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舉報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暫行辦法,1994年3月1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舉報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4-03-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級物價檢查機構按職責和分工,負責受理和查處舉報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舉報者是與舉報事有關的單位、個人;
(二)舉報對象是持有《營業執照》的零售商業、飲食服務行業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者);
(三)有具體的舉報事由和請求;
(四)有與舉報事由相關的證據。
(一)超出規定的商品價格或收費標準的;
(二)超過規定的最高限價水平的;
(三)超出規定的商品浮動價格或收費項目範圍及浮動幅度的;
(四)自立名目亂加價或亂收費用的;
(五)商品的實際出售價格或收費項目實際收費標準高於標明價格或標準的;
(六)採取短尺少秤、以劣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以及降低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或收費標準的;
(七)不執行規定的提價申報制度的;
(八)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九)零售商品(零售單價在5元以下的商品和時裝、工藝品、玻璃或陶瓷製品、進口名牌商品除外)價格和飲食服務業(四星級以上旅遊涉外飯店除外)經營價格過高、利潤過大,牟取暴利的;
(十)其他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
(一)對舉報者舉報的有關情況進行記錄,並及時派員進行現場調查;
(二)確認舉報的有關問題基本屬實的,應當予以立案;
(三)對經查證屬實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應當作出處理決定,向被舉報對象送達處理決定書;
(四)自受理舉報之日起30日內向舉報者回複查處結果。
(一)屬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四)、(五)、(六)、(七)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退還多收價款或沒收非法所得,並按非法所得總額的1至3倍處以罰款,非法所得額無法計算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二)屬本辦法第五條(八)項所列行為的,按國家計畫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屬本辦法第五條(九)項所列行為的,零售商品進銷差價率超過30%或飲食服務業內扣毛利率超過60%的,責令退還多收價款,並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多收價款總額20%至100%的罰款。
(四)屬本辦法第五條(十)項所列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罰沒款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