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內容
序言
青島理工大學前身是1952年創建的山東省青島建築工程學校。1953年,由山東省劃歸
中央人民政府重工業部領導。1958年,劃歸山東省管理。1960年,升格為山東冶金學院。1978年,更名為山東冶金工業學院。1985年,更名為
青島建築工程學院,以冶金工業部領導為主。1998年,劃轉山東省領導,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2004年,更名為青島理工大學。
學校發揮土木、
建築、
機械、
環境、管理等領域的學科專業特色和人才培養優勢,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學校的辦學目標是建設成為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多學科協調發展的高質量教學研究型特色名校。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青島理工大學,簡稱“青島理工”;英文名稱為QingdaoUniversityof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QUT。
學校法定住所為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撫順路11號。學校設有市北、黃島、臨沂三個校區。
第四條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學校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主要職能,為區域、行業和國家的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撐。
第六條學校堅持實施科學發展、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開放辦學和文化引領戰略,不斷提高辦學水平與教育質量。
第七條學校致力於推進高等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之間的關係,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八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青島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九條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二章學校職能
第十條 學校把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根本任務,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套用基礎型專業人才。
學校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積極發展中外合作教育、留學生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學校學科以工科為主,理工結合,專業設定涉及理學、工學、
經濟學、
管理學、文學、法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學校根據國家、社會和學科發展需求,統籌制定學科專業發展規劃,並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學科專業設定和結構調整。
第十二條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編制和調整招生計畫;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依法招生,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標準,自主制訂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加強優質教學資源建設,改革教學管理制度,完善質量評價和獎懲機制,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保障教學質量。
第十四條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一)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施學分制;
(二)根據國家規定和學校實際,制定學業證書頒發標準,向學生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或肄業證書;
(三)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位授予辦法,對符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申請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五條學校把學術研究作為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和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開展基礎科學、套用科學和技術科學研究,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體系,開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創新團隊建設,推進協同創新,促進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第十六條學校加強和完善科學研究評價體系建設,激勵教師和科研人員積極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提升科學研究的質量和效益。
第十七條學校鼓勵智力服務、技術服務,開展合作共建,堅持產學研協調發展,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為國家、行業和區域經濟發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撐。
第十八條學校堅持以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實現大學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促進師生的全面發展。
第三章學生
第十九條學生是指由學校依法錄取、獲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二十條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及科研資源;
(二)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各類學術活動,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並開展活動;
(五)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學業及生活資助,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素質發展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二)刻苦學習,完成學業,完善人格,培養良好的綜合素質;
(三)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學校引導學生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養成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良品格,鼓勵學生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和自主創業。
第二十三條學校建立學生管理制度和學生考核評價機制,對表現優秀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積極創造條件,對經濟困難學生予以資助,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以及就業創業指導等服務,對學生課外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六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學校依法保障學生行使申訴權。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
第四章教職工
第二十八條學校教職工是指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
第二十九條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學習、交流的機會和條件,公平取得教師資格和其他專業技術資格,獲得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監督權利,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學校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實行崗位聘用制度,對教職工進行分類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獎懲和解聘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學校重視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引進高水平師資,培育優秀青年學者,提升教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懲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教職工違法、違規、違紀的,學校依照相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學校依法建立以校工會為主體的教職工權利救濟機構及相應的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申訴權。教職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五章治理結構
第三十六條學校制定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規範學校決策過程,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第三十七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
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
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黨委書記、副書記根據《
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產生。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黨委副書記依據分工協助黨委書記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在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黨委常委會對學校黨的委員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黨委常委會按照議事規則定期召開,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授權的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常委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黨委常委根據學校工作分工,對黨委常委會負責。
第三十九條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
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副校長依據分工,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按照議事規則定期召開,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辦公會根據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議題,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方式決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第四十一條中國共產黨青島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開展黨紀和廉潔教育,推進廉政文化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學校反腐倡廉工作,檢查、處理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二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黨委部門、行政部門、教學科研單位和其他直屬單位,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單位的職能。各單位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十三條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設定教學科研機構。學院(部)和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
第四十四條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
學院(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根據需要自主設定系、所(中心)、室等業務機構,享有組織辦學、人事管理和資源配置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對本單位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
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議、決定的重要措施,以及事關本單位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重大問題;
(二)研究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廢止,以及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決定內部教學、科研機構的設定、調整,本單位許可權內的崗位設定、人事調配、晉職晉級、獎勵懲處、人才引進、國內進修、選派出國等重要工作;
(四)研究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大額經費使用、大宗設備採購、酬金分配、辦學資源調配等重要事項;
(五)研究本單位人才培養、學生教育管理、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招生就業、反腐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德育工作、安全穩定及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確定本單位學術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人選,以及其他相關委員會、領導小組人選;
(七)研究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及關係到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八)研究處理本單位重大突發事件和群體事件;
(九)研究其他需要集體議定的重要事項。
參加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主要包括學院(部)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可吸收有關人員列席。根據議題內容,黨政聯席會議分別由黨總支書記或院長(主任)主持。遇特殊情況時可由受委託的副院長(副主任)或副書記主持。
第四十六條學院(部)設院長(主任)一人,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院長(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教學計畫並實施;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四)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培養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
(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學院(部)黨總支書記全面負責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分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等工作。
學院(部)黨總支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穩定工作;
(七)完成學校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十八條為促進重大科研和交叉學科研究,學校設立若干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研究機構。學校根據研究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四十九條學院(部)、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行政負責人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教職工監督。
第五十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決策、評定、審議與諮詢機構。學術委員會下設
學位評定委員會和教學委員會等。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
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st1:personnameproductid="任"w:st="on">任</st1:personname>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4年,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
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或決定:學科專業、教師隊伍、科學研究和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學位授予的學術標準,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
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二)對下列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進行評定:教學、
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及對外推薦;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推薦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的設立等。
(三)對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的制訂;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境外合作辦學和對外合作等事項。
(四)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的事項。
學校在學院(部)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和審理有關學位工作的權力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9至25人組成,設主席1名,副主席和委員若干名。主席由校長擔任。委員從學校教學和研究人員中遴選產生,其中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占半數以上。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學位評定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學位授予人員名單,授予相應學位;
(二)審批碩士生指導教師、博士生指導教師增列與認定名單;
(三)審核並推薦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名單;
(四)制定、修改學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的有關規定;
(五)作出撤銷違反規定授予學位的決定;
(六)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和導師增列認定工作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在學院(部)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對學校教學工作有關問題進行審議、評議、指導、監督和諮詢的專家組織。
教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分管本科教學、研究生教學和繼續教育的校領導擔任,委員由學院(部)和相關職能部門推薦產生。教學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教學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
教學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學校的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審議職能部門提出的關於教學工作的規劃、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制度,並提出意見;
(二)審議、指導學校專業設定和建設規劃,審議、指導教學實驗室設定和建設規劃;
(三)審定各類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評審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獎等教學獎勵;
(四)審定教學改革各類項目的管理辦法,評審教學團隊、品牌特色專業等重大教學項目;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學術工作、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教職工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和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以及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五)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執行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五十四條學校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常設主席團,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討論決定重要事項。
第五十五條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
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五十六條學校支持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校內群團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充分保障各民主黨派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和紐帶,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在校黨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具體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規定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研究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六章投入與保障
第五十九條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
第六十條學校經政府物價部門核准,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六十一條學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契約約定,通過教育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產業收益等渠道獲取收入,用於學校的辦學活動。
第六十二條學校積極接受公共團體機關、公益性團體、民間私營企業以及個人的各類捐贈,學校接受捐贈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符合國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遵循捐贈自願原則,各類捐贈須是捐贈者的自願行為;
(三)捐贈資金或實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贈者意願,保護捐贈者利益,接受捐贈者監督與指導。
第六十三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
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經濟責任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
第六十四條學校建立審計與監察等管理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五條學校加強預算管理,最佳化經費支出結構,合理配置資源,加大對教學和科技創新的投入,提高資源利用率。堅持勤儉辦學,開源節流,提高資金利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六條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依法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管理和處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條學校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保障投資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學校不斷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職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
第六十九條學校不斷加強校園基本建設和辦學條件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建設、信息系統和教育技術現代化建設、圖書情報和檔案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辦學活動的需求。
第七十條學校制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信息收集、整理、傳播、交流、公開等各個環節的運行機制,有效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
第七十一條學校建立全方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預防和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七章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二條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國際組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合作,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七十三條學校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內有關教育或科研的聯盟和合作組織,廣泛開展協同合作,促進學校發展。
第七十四條學校建立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的監督體系和問責機制,依法接受政府、社會、教職工和學生的監督。
第七十五條學校設立校董會,旨在加強與社會的聯繫,提升學校活力,促進產學研相結合,提高教學質量,加速學校發展,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第七十六條校董會遵循黨的教育方針,依據國家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對學校的建設和發展進行指導和諮詢。
第七十七條校友會是學校和校友發起設立、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團體。
第七十八條校友是指在學校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九條學校發揮校友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聯繫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學校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聯誼組織,各組織在學校校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動。
第八十條校友會依據國家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一條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由學校發起,經
山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非營利性組織,是學校接受社會捐贈的主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二條學校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接受稅務、財務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財務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八章學校標識
第八十三條學校校訓:嚴謹、勤奮、求實、創新。
第八十四條學校校徽、校旗、校門等標誌性方位上出現的學校名稱“青島理工大學”統一採用舒同題寫的字型。
第八十五條學校校標為圓形徽標,中心為“青島理工”四字小篆形態變化而成的“鼎”字形圖案,下方有“1953”字樣,代表學校正式辦學開始時間。
第八十六條學校校徽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學生的校徽分別以紅、白為底色。
第八十七條學校校旗採用紅色旗面,旗面正中是白色中文校名。
第八十八條學校校歌是《理工之歌》,集體作詞,智樹春作曲。
第八十九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十月份的第二個周六。
第九章附則
第九十條本章程的制定,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報
山東省教育廳核准。
第九十一條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可以對本章程進行修改。章程如需修改,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1/10以上代表提議,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同意後修改。章程修改稿的審核程式,依據本章程第九十條執行。
第九十二條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三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四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