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2月30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社會消防宣傳教育規定
- 頒布時間:2012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消防宣傳教育,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建立部門依法監管、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工作體系。
第四條 鼓勵、引導公民學習消防法律法規、消防知識,參加消防宣傳和消防演練,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宣傳、志願服務等消防公益活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依法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轄區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並對轄區單位履行消防宣傳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計畫,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宣傳教育,對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三)會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四)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對消防行業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校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並每年進行一次督導和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和教職員工崗位培訓內容;
(三)督促、指導學校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和消防安全主題宣傳活動。
第八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宣傳教育納入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和對社區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納入社區工作總體規劃,配合相關業務部門做好工作;
(三)將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考評內容,將消防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培訓內容,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從業人員消防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將消防知識納入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對消防安全技術職業培訓機構、消防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消防行業技術工種(職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企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物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歌舞廳、影劇院、網咖等場所的管理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廣播影視製作、播出機構每季度至少製作、播出一期消防安全節目,在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期間集中進行公益性宣傳報導;
(三)指導和協調出版單位適時發布消防信息,開設消防安全教育專欄,開展公益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旅遊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景區管理機構、旅遊服務企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衛生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並每年對所屬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一次督導和工作考核。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科技、法務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宣傳和普法教育的內容,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指導、支持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和實施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村莊、社區的主要街道、公共場所設定消防窗、專欄等固定宣傳設施,利用文化站、學習室、警務工作室等場所及廣播、視頻等設備對居民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三)定期組織志願消防隊、居民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和消防演練;
(四)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穫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各類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引導、支持本行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章 單位責任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開展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為重點的普及性消防宣傳教育:
(一)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二)對在崗職工每年進行一次消防知識培訓,對新上崗和轉崗職工進行崗前消防知識培訓;
(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消防演練,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部位設定醒目的消防安全標誌、標識;
(二)編印公共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免費取閱;
(三)利用廣播、電視等設備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科技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和公共圖書館等文化科技知識傳播場所,應當結合單位特點設定消防安全體驗設施或場所。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隊(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消防演練,寄宿學生每學年至少開展兩次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消防演練;
(六)每學年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路、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學校教室、行政辦公樓、宿舍及圖書館、實驗室、餐廳、禮堂等,應在醒目位置設定疏散逃生標誌等消防安全提示。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受過消防安全業務培訓、熟悉消防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小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採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國小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誌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國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採取遊戲、兒歌等寓教於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定期對職工開展消防培訓和消防演練,對服務對象組織開展經常性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教育。
第二十三條 綜合樓、商住樓、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服務範圍內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服務對象參加的滅火和消防演練。
第二十四條 公共運輸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司乘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其使用消防器材和組織、引導乘客及時疏散的技能,向乘客宣傳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識。
第二十五條 旅遊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民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定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遊人員、旅遊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遊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培訓;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定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工程施工期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練。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支持、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業培訓:
(一)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二)易燃易爆場所和公共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
(三)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四)自動消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監理、維修、操作人員,消防產品的檢驗維修人員;
(五)消防設施檢測、安全監測、技術諮詢、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其他人員。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單位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消防職業資格。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社會消防宣傳教育督導與協作機制,將消防宣傳教育納入消防安全責任制進行督導和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宣傳教育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宣傳教育責任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罰;或者依法由有權機關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教育、醫療、社會福利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宣傳教育責任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警告處罰,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宣傳教育責任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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