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延安市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延安市政府同意,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19日印發.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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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宣傳教育工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領域內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為本單位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職責:
(一)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部署本年度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將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等;
(三)將消防宣傳教育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保障消防宣傳教育所需經費;
(四)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建設或指導轄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推進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宣傳教育職責。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職責:
(一)健全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制定消防宣傳教育制度,落實消防宣傳教育措施;
(二)指導轄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常態化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宣傳教育職責。
第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履行同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宣貫,指導督促本轄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職責;
(二)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大眾宣傳媒體開展日常消防宣傳,負責重大節日和每年“119”“安全生產月”等活
動的消防宣傳組織策劃工作;
(三)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安全常識等公眾知識普及工作;
(四)對政府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及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業務指導;
(五)定期組織開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宣傳教育職責。
第八條 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貫,並督促、指導行業內企業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發展改革部門將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行業內企業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四)公安部門負責爆破作業單位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築施工領域企業單位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住宅小區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六)財政部門按照消防經費使用管理有關規定,保障消防宣傳教育專項業務經費;
(七)商務部門指導、督促商貿行業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八)文化旅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本行業企業管理中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九)國資委負責督促指導市屬國有企業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十)文物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其他相關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職責,積極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工作檢查考核,確保各項規章制度落到實處;
(二)將安全宣傳教育納入日常管理,與業務工作和生產經營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健全培訓制度,創新培訓形式;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作為企業班前會、月度例會、生產經營會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固定議題;
(三)推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舉辦安全講座或安全生產法制宣講會,增強職工法律意識;開展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活動,組織職工、家屬觀看安全生產警示教育片;
(四)鼓勵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公眾開放日”活動,邀請社會公眾近距離接觸了解生產、經營,為安全管理建言獻策;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月”、安全競賽、“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等活動;組織職工開展安全應急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自救互救能力;
(五)廣泛開展“查找身邊的隱患”活動,設立隱患線索舉報平台,健全激勵獎勵機制;建立健全安全“吹哨人”和內部舉報人制度,加大舉報獎勵力度,及時發現風險隱患,檢舉重大風險隱患和違法行為;
(六)結合開展專家指導服務,推動做好風險辨識防控、隱患排查治理、按章作業等工作,提高安全水平;邀請新聞媒體開展消防安全報導活動,宣傳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曝光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
(七)加強安全文化建設,推動安全文化創建和安全誠信體系建設,開展安全文化創演活動;設定安全宣傳欄和崗位安全標識,張貼安全宣傳標語、風險警示公告、安全操作提示、應急處置措施和程式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職責。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行業系統要逐級簽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目標和考核獎懲措施。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行,2027年11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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