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青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青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於2023年10月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 制定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規劃發布,規劃全文,

規劃發布

2023年7月,山東省政府發布批覆,原則同意《青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2023年10月9日,《青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發布。

規劃全文

一、總 則
(一)規劃目的
青島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國北方重要的海防基地和海陸樞紐,也是現代城市規劃理論在中國早期全面實踐的代表地之一。為保護傳承青島的歷史文化遺產,延續城市特色風貌,統籌管理城市建設活動,促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協調發展,特制定本規劃。
(二)規劃範圍
本規劃的範圍是青島市行政轄區範圍,包括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即墨區、膠州市、萊西市和平度市,陸域面積11295平方公里,海域面積11713平方公里。
(三)規劃期限
本規劃的規劃期限為2021-2035年。
二、保護框架
(一)歷史文化價值特色
規劃系統提煉青島名城具有的重大歷史文化價值,通過青島的歷史變遷見證中華文明和中國社會發展的偉大曆程,具體有:
1.青島是影響近代國際國內政治格局變化的重大歷史事件發生地。
2.青島是現代城市規劃理論在中國早期全面實踐的城市
3.青島是中國東部沿海軍事防禦要地和重要海軍基地
4.青島是中國北方海陸交通樞紐和重要的工商業城市
5.青島是近代中國海洋科學的搖籃和新式教育發展的先鋒城市
6.青島是海洋文化起源與傳承發展的重要地區
規劃總結青島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為:
1.山海相擁、城景共融的山水環境特色
2.通山達海、靈活多樣的整體格局特色
3.紅瓦綠樹、碧海藍天的城市風貌特色
4.多樣風格、精緻考究的建築藝術特色
5.銳意進取、開放包容的多元文化特色
(二)規劃原則
1.真實性、完整性保護的原則。
2.全時空、全要素保護的原則。
3.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
4.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三)規劃目標
1.保護青島各歷史時期的文化遺產,彰顯青島在古代文明、近現代及新中國歷史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展現中華民族優秀精神品質。
2.傳承延續 “山、海、城、島”融為一體的城市空間格局及“紅瓦綠樹、碧海藍天”的城市風貌,塑造歷史文化底蘊和現代文化兼容並蓄的氛圍,體現人民為中心內涵,提升人居環境品質。
3.弘揚青島開放、多元、包容的海洋文化特色,發揮“一帶一路”國家開放門戶和國際合作新平台的文化交流作用,實現城市高質量發展。
三、市域文化遺產保護
(一)保護內容
保護青島市域“一核五線五片多點”的歷史文化格局和“山-水-灣”一體的自然格局,具體內容包括:
  1. 保護以青島歷史城區為主體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核心區;
2.保護大沽河、膠萊運河、齊長城、膠濟鐵路和東南沿海等五條歷史文化線路及其串聯的沿線相關遺存;
3.保護嶗山、即墨金口港、琅琊台-大珠山、膠州三里河、大澤山等五片歷史文化富集片區;
4.保護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文物古蹟及非物質文化遺產;
5.保護嶗山、大澤山、珠山-鐵撅山等山脈,大沽河、北膠萊河、沿海諸條河流等水系,膠州灣、鰲山灣、靈山灣等灣群構成的自然基底環境;
6.保護風景名勝、古樹名木、海岸帶及海島等自然景觀要素;
7.保護與農業生產相關的渡槽、梯田、農林景觀等等農業文化遺產。
(二)歷史村鎮保護
保護2處名鎮名村,包括:省級歷史文化名鎮金口鎮,中國歷史文化名村雄崖所村。保護14處各級傳統村落,包括:鳳凰村、雄崖所村和青山村等5處中國傳統村落;南里村、西寺村等9處省級傳統村落。保護本次規劃確定的雕龍嘴村、所裡頭村、溝南崖村等46個特色村落。
1.嚴格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規定,保護金口鎮和雄崖所村,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劃定保護範圍,制定保護措施。
2.加強各傳統村落的保護與合理利用,編制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劃定保護界線,明確傳統村落的保護要求和促進發展的措施,加強傳統村落的建設管理。
3.在村莊規劃中,明確需要保護的建築、歷史環境要素、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對象,落實保護管理規定,提出在未來建設發展中保護和延續村落傳統格局和特色風貌的要求。
4.推進全域各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普查和申報,進一步完善保護體系。本次規劃提出平度市大澤山鎮所裡頭村、萊西市馬連莊鎮河崖村、萊西市南墅鎮萌山村、即墨區田橫鎮裡栲栳村和外栲栳村等5處村落申報省級傳統村落。
(三)歷史文化保護線劃定
1.在市域範圍內統籌劃定或落實各類歷史文化保護線,包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歷史建築保護範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歷史城區保護範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範圍等。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納入城市紫線管理。
2.將各類歷史文化保護要素及已劃定並公布的歷史文化保護線納入青島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對於尚未劃定公布的歷史文化保護線,應由相關主管部門及時公布,明確相應的保護界線,持續在信息平台中更新完善。
四、歷史城區保護
(一)歷史城區保護範圍
延續歷版青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劃定的歷史城區保護範圍,即東沿延安三路至長春路、威海路,北至海泊河,西、南至海岸線,總面積28.0平方公里。
(二)山海城整體格局的保護
1.保護青島歷史城區因地就勢、起伏有度、錯落有致,山、城、海融為一體的整體格局。
2.保護依託自然要素形成的三條歷史發展軸。包括:沿中山路-館陶路-遼寧路-華陽路-延安三路一線由銀行、商會、旅館、飯店等構成的商業服務業功能發展軸;沿膠州灣東岸和鐵路線由港口碼頭、工業、洋行商號等構成的交通產業功能發展軸;沿南部濱海岸線由別墅、海濱浴場、景觀綠地等構成的居住、遊憩功能發展軸。
3.保護青島自清末建置,歷經德占、日占、民國政府、建國後等時期不斷完善,一直延續至今的城市格局及其依託的自然環境。重點保護在德占時期、第一次日占時期、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建國初期等四個重要歷史時期形成的格局特徵及相應歷史遺存。
(三)山體和綠地的保護
1.保護歷史城區內八關山、伏龍山、觀象山、小魚山、信號山、觀海山、團島山、貯水山、青島山、太平山等低山丘陵,落實山體作為公園綠地的綠線範圍。嚴格保護山形、山體輪廓線和制高點,控制近山地塊的建設,控制建築體量、高度不得對山體造成破壞或遮擋。禁止破壞山體植被,加強綠化,對局部破壞的山體景觀進行修復。
2.保護山體相關的文物古蹟、人文景觀等歷史要素及其與山體地形的和諧關係,深入挖掘歷史信息,展示歷史文化內涵。
3.利用未建設用地和工業倉儲用地的遷出,適當恢復歷史公園,增加公共綠地,整合串聯歷史城區內的綠地、廣場和歷史風貌道路,形成網路化、全覆蓋的綠地布局。
(四)濱海岸線和島嶼的保護
1.保護南部的自然岸線及人工景觀界面。保護青島灣、匯泉灣等海灣,太平角、匯泉角等呷角及海岸線的礁石、沙灘、海堤、護欄等自然與人工要素,禁止過度改變岸線形態,禁止破壞水體環境和生態系統。保護建築界面、標誌性建築、公園廣場、海水浴場等的景觀特色,最佳化濱海休閒活動空間,營造豐富的沿海遊覽路徑。
2.保護大港和小港的碼頭、航標、燈樁、防波堤、繫船樁、驗潮站、鐘塔、筒倉、糧囤、倉庫、門機,膠濟鐵路正線和聯絡線等建(構)築物及歷史環境要素。
3.在近岸海域開展水上遊樂、觀光等活動項目,不得破壞海洋生態環境,不得建設永久性設施。
(五)歷史街巷和道路格局風貌的保護
1.保護以自然地形為基礎,體現現代城市規劃思想的多樣路格線局,包括:觀海山南側、火車站東北側和大港東南側的放射型路格線局;觀海山、觀象山、魚山等山體周邊的環山型路網骨架;南部濱海區域的太平路、萊陽路、南海路等濱水型路格線局;四方路、台東、台西等區域的棋盤型路格線局等。不得擅自取消歷史街巷或改變歷史街巷的平面線型和豎向標高。
2.對歷史城區內的街巷、道路,根據格局和風貌保存狀況進行分級保護:
一級保護街巷(風貌格局保護道路):位於歷史文化街區內,近代形成並延續至今,空間尺度未發生較大改變,兩側建築仍保持了傳統風貌特色的街巷(道路)。應保持街巷原有的位置、線型、走向、起伏地形、寬度等,保護原有的路緣石、沿街綠化、排水溝渠等環境要素,街巷兩側建築高度、界面、立面風格等應符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
二級保護街巷(格局保護道路):近代形成至今位置和走向未變,但已被拓寬,兩側已改建為現代建築的街巷(道路)。應保持街巷(道路)原有的位置、線型和走向不變,通過環境設計展示歷史信息。
(六)城市風貌和色彩保護與引導
1.保護和延續“紅瓦、綠樹、碧海、藍天”為城市特色的色彩基底。重點控制建築的屋頂和外牆色彩,新建建築的色彩應與整體風貌相協調的同時保持豐富性。通過喬、灌、草、藤等不同的植物配置形成有層次的綠色環境色。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建築宜採用以紅瓦、黃牆和石材本色為主的整體色調,細部可以綠、藍、灰、褐等色彩為點綴。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延續傳統紅瓦黃牆的主色調,輔以灰、褐等協調的色彩,增強建築細部特徵,避免出現大面積的高反射玻璃和實牆界面。歷史文化街區以外的區域,在繼承傳統色彩的基礎上可適當擴大色譜,細部增加小面積的其他點綴色,做到整體有序下的生動多樣,形成傳統與現代過渡的效果。濱海區域高層建築鼓勵採用無色或低純度幕牆色,與碧海、藍天自然色彩相協調。
2.保護歷史城區內里院、獨立庭院、圍合住宅等特色建築空間肌理。保護四方路、館陶路、中山路等歷史文化街區里院式建築肌理,包括里院“口”字形、“日”字形等平面布局形式。保護南部濱海的觀海山、魚山、八大關-匯泉角-太平角等歷史文化街區的獨立庭院住宅平面布局,包括以建築為主體,以院牆、綠化、小品為環境要素的空間組織形式。保護台東、台西棋盤格網式小街坊肌理,保持原有空間尺度,延續坡頂、多層圍合式建築風格。
(七)歷史環境要素保護
保護構成歷史風貌的擋土牆、院牆、院門、鋪地、台階步道、排水溝渠、駁岸、護欄等歷史環境要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如城市更新改造中需要整修,應採用原有或相似的工藝和材料,保持原有材質、色彩。
(八)歷史軸線和對景保護
1.保護膠澳總督府舊址-青島路、膠澳警察署舊址-蒙陰路等歷史軸線,保護天主教堂、棧橋回瀾閣、火車站、花石樓、基督教堂等重要標誌點及其與周邊道路形成的對景。在軸線和對景視線範圍內的街道界面應保持歷史特色,不得出現遮擋對景的招牌、指示牌等。
2.嚴格控制歷史軸線及對景視線可及範圍內的建築風格和體量,新建、改建建築在滿足高度控制要求基礎上,還需進行景觀影響分析。
(九)天際輪廓線保護和引導
1.保護南部濱海區域的天際輪廓線,保持“起伏有致、平緩舒展”的特徵。山前建築不得突破山體輪廓線,不協調的高層建築應拆除或降層。展現自呷角和海上航線眺望歷史城區時和諧優美的景觀。
2.西部臨膠州灣的現代天際線應保持“疏密有致、富有韻律”的特徵。宜在台西北側、小港北側、大港形成三個高度適度發展區,在台西的北半島到小港之間、大港和小港之間形成高度嚴格控制區,保證起伏有致的天際線形態及海上觀城通廊。
(十)眺望視域保護
1.保護山體之間眺望的通視區域,視域範圍內的建築高度不得對山體輪廓線造成遮擋。
2.保護山體眺望海灣的通視區域,視域範圍內保持平緩的天際線,不得出現個體過於突出的現代建築。
3.保護重要公共空間的優美眺望景觀。
4.眺望視域覆蓋範圍涉及到的地塊,在各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以地塊為邊界分別確定具體高度控制要求。
(十一)建築高度控制
1.嚴格遵守《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2014)》等相關法規對城市建築高度的控制要求。
2.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築高度應符合文物保護專項規劃的要求。
3.將歷史城區內建設高度分為三類區域分別提出控制要求:
一類控制區: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範圍,按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高度控制要求執行。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按原高控制。整治、改建建築一般不高於現狀高度,且應與周邊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高度相協調。
二類控制區: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高度按照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高度控制要求執行。同時此區域內新建、改建建築高度不得高於其臨近的文物建築、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
三類控制區:歷史城區內其他區域,根據地塊位置進行分類控制,重點控制山體周邊、眺望視域、濱海區域以及延續傳統格局的區域的建築高度。
(十二)歷史城區發展功能定位
歷史城區功能定位為具有深厚文化內涵和特色景觀風貌的文化旅遊區和高品質宜居地,重點發展文化休閒、旅遊度假、商業服務、創意產業等與歷史保護和文化彰顯相適應的產業。
(十三)城市更新和用地功能調整
1.統籌考慮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更新的關係,保護老城,開發新區。改變“就地平衡”的舊改模式,從城市總體層面進行統籌,在產業功能、項目開發、土地出讓等各個方面,制定相應的轉移補貼等政策措施,促進老城和新區的聯動發展。
2.歷史城區內增加文化展示、文化交往、旅遊服務、創新創意功能,構建特色博物館群,培育文化產業發展高地,建設國際文化交往平台。鼓勵利用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等優質存量資源為小微企業、文創辦公等新興文化產業提供空間載體;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周邊用地轉化為科技研發、創意產業等。
3.有序調整不利於歷史城區保護的職能,建立歷史城區項目正負面清單。歷史城區內限制大型商業、教育和醫療等設施用地的增加。鼓勵各類騰退和待更新地塊調整為公園綠地、開敞空間。
4.推進工業用地的騰退轉型。鼓勵利用工業倉儲用地的原有建築和環境空間,引入面向創新需求的新業態,或作為公共空間、公共服務設施等。
5.推動大港、膠濟鐵路等港口、鐵路及沿線工業用地的轉型再利用,注入新的功能業態,保留青島鐵路、港口發展記憶,構建多樣的城市公共空間。
(十四)道路交通和設施最佳化
1.延續歷史城區內“因地制宜、依山就勢”、“小街坊、密路網”的路網規劃理念,保護控制道路街巷尺度,合理管控機動車交通。
2.歷史城區應優先發展公共運輸、步行和腳踏車交通。劃定歷史城區慢行主導區,在慢行區內構建以均質服務的公共運輸和慢行交通為主的發展模式。
3.綜合制定歷史城區停車改善策略。歷史城區應控制機動車停車位的供給,完善停車收費和管理制度,採取分散、多樣化的停車布局方式。
4.歷史城區內道路及交叉口的改造,應充分考慮歷史街道的原有空間特徵。
5.歷史城區內的道路、橋樑、公交站、停車場、加油站、捷運出入口等交通設施的形式應滿足歷史風貌的管理要求,對現有風貌不協調的交通設施應予以整治。
五、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保護
(一)保護對象
保護已公布的13片歷史文化街區,分別是: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館陶路歷史文化街區,上海路-武定路歷史文化街區,八大關-匯泉角-太平角歷史文化街區,魚山歷史文化街區,八關山歷史文化街區,觀海山歷史文化街區,信號山歷史文化街區,觀象山歷史文化街區,黃台路歷史文化街區,無棣路歷史文化街區,四方路歷史文化街區和奧帆中心歷史文化街區。
保護陽信路歷史文化街區、長山路歷史文化街區2處歷史文化街區潛在對象。
(二)保護範圍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總計1429.6公頃,其中:
1.歷史城區內現12片歷史文化街區連綿成片,保護範圍西以汶上路、廣州路、膠濟鐵路為界,北至明月峽路、瞿塘峽路、樂陵路、鐵山路、吉林路、登州路、青島山綠線、太平山綠線,東沿上清路、太清路、東海一路、太平角六路,南至海岸線,其中核心保護範圍面積629.8公頃;考慮到青島歷史文化街區連綿分布的特徵,在其外圍劃定整體建設控制地帶,面積674.3公頃。
2.歷史城區外的奧帆中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東至新會路、澳門路、增城路,北至東海西路,西至南京路、澳門路,南至海域,面積125.5公頃。其中核心保護範圍91.3公頃,建設控制地帶34.2公頃。
3.在歷史城區內,新增陽信路、長山路2片歷史文化街區潛在對象,其中陽信路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3.8公頃,長山路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為5.8公頃,新增後,街區整體建設控制地帶為664.7公頃。
(三)保護控制要求
1.核心保護範圍
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構)築物,應採取分類保護措施。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修繕、維修、改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詳見第八章、第九章)。與街區歷史風貌相協調的其他建築,可以保留。與歷史風貌不協調或影響傳統格局的建築,根據實際情況和可操作性分別採取立面整治、降層、拆除等措施,使其風貌和體量協調,恢復街區的原有格局。
保護街區內建築和院落組合的肌理、空間特徵和整體色彩。對於街區內現有建築的改建、整治工程,改建或整治後的建築面積、高度一般不高於現狀,且與周邊歷史風貌相協調。
嚴格保護歷史街巷的空間尺度,保持原有寬度、走向和轉彎半徑,嚴禁拓寬;保護沿街建築界面的歷史景觀特徵及其構成風貌的圍牆、院門、綠化等環境要素。
結合實際情況,通過制定地方法規條例,明確核心保護範圍內必要建設的法定流程。
2.建設控制地帶
新建、擴建、改建建築應當在建築體量、空間布局、色彩、材料等方面與本街區的歷史風貌特徵相協調,且符合《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建築高度控制要求。
對於確需更新的地塊,應採取小規模、漸進式的更新方式,避免大拆大建。
保護街區內的山體等自然地形地貌,嚴格控制山體周邊建築高度;保護南部濱海輪廓線。
(四)利用與實施引導
1.對於中山路、四方路、館陶路、上海路-武定路、無棣路街區北部、長山路等已徵收的歷史文化街區,應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更新實施規劃,明確剛性及彈性管控要素和功能、產業引導方向。基於街區價值特色、保護要素分布,劃定剛性保護底線;結合街區產業基礎、區位特徵和居民的實際需求,確定產業發展引導性的目標和方向;布局特色商業、文化和居住服務設施,活化利用現狀建築,改造為人才公寓等功能住房,在租房、就業等方面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創造宜居條件,吸引一定規模的工作和居住人口回流,恢復街區人氣。以重點更新項目為試點,發揮政府的主導和協調作用,搭建多主體共同參與的街區保護與更新平台。落實責任規劃師及責任建築師制度,對街區內各類建設及建築更新立項、規劃、設計、實施等進行方案審查、長期跟蹤和精細化指導,實現對街區風貌的整體把控和建築的精準修復。
2.對於黃台路、陽信路、信號山街區北部等部分區域徵收的歷史文化街區,應結合街區內居民需求,以完善社區功能為目標,與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相結合,將徵收的建築優先用於滿足周邊居民生活的文化、生活、商業服務設施。
3.對於觀海山、觀象山、信號山、魚山、八關山、八大關-匯泉角-太平角等尚未啟動徵收的歷史文化街區,不再繼續採用大規模遷出居民的模式,以“抽戶”方式適當疏解人口,在保留一定數量原住民的同時增加戶均居住面積和院落公共空間,提高生活品質。嚴重分戶的保護建築,疏解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住戶,保證戶均增加8-10㎡的空間用於住宅成套化改善,滿足每戶擁有獨用廚衛、加寬樓梯走道等基本需求。重點解決設施完善和品質提升的問題,拆除違章建築,完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增加公共活動空間,更新老舊的基礎設施,最佳化環境。積極鼓勵居民參與街區更新,探索自主更新機制。
4.保障社區基本的公共設施、健全的便民商業服務設施、完備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充足的公共活動空間、全覆蓋的物業管理和健全的管理機制,構建完整居住社區。完善能夠滿足15分鐘生活圈、5-10分鐘生活圈等不同層級的各類配套設施。
5.街區內重建、改建類工程項目,在高度、體量等方面與歷史風貌協調的基礎上,鼓勵使用新材料、新工藝,鼓勵使用解構和演繹的建築設計手法,以高品質、精細化的設計,體現時代精神和特色。
6.對於歷史文化街區的市政工程,應制定符合實地情況的技術細則,更好地實施街區市政基礎設施有機更新工作。電力、通信管線逐步實現地下化改造,並不得破壞歷史建造的基礎設施。因地制宜進行廚衛配套改造。
7.加強消防設施建設,包括室外消火栓給水和重要文物保護單位的室內消防栓給水,優先採用生活、消防合用管道。對隨意搭設及老化的電線等進行更新改造。建立基於價值分類和整體保全的性能化消防目標,以蔓延防控為核心,科學化研究、保護和傳承傳統防延燒措施,最佳化對於火災蔓延最為關鍵的建築外表面的耐火性能,對歷史文化街區內歷史形成的街道空間分隔形成不同防火分區。構建智慧型化消防平台,實現精準滅火和疏散。
(五)歷史地段保護
1.未達到申報歷史文化街區條件,但是保存了一定時期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區域,可以由各區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劃定傳統風貌區或一般歷史地段。
2.各個區市在市北區台東、市南區台西、即墨區政府周邊、萊西市黃海路周邊、平度市城隍廟周邊、黃島開發區老城周邊、膠州市老城區周邊、膠南老城區周邊、膠南靈山衛古城周邊等具有特定時代特徵的區域,開展價值及現狀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劃定傳統風貌區或一般歷史地段的範圍。
3.對於傳統風貌區和一般歷史地段,應保護整體空間格局及體現歷史信息的要素,保護街道尺度和空間肌理,鼓勵保留並改造利用具有時代特色重要公共建築,以小規模、微更新的改造模式為主,延續現有的生活氛圍。
六、文物保護單位保護
(一)保護對象
保護市域範圍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547處,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8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90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95處,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344處。保護一般不可移動文物934處。
(二)保護區劃和管理規定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落實由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劃定、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界線。
2.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一切修繕、整治和建設行為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其他建設工程,現有影響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的建(構)築物,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整治計畫。建設控制地帶內各類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
3.對文保單位的修繕進行精細化管理,制定技術導則,堅持原材料、原工藝、原形制、原做法,保證各項附加措施的可逆性,避免不當維修損害文物價值。
4.加強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持續開展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普查、定級、公布,加強日常監管。
(三)保護措施
1.加強文物本體修繕和日常保養。古墓葬與古遺址主要進行環境整治、本體保護和安全防護,加強對即墨故城遺址、祓國都城遺址等文保單位的日常管理維護,避免農業生產活動破壞城牆遺址本體;古建築和近現代建築主要進行修繕、維護、保養,對王獻唐故居、聞一多故居、蕭紅蕭軍舒群故居等文保單位進行修繕;石窟寺及石刻主要是以原址保護和館藏保護兩種方式,防止風化等自然損壞。
2.保護整治文物周邊環境。嚴格控制周邊建築高度和體量,現狀超過高度要求的建(構)築物,應逐步降層或拆除。拆除宋春舫故居等文保單位周邊違規和風格不協調建築物。未來結合城市更新逐步整治青島國際俱樂部等文保單位臨近的高層建築。
3.妥善處理文物保護與城鄉建設的關係。周邊面臨開發建設等情況的文保單位,應提前編制保護專項規劃。加大對破壞文物的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4.搶救性保護瀕危的不可移動文物,尤其是分布偏遠、分散、保護等級低的文物保護單位和一般不可移動文物。
5.對青島八大關近代建築群、青島德國建築群、中山路建築群、館陶路建築群、嶗山道教建築群等文物保護單位的旅遊活動加強管理,避免對文物建築造成不良影響。
(四)世界文化遺產保護
1.齊長城遺址作為長城的組成部分,1987年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應嚴格執行《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長城保護條例》的規定,按照《長城保護總體規劃》、《齊長城總體保護規劃》的要求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2.齊長城遺址在西海岸新區範圍內全長約56公里,包括西峰關古城堡、鐵山兵營,3處關隘(左關、西峰關、桃林關)和2處烽火台(齊長城入海處、峰台頂)等。除保護各遺存本體外,還應保護齊長城賴以修建的山體,協調齊長城與周邊村莊、城市建成區的關係,保持空間的完整性。與齊長城沿線其他區市聯動,共同建設長城國家文化公園。
(五)地下文物埋藏區保護
在里岔-鋪集、琅琊、板橋等地下文物分布密集的區域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範圍由文物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區範圍內應遵循“先考古、後建設”的原則,土地出讓前,必須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現重要遺址遺存的,應當由文物部門制定保護髮掘方案。
(六)水下文物保護
保護青島近海海域13處水下文物,包括1處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和10處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以及近期考古調查發現的1處沉船遺址和1處疑似沉船遺址。文物主管部門應將水下文物分布較為集中、需要整體保護的水域劃定公布為水下文物保護區,水產養殖或水上水下旅遊項目應避讓水下文物保護區。
七、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保護
(一)歷史建築保護對象和保護範圍
1.保護已公布的337處歷史建築,其中98處已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192處已列入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包括歷史城區內297處,市轄區(歷史城區外)7處,平度市11處,萊西市11處,膠州市11處。
2.歷史建築應劃定保護範圍,位於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為歷史建築本體邊界,歷史文化街區外的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包括歷史建築本身和周邊必要的建設控制地帶。
3.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實施城市紫線管理,不得進行可能對建築原有外觀風貌和安全性構成影響的建設活動。保護範圍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應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並在高度、體量、立面風格、色彩等方面與歷史建築相協調。
(二)歷史建築保護管理規定
1.持續推進歷史建築的公布掛牌工作。歷史建築應建立保護標誌和保護檔案,編制保護圖則,明確具體保護內容。
2.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並採取必要的工程防護措施。
3.歷史建築應保護其體現核心價值的外觀、結構和構件,不得擅自改變歷史建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風貌和室內部件。對歷史建築進行修繕維護、內部裝修、添加設施等行為不得破壞歷史建築的歷史特徵、藝術特徵、空間和風貌特色。
4.歷史建築改變原有使用功能的,應保護和提示原有的歷史文化特徵,不得危害歷史建築的安全。
(三)歷史建築保護修繕措施
1.根據歷史建築的功能和形式特徵,對獨立庭院建築、里院建築、近現代公共建築、集合住宅、傳統民居等不同類型建築採取適應性保護修繕方式。
2.明確保護責任。由市歷史建築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建築保護與利用的政策制定、導則編制、技術指導、項目審批、監督管理等工作,完善人員配置,賦予相應職能。推行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通知書制度,由歷史建築所在各區縣政府發放通知書給保護責任人,告知保護要求、支持政策及資金補助措施。
3.編制技術導則,對歷史建築修繕進行精細化指引。明確歷史建築保護的核心價值要素,對保護修繕技術、施工工藝、方法等提供有效指導。鼓勵地方院校、相關機構開展歷史建築修繕技術研究及套用。培育地方歷史建築修繕工匠隊伍,建立修繕工匠名單庫,推動地方特色建築修繕技藝的傳承。
4.建立歷史建築保護修繕補貼和獎勵機制。對於納入修繕年度計畫、按照保護要求進行修繕的非國有歷史建築發放修繕補貼,對於保護修繕實施效果好的給予獎勵,形成示範效應。
(四)歷史建築活化利用措施
1.對獨立庭院建築、里院建築、近現代公共建築、集合住宅、傳統民居等不同類型的歷史建築結合功能分別加以活化利用,鼓勵多元化利用,植入文創、工業設計、小型餐飲、青年旅社、辦公、特色商業等功能。鼓勵改造為社區養老院、街道辦事處、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服務設施,或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推動建築活化利用的全流程政策支持,包括簡化建築功能轉化、經營許可等辦理流程,制定解決歷史建築活化利用消防問題的政策措施等。創建有利於推動歷史建築活化利用的制度環境,建立房屋管理、消防、工商與歷史建築保護部門的聯動審批機制,簡化歷史建築活化利用各環節的審批手續。
3.激發產權人保護利用歷史建築的積極性。歷史建築為公產產權人,在強調保護責任同時,應積極探索通過稅收鼓勵、租金調整等政策激發租用人參與歷史建築日常維護的積極性。歷史建築為私產產權人,在明確保護責任的同時,應確保產權人在舊改、租金、維修金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積極研究、制定產權置換、稅收鼓勵、維修補貼等政策保障機制。
4.推動歷史建築產權確權流轉。促進產權多樣化運作,研究產權私有化模式、產權平移模式、產權代管模式、使用權出租模式等多種產權運作模式。
5.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歷史建築活化利用。探索通過減免國有歷史建築租金、放寬國有歷史建築承租年限、減免歷史建築土地使用權續期費用等方式給予政策優惠支持。積極探索出台低息貸款、小額貸款等歷史建築金融扶持政策,支持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通過認養、租賃、投資經營、捐贈等形式積極參與歷史建築保護利用。搭建歷史建築交易信息平台,提供歷史建築的出租、出售信息,完善促進歷史建築活化利用的信息溝通渠道。
(五)傳統風貌建築保護對象
1.保護本次規劃確定的傳統風貌建築1400餘處。
2.若傳統風貌建築依據相關法規條例被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或歷史建築,則按相應身份的保護法規與要求進行保護,其傳統風貌建築身份自動取消。
(六)傳統風貌建築保護管理規定
1.傳統風貌建築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建設工程選址涉及傳統風貌建築的,應當徵求主管部門意見,履行相應審批程式。
2.傳統風貌建築應當保持建築原有的外觀形象、保持其原有建築組合形式和院落格局。
3.持續推進傳統風貌建築的普查工作,擴大保護範疇,將能夠反映青島地域特色的傳統民居,反映一定時期典型建築設計風格或城鄉風貌的建築等納入傳統風貌建築保護。
4.推動傳統風貌建築擇優納入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中價值較高、保存狀況較好的應儘快納入歷史建築保護名錄,由歷史建築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相應審批程式開展認定和公布工作。
(七)傳統風貌建築保護利用措施
1.編制傳統風貌建築維修改善導則。結合不同建築形式特色,針對建築外觀牆面、門窗、屋頂等各類構件制定相應的修繕、維護、改善要求與標準,為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維修提供依據。
2.加強對傳統風貌建築的修繕維護。市區範圍內的傳統風貌建築根據現狀建築質量狀況,分批次列入各區市年度綜合整修計畫;外圍村鎮內的瀕危傳統風貌建築應由所在區市政府出台相應補助政策,鼓勵產權人或村集體開展建築修繕。
3.加強傳統風貌建築的活化利用。作為居住使用的傳統風貌建築,內部可適當調整布局,增加必要的設施,改善傳統建築的採光、通風、保溫、防水等性能,滿足現代生活的需要。利用為商業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等其他功能時,內部空間可重新劃分,但不應改變其主體結構和外觀,招牌和廣告應統一設計,保持協調的風貌,並結合實際使用功能,重點加強火災的防範和應急處理設施。
八、特色要素保護
(一)工業遺產保護
保護在青島近現代史上具有代表性的38處工業遺產。工業遺產主要集中分布於膠濟鐵路沿線和黃島的港口一帶。
1.建立工業遺產儲備名錄,增補有潛在價值的工業企業,通過評價認定工作逐步納入工業遺產名錄。對於列入儲備名錄的廠區不得隨意拆遷,若確需搬遷改造的,應進行充分論證。
2.實行“一廠一策”,對有更新改造意向的工業遺產,編制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明確需要保留的要素和可以採取的更新方式。
3.保護工業遺產廠區的格局特徵,包括工業遺產的廠前區、生產區、生活區等歷史功能分區,原廠特色肌理、軸線關係,主要路格線局等;在保護格局完整性的前提下,廠區內部可根據具體功能利用的需要,進行適當的建設活動。
4.以價值為導向,對工業遺產的辦公樓、禮堂、生產車間、倉庫、職工宿舍等各要素進行評定後採取相應的保護利用措施。其中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歷史建築的,應按照相應的保護要求進行保護。
5.對於具有強烈的歷史文化印記和超高的社會價值,充分展現特定歷史時期工業生產技術的建(構)築物,應保護其本體的真實性,包括整體形態、外觀、主體結構及有價值的構件等,在此基礎上可改變其使用功能,增加必要的設施,對內部空間重新布局。
6.對於歷史文化價值元素不突出,但樣式和風格等方面體現了一定時期特徵的建(構)築物,可在主體保護的基礎上局部進行適應性改造利用。
7.保護與原廠生產相關的機械、設備、輔助設施、生產線等,根據設備設施的類型可採取室內、室外等多種保護展示方式,或作為景觀要素融入場地景觀設計中,展現企業歷史記憶、獨特生產工藝及特有品牌文化符號。
8.保護反映企業文化和時代特徵的標語、宣傳欄、環境小品、雕塑、綠化等空間環境要素,提升廠區環境品質,提示原廠文化信息。
(二)軍事建(構)築物保護
保護明清、德占、日占、抗日戰爭、解放戰爭及建國後等不同時期的48處軍事建(構)築物。包括煙墩、烽火台、跑馬場、碉堡、炮樓、防空洞、坑道、營房、戰鬥遺蹟等類型。
1.已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軍事建(構)築物,應按照相關要求進行保護。其他軍事建構築物不得拆除,應保護其本體的真實性和周邊歷史環境的完整性,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劃定保護控制的範圍。
2.古鎮口炮台、日軍炮樓等本體保護較為完好、存在局部破壞的軍事建(構)築物,應加強修繕和日常維護。
3.日本憲兵隊辦公樓等利用中影響本體保護的軍事建(構)築物,應注意保護體現其歷史價值的外觀及結構,拆除與建築本體無關的附屬設施並增加保護標識。
4.仲家窪炮台遺址等未進行展示利用,識別性較差的軍事建(構)築物,應設立保護標識,避免日常活動或周邊建設對此類設施產生破壞。
5.對於處於瀕危狀態的軍事建(構)築物,以遺址類為主,一般位於野外,應採取搶救性維護措施並安排專人進行定期複查。
(三)革命文物保護
保護革命人物故(舊)居、機構會議舊址、革命事件遺址、紀念性建(構)築物、烈士墓(陵園)等革命文物78處,其中已公布56處,備選名錄22處。
1.按照《青島革命文物保護與利用規劃》相關要求,根據革命文物相應的等級進行保護。
2.對於革命人物故(舊)居、機構會議舊址、紀念性建(構)築物等革命文物,應對本體進行保護修繕,加強日常管理維護。如劉謙初故居、解文卿故居等磚木建築類革命文物,在修繕時應當加強對革命事跡發生時期建築保存狀態的研究,還原革命事跡發生的場景。
3.對於革命事件遺址、烈士墓(陵園)等場所,應注重整體環境的保護,避免不當的開發建設行為,並設立標示牌,提示歷史信息。戰場遺址類革命文物多處於無保護狀態,應結合其所在位置,採取相應的生態修復、固土護坡等措施,並結合查閱文獻、採訪見證人等方式,對歷史戰鬥場景進行標識性復原。
(四)名人故居保護
保護明清至近現代在青島出生及在青島客居的各界名人生活、工作過的故(舊)居50處。
1.名人故居中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歷史建築的,按照相應的保護要求進行保護。
2.名人故居應設立專門的標示牌,介紹名人事跡及其在青島生活的經歷,為青島城市空間賦予更多文化內涵。
3.已經闢為紀念館的康有為故居、老舍故居等6處名人故居,應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布置展陳設施時不得改變建築外部特徵與內部布局。
4.繼續作為居住功能使用的名人故居,應加大監管和修繕投入,拆除搭建、插建建築,整治院落環境,恢復院落原始格局。
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一)保護內容
保護青島市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16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74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207項。
(二)保護措施
1.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體系,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和數位化檔案,用影像、聲音、圖片、文字等多種形式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
2.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培養,設立支持非遺傳承人的專項資金,建立保護傳承獎勵機制。
3.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現代生活的結合。舉辦和民俗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各類活動,提供活動空間;開展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傳統舞蹈、傳統戲劇、傳統音樂、曲藝等表演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進社區、進校園等多種活動;加強對傳統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項補貼,提供製作和展示空間;定期舉辦傳統美術、民間文學等類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覽,出版相關著作、宣傳冊。
4.保護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環境場所,包括鄉鎮、村莊、老街、老屋、自然環境等,避免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無源之水。
5.加強對老字號起源店的原址保護,保持老字號建築的原有位置和原有的建築風格。對已經改變店面面貌的老字號,應儘量恢復原有傳統建築的形式和風格。要求老字號企業積極組織專門人員對經營品牌、生產工藝、檔案資料進行深入調查,記錄、挖掘、研究發展歷史與工藝,繼承並發展傳統技能和加工製作工藝,擇優申報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錄,保護老字號的智慧財產權。
(三)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保護反映青島歷史和文化的老地名,加強對老地名的挖掘、整理,保持老地名的延續。儘可能保護孕育老地名的地域空間和物質載體,對老地名所蘊含的歷史事件、典故及傳說等進行宣傳和展示。
(四)地方特色文化的創新性發展
依託青島的海洋文化、產業文化、名人文化等深厚的歷史文化以及豐富的資源稟賦,形成元素豐富、獨具魅力的節慶文化,繼續大力發展青島國際海洋節、國際啤酒節、大澤山葡萄節等新時代節慶活動,探索琅琊文化、海防文化、紡織文化等更為多樣的節慶主題,創造更多的優秀品牌,發揮對外展示視窗的重要作用,為青島走向國際化提供有力平台。
十、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一)建立高效的名城保護管理體制機制
1.市級層面建立起分工明確、共同參與的管理體系。明確工業遺產在市級層面的主管部門,各區市明確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傳統村落等保護對象的主管部門。
2.創新管理機制,最佳化主管部門之間的協同機制。梳理青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青島市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等市級議事協調機構的職能,重新建立市級議事協調機構。
3.最佳化管理體制,完善市-區(市)-街道(鎮)三級的名城保護行政管理機構,使主管各部門的工作要求可以快速、準確、高效傳達到區(市)和街道(鎮)。明確區(市)人民政府為名城保護實施工作的責任主體,並將部分審批和議事職能下放到區。
(二)施行“一年一體檢,五年一評估”名城管理制度
1.將名城保護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機制,施行“一年一體檢,五年一評估”的名城管理制度。以本規劃的分期實施計畫為抓手和標準,按年度考核各類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的工作績效。
2.建立開放的規劃反饋機制,實現“規劃編制-規劃實施-規劃評估”全過程的動態監測評估,及時發現保護和利用存在的問題。
(三)完善地方法規及配套政策、制度、技術標準體系
1.制定出台《青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青島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等相關法規,形成適合青島地方特色的保護法規體系。
2.完善法規的配套政策制度,針對涉及多部門、多主體的複雜問題,研究並出台相應的配套政策,明確相關各方權責。
3.市、區兩級政府研究出台能激勵各方力量參與保護規劃的政策檔案,特別是針對保護利用實施中的瓶頸問題,例如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騰退機制、修繕補貼、產權流轉、功能轉變的政策,為業主自行修繕保護建築制定的簡化操作流程等。
4.繼續制定或完善近代建築修繕、歷史街區市政管網、歷史街區消防等方面的地方技術標準。
(四)形成符合青島特色的保護規劃體系
1.構建符合青島特色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體系,包括保護類主幹規劃和更新實施規劃等。保護類主幹規劃應覆蓋市域文化線路、特色要素等;更新實施規劃部分應建立片區更新規劃、街區實施規劃、更新修繕實施方案三個層次構成的完整規劃體系。
2.儘快組織編制省級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編制,其他傳統村落和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加快編制和公布進度。
3.推進區域文化保護和協同發展,編制文化線路保護利用規劃,推進文化線路保護利用實施示範工程。
4.適時開展各類專項規劃,劃定各類要素保護範圍,明確詳細保護要求。
(五)加強名城保護宣傳,建立廣泛認同的公眾參與機制
1.增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力度,建立歷史文化與城市記憶宣傳推廣平台,提高公眾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
2.政府牽頭搭建多方參與的保護工作平台,推動由政府單一主導轉變為政府、市民、專業人士、投資主體多方共謀共盈、共同締造的實施模式,調動業主、民間組織、學術界、媒體界等社會各界多方力量,共同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3.政府的保護管理工作接受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指導,建立與民間意見的互動反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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