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辦法

《青島市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辦法》在1994.06.1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6.16
  • 實施時間:1994.06.16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根據國務院《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及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青島市廣播電視局是本市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全市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工作。
各市(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當地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本轄區衛生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設定,組織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銷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抗拒、阻礙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協助管理部門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行技術檢查;國家安全部門負責審核檢驗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技術性能,進行技術安全檢查,並視情況採取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定點銷售。
第四條 凡接收不到當地電視台、有線電視台電視節目的地區、單位可以申請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電視節目。辦理接收境內衛星電視節目,須持單位介紹信,向市廣播電視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專門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教育電視節目的各類學校和教育、教學單位應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查批准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同時接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安全部門的檢查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一般不得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因接不到當地電視台、有線電視台節目等特殊情況需要安裝和使用的,須持所在單位開具的證明信,填寫申請表,經市廣播電視局、國家安全局簽署意見同意後,按省有關規定報批。
第六條 下列單位和場所可申請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
(一)級別較高、規模較大且確因業務工作需要的教育、科研、新聞、金融、經貿等單位;
(二)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的涉外賓館;
(三)專供外國人和港、澳、台人士辦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上述單位持介紹信填寫申請表,經市廣播電視局、國家安全局簽署意見後,按省有關規定報批。
第七條 經審查批准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個人憑審批機關開具的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銷售商店,購買質量合格的產品,並委託持有《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安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畢後,經審批機關會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後,發給接收衛星傳送電視節目許可證。
經批准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在具備了有線電視安裝條件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須儘快拆除。
第八條 持有接收衛星傳送電視節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許可證載明的接收目的、內容、方式和收視對象範圍等要求,接收和使用衛星電視節目。涉外單位可以通過有線電視系統向客房傳送接收的境外節目。其它單位嚴禁在有線電視系統中傳送所接收的境外電視節目。
第九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銷售單位的審批條件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銷售管理規定》。申請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須填寫申請表,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廣播電視局簽署意見,按省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條 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並具有足夠的資金和後期維護能力。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的發放應從嚴掌握,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從已持有《有線電視安裝許可證》的施工單位中確定。
第十一條 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定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衛星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的處理,對個人可以並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五百元至五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對抗拒、阻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設定、安裝和使用進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由國家安全部門依照《國家安全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前,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已經設定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必須按本辦法規定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立即拆除。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廣播電視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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