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辦法
- 發布文號:穗府[1996]112號
- 發布日期:1996-09-04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穗府[1996]112號
【發布日期】1996-09-04
【生效日期】1996-09-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印發《廣州市制止不正當
價格行為辦法》的通知
現將《廣州市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廣州市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辦法
市、區、縣級市物價檢查所是實施本辦法的執法部門,依許可權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案件和行為進行調查與處理。
工商、審計、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應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遵守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一)違反公平、自願原則。強迫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接受其商品和有償服務價格的;
(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營者之間或行業組織之間訂立價格協定或達成價格默契,對購買者提價銷售或強制經銷者壓價出售的;
(三)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採取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的;
(四)投標者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或投標者和招標者之間互相勾結,採取虛假的標價中標的;
(五)經營者憑藉市場占有量的優勢,操縱市場,哄抬價格的;
(六)採取其他價格壟斷手段的。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實際結算價格高於標價的;
(二)謊稱削價讓利,或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誘騙消費者接受其商品或有償服務的;
(三)標價的商品品質、規格、性能、計量單位、數量與實際出售商品不相符合的;
(四)以約定的優惠價格引誘消費者接受其商品或有償服務後,不履行約定優惠條件的;
(五)故意隱瞞用料、工時、工藝價格、引誘消費者接受其服務後,再明確用料、工時、工藝價格並以此計價收費的;
(六)餐飲、維修等服務行業採取偷工減料、摻雜使假、虛假用料和工時,混淆服務等級手段多收費的;
(七)採取價內回扣、價外加價等手段,使商品標價與實際銷售價格不符的;
(八)採取其他價格欺詐手段的。
(一)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統稱價格),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
(二)制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
(三)制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率,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
(一)改善管理,減少流通環節,使其成本低於社會平均成本的;
(二)採用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
(三)生產和經營高新技術商品的;
(四)生產和經營受國家政策扶持或保護的商品;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
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省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幅度範圍內具體確定。
商品或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由市、縣級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測定。
物價檢查所應在接到投訴之日起10日內將受理通知書送達投訴者,並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需延期審理的,不得超過3個月。
(一)按審理案件的程式,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並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二)查驗、複製有關的協定、帳冊、單據、檔案、記錄等相關資料;
(三)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定性和計算違法所得。
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同時牟取暴利的,其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一併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