建設等情況,採用現場核查、集中答辯、專家評審、會議研究等方式開展初評,擇優向爭創層級組織機構進行推薦。
(三)審核。組織機構應當嚴把政治關、質量關、廉潔關,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對推薦集體進行嚴格審核。
(四)認定。對審核通過的集體,由組織機構命名認定,授予相應層級的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稱號,頒發牌匾。
第十四條 對於安全生產制度規範、設施完備、成員技能作用發揮明顯,在本地區或行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連續5年以上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集體,可以適當放寬曾獲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等級要求,擇優進行推薦及認定。
第十五條 申報及初評工作一般應當在創建年度的11月底前完成,審核及認定工作一般在年底進行。
第十六條 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採取申報單位自行公示和組織機構集中公示相結合的方式,在評選各環節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五章 管理規範和要求
第十七條 各級組織機構應當加強組織領導,調動基層的參與積極性和工作主動性,推動創建集體把提升青年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水平作為基本工作內容,融於日常習慣和崗位實踐;抓住全國安全生產月、消防宣傳月等重要節點,結合安全宣傳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等重點工作開展活動;創建周期內重點完成“六個一”任務,即至少開展一次安全生產主題團日活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活動、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活動、一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活動、一次安全技能崗位練兵活動、一次安全生產創新攻關活動。
第十八條 鼓勵各地區、各行業系統、各有關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激勵政策,對於被命名認定的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集體和成員,可以按照規定要求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對於在組織開展創建活動中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規定要求予以表揚獎勵。
第十九條 各級組織機構應當發揮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的實踐育人、同伴教育等作用,加強安全生產領域青年技能人才培養,為青年提供學習培訓、實踐鍛鍊等機會;將創建活動與青年文明號、青年突擊隊、青年崗位能手、青年職業技能競賽等工作聯動融合,在相關推薦推優工作中對被命名認定的集體和負責人、成員骨幹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廣泛宣傳典型事跡,弘揚安全文化,提升創建活動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懲戒
第二十條 各級組織機構應當建立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監督退出機制,組織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所在企業或者單位,每年以對照自查、互幫互查、現場督導、聽取民眾意見等方式,對本單位認定集體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報相應組織機構研究處理。
各級組織機構應當採取抽查、複評等方式,每年對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集體創建情況進行1至2次檢查,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予以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組織機構應當設立安全生產隱患舉報平台,並推動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吹哨人”制度,鼓勵青年職工對安全生產重大風險隱患和違法行為等進行監督舉報,防範化解安全隱患,促進形成青年有效參與安全管理監督的環境氛圍。
第二十二條 對於有違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理念和工作要求,存在違法違紀等現象的集體,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誰命名、誰執行”原則,予以警告提醒或者撤銷稱號。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和創建集體予以警告提醒,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經管理機構調查、媒體曝光或者民眾檢舉,發現集體存在安全生產問題,認定屬實的;
(二)半年內不開展創建工作的,創建態度消極被動的,或者創建工作質量嚴重下滑的;
(三)社會評價不佳,或者未能達到其他創建基本要求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撤銷稱號、摘除牌匾,對創建集體取消其當屆創建資格:
(一)集體中存在違法、違紀現象或違法、違紀人員的;
(二)發生亡人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因工作失誤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查情況屬實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集體的申報情況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
對撤銷稱號的集體,原命名單位應當及時並不遲於當年面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原命名單位免除其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稱號,允許其保留牌匾作為紀念存檔用,不得在公共場所懸掛。
(一)原集體的建制撤銷或者工作職能發生明顯改變的;
(二)集體成員一年內或者一次性變動比例在50%以上的;
(三)其他不符合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基本條件的。
集體名稱發生變化,但未發生以上情況的,不適用本條規定。免除稱號不屬於懲戒措施。
第二十六條 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實行掛牌制度,獲得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稱號的集體在工作現場醒目位置放置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牌匾(製法說明附後),自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份、各行業系統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組織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層級的辦法規定等,並結合實際細化創建標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共青團中央青年發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加內容
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牌匾製法說明
(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牌匾參考圖樣)
一、材料
牌匾為銅板底材質。
二、字型
“全國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字型為魏碑體,分為兩行;年度及落款字型為黑體,落款單位排序為共青團中央在左、應急管理部在右,居同一行。
三、字型顏色
“示範崗”字型為紅色,其餘字型為黑色。
四、版面布局
“全國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居中,年度居於左上角,落款單位居於右下角。
五、牌匾尺寸
全國級為650mm×400mm,省級為560mm×350mm,地市級及以下為480mm×3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