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青島工作的規定

青島市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青島工作的規定是為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青島工作,發揮其專業特長和對外聯繫的橋樑作用,促進青島的科學技術和經濟發展,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青島工作的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f Qingdao Municipality on encouraging overseas students to work in Qingdao
  • 發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3-05-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81508
規定內容
(1993年5月2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青島工作,發揮其專業特長和對外聯繫的橋樑作用,促進青島的科學技術和經濟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取得國外大專以上學歷的公派、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出國留學後已獲得外國長期(永久)居留權、留學國再入境資格的人員;在國內已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國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進修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但在某些領域取得突出成就)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第三條青島市人事局是綜合管理出國留學人員來青島工作的機構。
青島市回國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具體承擔出國留學人員來青島工作的信息諮詢、工作安置、管理服務等項工作。
第四條出國留學人員來青島工作,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可以由本人或通過回國留學人員服務中心或委託他人聯繫落實接收單位,用人單位也可自行聯繫在國外的留學人員。
第五條出國留學人員可以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以及國外企業(公司)駐青機構和中央、省及外地駐青單位工作,可以自辦或合辦民間科技企業、股份制企業和來青島投資,可以利用技術專利、科技成果來青島進行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合作、技術入股。
第六條來青島工作的出國留學生須提交本人護照、國外學歷證明、學位證書及成績單和有關論文的複印件;自費留學生還須提交留學國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證明。
來青島工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須提交本人護照、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的有效證明、國內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有關論文、成果證明的複印件。
第七條出國留學人員投資或自辦民間科技企業,從事研究或生產高新科技產品或國內緊缺產品的,有關部門應優先為其辦理立項審批。其產品達到國家和省、市規定標準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八條出國留學人員進行科研和從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用人單位應優先提供科研經費和必備條件,也可向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申請科研擇優經費和回國工作啟動費以及科研課題經費等。
第九條出國留學人員因科研急需,可自行通過國外機構或親友進口零星、少量的且價值不大的試劑、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單位向海關提出申請,予以免稅放行。所需小額外匯,憑單位的用匯證明向本市外匯調劑市場購買。
第十條已獲得外國長期(永久)居留權、留學國再入境資格的出國留學人員、來青島短期工作期間,在國內旅遊或再次出國(境),憑政府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可以用人民幣按國內人員票價購買車、船、飛機票。
第十一條出國留學人員及其隨歸配偶、子女或國內隨調、隨遷配偶、子女,要求在青島定居的,可按有關規定優先辦理常住戶口手續。其配偶及十五周歲以下和超過十五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且仍在中學讀書的子女屬農業戶口的,可辦理轉為非農業戶口。
隨歸或隨遷的配偶、成年子女原在青島有工作單位的,可回原單位安置工作;也可由接收回國留學人員的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予以安置;也可由勞動、人事部門推薦安置。
隨歸或隨遷的仍在讀書的子女由教育部門按有關規定安排入學;在國外生活五年以上、在語言文字適應期(三年)內升學的,享受加分優惠。
第十二條對在青島定居的出國留學人員,用人單位應優先為其解決住房;出國留學人員也可申請按規定的標準價購買一套自住房,購買自住房的標準價與綜合造價的差額由用人單位負擔,產權按市有關規定辦理,短期來青島工作的,可由用人單位出資租借住房。
第十三條已獲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出國留學人員來青島長期工作或永久定居的,對其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自用安家物品準予免稅進口;其中,家用電器等耐用消費品每種限帶一種。
出國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自用的國產小汽車,視同免稅進口,免徵其關鍵部件或成套散件進口環節的關稅、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特別消費稅和橫向配套費、車輛購置附加費。
第十四條出國留學人員所帶項目產生較大經濟效益的,由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給予表彰,並按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一)年增利潤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或五十萬元以上的農業項目,投產獲利當年按稅後留利的3%至6%一次性提取獎金;
(二)年增利潤在一百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工業項目或五十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農業項目,投產獲利當年按稅後留利的2%至3%一次性提取獎金;
(三)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項目,根據其產生效益的程度,給予一定的獎勵。上述獎金免徵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
第十五條出國留學人員在青島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外匯收入,可經青島外匯管理局批准攜帶出國(境)或通過指定外匯銀行匯出國(境)。
第十六條出國留學人員在青島工作,聘用契約期滿,將尊重本人意願,確保來去自由。市回國留學人員服務中心應幫助其辦理續簽契約、聯繫接收單位、轉遞行政關係和人事檔案以及出入境等手續。
第十七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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