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日經青島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鄉(鎮)村供水工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08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8月16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2001年8月1日經青島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1年8月1日經青島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鄉(鎮)村供水事業的管理,充分發揮鄉(鎮)村供水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
《青島市黃島供水水源工程管理辦法(2007年修正本)》是青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
根據2017年12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修訂的條例 (...
第三十三條 鄉(鎮)村的供水建設與管理、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管理飲用水水質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供水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用事業總公司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的《青島市城市供水管理章則》同時廢止。
城市公共供水建設資金的收繳辦法和標準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條 按城市公共供水規定的水壓標準供水,不能滿足用戶需要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相應的二次供水設施。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
十四、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若干規定刪除第十七條。十五、青島市鄉(鎮)村供水工程管理辦法刪除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四)項。十六、青島市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刪除第四條。
《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農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農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辦法。2009年6月12日山東省人民...
三、對《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在跨區(市)河道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其他河道上建設...
第十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對“千噸萬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關規定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和建後運行管理;其他規模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辦法、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採用村民自建、自管...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單位,是指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相關報導 2016年7月19日,市長張新起簽發青島市人民政府246號令,公布《青島市...
青島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於2021年8月26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十九條 對設計、施工隊伍和人員,制訂嚴格的選擇、使用和管理辦法。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有條件的地區,工程材料和設備實行政府採購。第二十條 根據項目特點,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
《青島市小型農田水利管理辦法》經2011年10月20日青島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1月1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14號公布。該《辦法》共27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令 第214號 《青島市小型農田水利管理辦法》...
《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在1998.02.0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
第二十條 水費收入是維持供水工程設施再生產能力的生產性資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規定專項用於支渠以上工程設施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準截留、分成和挪作他用。水費應視為預算...
2003年11月2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第一條 為加強對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節約用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