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關於加強市場蔬菜質量衛生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市場蔬菜質量衛生安全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殘留超標蔬菜流入市場,保障食品衛生安全,根據國家《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關於加強市場蔬菜質量衛生安全管理的通告
  • 發布日期:2003-01-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簡介,通告內容,

基本簡介

【發布單位】青島市
【發布文號】青政發〔2003〕8號
【發布日期】2003-01-27
【生效日期】2003-0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加強市場蔬菜質量衛生安全管理的通告
(青政發〔2003〕8號)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通告內容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市場蔬菜質量衛生安全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殘留超標蔬菜流入市場,保障食品衛生安全,根據國家《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內四區從事蔬菜經營的市場(包括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等,下同)、商場(包括超市等,下同)等服務網點,均須按照本通告規定設立無公害蔬菜檢測室(點),配置相應的農藥殘留檢測設備,配備專(兼)職檢測人員,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對規定蔬菜檢測品種,按檢測程式逐日進行抽樣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在市場、商場明顯位置予以公示。
市場蔬菜檢測品種,由市流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季節和蔬菜病蟲害發生狀況予以確定、公布。
對蔬菜中有機磷類和氨基甲酸酯類農藥殘留,採用酶抑制法進行快速檢測。
二、建立蔬菜經營市場進入質量保證制度。市場、商場等蔬菜經營服務網點,應當推行標籤標識、進貨索證、場內公示、質量承諾、質量追溯、封存銷毀等制度。市場、商場主辦單位須與經營業戶或供貨商簽訂統一格式的蔬菜質量約束契約,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對經抽樣檢測確定為不合格的蔬菜,市場、商場主辦單位應拒絕銷售,並依據契約約定進行銷毀。
三、餐飲企業、集體一伙食單位等應當採購經檢測合格的蔬菜,並索取相關檢測證明。
四、政府有關部門應按以下分工做好市場蔬菜質量衛生安全管理工作:
(一)流通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市場無公害蔬菜監測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和配合有關執法部門開展市場執法檢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場、商場的蔬菜經營秩序進行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嚴厲打擊不法經營行為;對銷毀不合格蔬菜工作實施監督。(三)質監部門負責無公害蔬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山東省地方標準的組織實施,制定和組織實施青島市地方標準,依法查處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不法行為。(四)衛生部門負責對商場、餐飲企業和集體一伙食單位等銷售、使用的蔬菜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法》規定的不法行為。(五)城管部門負責市場經營範圍以外周邊環境的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取締非法市場、早夜市和游商浮販,堵截不合格蔬菜的流向。
五、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市場蔬菜進行抽樣檢測和執法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不得以暴力、威脅等各種手段阻礙檢測人員正常工作和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市場、商場主辦單位對不合格蔬菜未進行銷毀的,由流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理。凡因購銷或使用不合格蔬菜,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身體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本通告自2003年1月31日起施行。其他區市可參照本通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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