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在1999.05.24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5.24
  • 實施時間:1999.05.24
於1999年5月1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保護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列入國家經濟適用住房投資計畫,執行規定的建設標準,並按規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新建住房。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的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工作。
建設、計畫、土地、財政、房產等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並公布。嶗山、黃島、城陽三區和各縣級市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由各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並公布;各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區、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由成本、利潤和稅金構成。
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
(一)建設用地的征地費用和拆遷補償、安置費用;
(二)勘察設計費和前期工程費;
(三)建安工程費;
(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應攤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
(五)管理費,以前列各項費用之和為基數,控制在2%以下;
(六)貸款利息,指開發經營單位為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籌措建設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支出,利息支出計算基數不得超過本款所列前四項成本之和的40%,計息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利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的利潤以前款所列前四項成本之和為基數,不得超過3%。
第七條 開發經營單位在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前報請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時,應當報送以下文書資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申報表;
(二)經濟適用住房新開工項目投資計畫;
(三)商品房屋建設項目收費登記簿;
(四)建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
(五)工程預算資料;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文書資料。
第八條 開發經營單位根據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基準價格,按樓層、朝向、質量和樓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於15%的幅度內,確定每套住房的銷售價格,但平均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開發經營單位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必須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執行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預售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購房者的付款方式,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給予折扣。
第十一條 經批准建設的經營性商業網點房的建設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水、供電、供氣等附屬設施的建設費用標準應當公開,嚴格執行預算定額。使用的各種專用材料或設備應當公開技術、質量等標準,在規定的標準內,由開發經營單位自由選購,禁止壟斷經營。
第十三條 開發經營單位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除代收代繳的集中供熱集資費、管道煤氣工程集資及民用戶管道安裝費和政府規定的其他代收費用外,不得加收其他費用,不得在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時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加收房價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凡涉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商品房屋建設項目收費登記的有關規定。收費單位必須按規定如實登記。拒絕登記的,開發經營單位有權拒繳。
第十五條 禁止開發經營單位以經濟適用住房的名義銷售非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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