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鼓勵留學回國人員來連工作若干規定

《大連市鼓勵留學回國人員來連工作若干規定》在1993年8月23發布並實行。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3]53號
【發布日期】1993-08-23
【生效日期】1993-08-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大連市鼓勵留學回國人
員來連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大政發53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鼓勵留學回國人員來連工作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大連市鼓勵留學回國人員來連工作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連工作,發揮出國留學人員的科學技術專長和對外聯繫的橋樑作用,促進大連的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國公民自費或公派出國,出國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在國外學習一年以上並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國前雖不具備大學本科學歷,但在國外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
第三條大連市人事局是市政府負責留學人員來連工作的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認真做好留學回國人員來連工作的接待、諮詢、服務和安置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出國留學人員來連,可以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工作,也可以到境外和外地駐連或大連駐外機構、企業工作;可以自辦、合辦各類企業,也可以用個人和其在境外註冊公司名義來連投資,或利用自己的專利、技術成果、資金向我市各類企業投資入股。
凡來連投資,自辦或興辦股份制企業,從事研究或生產高新技術產品及國內緊缺技術先進產品的,經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待遇。
第五條留學人員來連工作,出國前是我市人員,不論是辦理停薪留職或辭職手續的,還是被辭退、除名或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均可回原單位工作或自行聯繫工作或經市人事部門推薦到其他單位工作;是外省、市人員,可自行聯繫或由市人事部門推薦工作,其工作調動手續由人事部門負責辦理。
留學人員的配偶隨其來連工作,是國家正式職工的,原則上由接收留學人員的單位負責安排工作,並按規定分別由人事、勞動部門辦理調轉等有關手續;如專業不對口,幹部由市人事部門,工人由勞動部門協助安排,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出國留學人員來連,可以遷入戶口長期定居,也可以不遷入戶口短期工作,並確保其來去自由。
第七條外省市留學人員來連工作,按下列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一)對來連長期定居的,持市人事部門開具的落戶證明、出國留學前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到市公安局辦理落戶手續;
(二)短期來連居住的,憑市人事部門開具的短期居住證明到市公安局辦理暫住戶口。
第八條外省、市留學人員的配偶及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不含在校大中專學生,下同)和必須由本人贍養的父母申請隨遷我市的,可以憑市人事局出具的證明,到市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留學人員的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和必須由本人贍養的父母系農業戶口的,優先辦理“農轉非”、“鄉進城”手續。
戶口原在大連的留學人員到鄉鎮企業及縣(市)工作的,戶口可保留或落在市內,其子女上中國小或入托的,可自選學校及園所,有關部門和學校應優先接收。
第九條來連工作留學人員,在國外獲碩士、博士學位,或出國前屬停薪留職的,其在國外留學年限按連續工齡計算;其他人員出國前與回國後工齡合併計算。
第十條留學人員來連工作,受聘擔任專業職務的,不受指標限制。對在國外獲碩士、博士學位的,可分別確定中級和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按同等職務優先分配住房。
對短期回國服務的人員,或來大連後暫未落實具體工作單位的人員,可由聘用單位出資租借回國留學人員公寓。
第十一條留學人員在國外獲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來我市工作後,用人單位每月分別發給40元、80元、100元生活津貼。
第十二條留學人員來連定居工作的,憑人事局出具的有關證明,其回國時攜帶進境行李物品按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對獲得國外永久居留權以及獲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來我市長期工作或永久定居的,海關憑有關證明,對自用安家物品包括家用電器,在合理數量範圍內準予免稅進口,並準予免稅進口一輛自用小汽車。
第十三條來連工作的留學人員,申請出境學習、進修、參加國外學術會議或其他短期學術活動,各單位應優先予以辦理手續。其中,出境參加國外學術會議和短期學術活動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四條留學人員帶技術和專利來大連工作的,用人單位應視技術、專利的實用價值給予報酬,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實驗場所、設備和經費。
留學人員進行科研、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享有優先立項權並可申請科研擇優資助經費。
留學人員自辦科研諮詢機構所得收入,除個人收入調節稅按大連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有關規定執行外,三年內免徵其它稅收。
第十五條留學人員向國外市場推銷大連產品的,受益單位按銷售稅後留利的1%至6%給予報酬;開發新產品的,可在投產獲利當年稅後留利的3%至6%給予報酬,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受益單位應視情況給予留學人員一定報酬。
第十六條留學人員在大連工作期間作出突出貢獻的,由市政府和用人單位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重獎。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大連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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