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青島市2011年能繁母豬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金融保險
青政辦字63號
青島市政府
2011-5-25
法規內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國發〔2007〕2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扶持生豬生產穩定市場供應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53號)要求,繼續完善生豬保險體系建設,支持生豬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服務“三農”為宗旨,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要求,通過建立能繁母豬政策性保險制度,促進政策扶持與商業化運作有機結合,分散生豬產業生產風險,提高生豬產業防災防疫、抵禦自然災害和生產自救的能力,穩定生豬市場供應,增加農民收入,推動我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保險範圍、責任及經辦機構
(一)承保範圍。能繁母豬政策性保險的承保對象為全市範圍內符合承保條件的存欄能繁母豬。具體承保條件為:投保的能繁母豬品種在當地飼養1年以上(含);投保時已產過仔豬且畜齡在4周歲以下(不含)能繼續繁殖仔豬的母豬;能繁母豬存欄量30頭以上(含30頭),且規範化、封閉化管理的養殖戶(場);管理制度健全、飼養圈舍衛生,飼養場所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區;經畜牧獸醫部門驗明無傷殘,按免疫程式接種並有記錄,且豬只必須佩戴能識別身份的保險專用標識。
投保人應將符合投保條件的能繁母豬全部投保。
(二)保險責任。能繁母豬政策性保險責任包括:豬丹毒、豬肺疫、豬水泡病、豬鏈球菌、豬乙型腦炎、附紅細胞體病、偽狂犬病、豬細小病毒、豬傳染性萎縮性鼻炎、豬支原體肺炎、旋毛蟲病、豬囊尾蚴病、豬副傷寒、豬圓環病毒病、豬傳染性胃腸炎、豬魏氏梭菌病,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藍耳病及其強制免疫副反應等重大病害所引致的能繁母豬直接死亡;雷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冰雹、地震、凍災等自然災害所引致的能繁母豬直接死亡;火災、爆炸、山體滑坡、土石流、建築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豬直接死亡。
(三)經辦機構。根據省政府統一安排,綜合我市現有保險機構網點布局、經營管理經驗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多種因素,我市能繁母豬政策性保險業務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承保公司)辦理。
承保公司按市場化運作,自負盈虧。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承保公司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三、扶持政策與資金管理
能繁母豬政策性保險保費標準為每頭60元,保險金額為每頭1000元,如能繁母豬保險全國統一調整承保價格,按調整後價格執行。政策性能繁母豬保險。保費由政府和投保養殖戶共同承擔。其中政府補貼80%,投保養殖戶承擔20%,即政府每頭補貼48元,投保養殖戶每頭承擔12元。
政府保費補貼由市財政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給予補助。對平度、萊西兩市,按照80%的比例給予補助;對即墨、膠州、膠南三市,按照50%的比例給予補助;對城陽、嶗山、黃島三區,按照20%的比例給予補助。
承保公司採取自營模式開展能繁母豬政策性保險業務,獨立建賬、單獨核算。保費補貼納入在承保公司開設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專用賬戶管理,承保公司應在每季度末(第四季度須提前20天)向財政部門申請核實。各區(市)財政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保險契約簽訂及保費實收情況進行核實,並據此在10日內將財政補貼資金劃撥到承保公司開設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專用賬戶。
四、工作程式與時間安排
(一)公布保險政策。各區(市)有關部門要在有關媒體上公布能繁母豬政策性保險的政策、範圍、標準、條件等,使養豬戶(場)全面了解相關政策。
(二)開展能繁母豬普查。各區(市)有關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對農戶(場)飼養能繁母豬情況進行逐戶(場)普查。要把能繁母豬普查、能繁母豬補貼與能繁母豬政策性保險工作相結合,開展登記工作時,同時登記能繁母豬的品種、防疫碼,並區分是否已參加保險。
(三)公示確認名單及數量。各區(市)要以鎮(街道)或村為單位,向社會張榜公示擬參保的農戶(場)名單和參保能繁母豬數量,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
(四)簽訂保險契約。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戶(場)與承保公司簽訂保險契約,繳納應承擔的保費。
(五)時間安排。試點期限為1年(2011-2012年),2011年8月1日至11月15日為能繁母豬集中投保時間。去年已辦理保險的,保單按照續保日期生效。對後續達到承保條件的能繁母豬,可隨時為其辦理保險。
五、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區(市)要參照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相應的領導機制,強化日常管理,並及時上報情況。
六、有關要求
(一)加大宣傳力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多種形式,動員各方面力量,有針對性地加大能繁母豬政策性保險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的宣傳,引導廣大養殖戶自願投保,提高投保率,增強廣大養殖戶養豬致富的信心;要加強保險知識的宣傳,引導農民明確自己的利益和應承擔的責任,為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規範標識,完善防疫制度。根據財政部、農業部及保監會的要求,投保的能繁母豬必須佩戴保險專用統一標識。各區(市)人保財險公司要配合畜牧獸醫部門加強能繁母豬保險專用耳標佩戴及防疫檔案建立工作,確保投保能繁母豬保險專用耳標佩戴率達到100%,並建立齊備的防疫檔案,保證能繁母豬政策性保險工作順利開展。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建立健全防疫防災工作體系,加大疫情監測,建立疫情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協保員制度。要充分發揮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委會的作用,各區(市)有關部門應協助承保公司在有關鎮(街道)、村建立協保員制度,為承保、理賠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與支持。
(四)成立定損調解委員會。成立由市畜牧獸醫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市能繁母豬災害定損調解委員會,負責協調處理投保人與承保公司之間關於災害定損方面的爭議。
(五)加強監督管理,建立部門協調機制。青島保監局、金融辦負責做好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監督承保公司執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指導承保公司依法守信經營。各區(市)畜牧獸醫部門要協助承保公司對能繁母豬承保前的鑑定、耳標查驗、理賠查勘定損等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幫助,並提供承保及理賠等方面的技術服務。承保公司要嚴格依法規範經營,切實履行責任,提高保險服務水平,同時,要簡化承保理賠手續,理順操作流程,及時查勘現場,按約定支付賠款,為農戶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為規避能繁母豬保險風險,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和鼓勵承保公司拓展市場,開發包括生豬生產、屠宰、冷凍、運輸、銷售和產品質量等覆蓋整個生豬產業鏈的保險產品,通過政策性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有機結合,進一步促進全市生豬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