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嶗山區農業農村局

青島市嶗山區農業農村局

青島市嶗山區農業農村局是青島市嶗山區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嶗山區農業農村局
  • 所屬部門: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山東省青島市
  • 現任領導:蘇本順(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人事任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業農村、水利和漁業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三農”和漁業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水利行業政策及發展綜合規劃和防洪、供水、節水等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參與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負責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負責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含漁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負責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工作。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保護和發展農業、漁業品牌;發布農業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指導休閒漁業發展;統籌管理全區農業、漁業、畜牧業、農機等各項專項資金。
(五)負責種植業、漁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農產品、水產品生產;指導農業、漁業標準化生產 推動農業機械化和現代農業裝備發展。
(六)負責農產品、水產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驗檢測;負責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監督實施農業地方標準;負責畜禽收購、運輸和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收購、運輸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開展農業資源保護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耕地、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及農田整治項目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水產原良種場建設;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指導水生生物資源增殖和海洋牧場建設等工作;牽頭管理農業、水生動植物外來物種。
(八)負責有關農業、漁業生產資料和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負責農作物種子、農藥、食用菌種、種畜禽的監督管理以及肥料、農用膜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獸藥(含水生生物獸藥,下同)、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質量以及使用監督管理;負責毛皮非野生動物養殖及毛皮動物胴體處置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等獸醫從業人員管理;負責獸醫器械監督管理。
(九)負責農業、漁業、水利防災減災相關工作。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重大動物疫病防治防控和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組織、監督農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疫情撲滅工作;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等有關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指導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受委託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組織、監督水生動植物防疫相關工作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工作;組織協調漁業養殖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工作;參與擬訂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承擔區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擬訂中央、省、市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區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管理農業投資項目。
(十一)負責農業、漁業科技推廣及新技術套用工作。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漁業養殖、增殖和苗種生產許可管理工作;引進、實驗、示範、推廣先進的漁業生產技術及優良品種;組織實施漁業養殖技術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漁業捕撈許可、休漁禁漁等制度的實施;落實國內近海漁船安全生產管理政策;負責組織協調遇險漁船搶險救助工作;負責漁港水域和漁船安全監管;負責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漁業船舶交通事故處置。負責漁業通信系統的規劃及組織實施;協調處理漁業涉外事務;承擔海外(遠洋)漁業開發與管理的有關工作 負責轄區內國家中心漁港的規劃、建設、維護、維修及港區內消防、導航等公共安全設施的管理、維護,承擔漁港港務管理和後勤保障管理等工作。
(十三)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統籌和保障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等用水;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水資源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制定水資源調度方案、預案和計畫;對水資源實行統一配置和調度 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等制度及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十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負責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等工作;按照規定開展水資源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等工作;組織發布水資源公報。
(十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節約用水有關地方標準;負責用水總量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和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
(十六)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供水規劃;擬訂供水行業管理政策,研究提出供水產品價格及服務收費標準的建議,建立完善行業監督管理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供水責任區域的供水管理工作,指導其他區域供水管理工作;組織發布供水水質等相關公告。
(十七)負責指導水利工程(含防潮堤)建設與工程設施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河道、湖泊、河口等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具有控制性和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供水責任區域的供水管網建設、維護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其他區域水利設施配套建設與維護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承擔區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工作。擬訂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負責監督管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
(十九)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編制農村水利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灌排工程的建設管理;指導節水灌溉工作;推進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
(二十)負責扶貧開發工作。擬訂扶貧開發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扶貧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協調組織區直有關部門的扶貧工作;組織開展扶貧開發工作考核;負責扶貧開發培訓和宣傳。
(二十一)負責推動農業、水利、漁業、畜牧業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開展農業、漁業、畜牧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承擔農業、水利、漁業、畜牧業領域招商引資和招才引智相關工作。
(二十二)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有關工作;培育、引導、扶持農業行業協會發展,推進農業行業協會自律。
(二十三)負責農業、水利、漁業、畜牧業等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農業、漁業、畜牧業等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農業、水利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五)職能轉變。1.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統籌運用“三農”扶持政策,加強農業投資項目統籌整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2. 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推進現代高效農業發展,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創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嶗山經驗。3. 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責任,深化農業領域執法監管改革,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4. 強化水資源統一管理,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十六)有關職責分工。涉及職責分工的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行政執法聯動等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1. 關於食用農產品、食用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含食用畜禽及其產品,不含乾果和管轄範圍外的水果,下同)、食用水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簡單處理(包含分揀、清洗、切割、冷凍、包裝等活動)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畜禽收購、運輸、屠宰環節(含生豬定點屠宰)和生鮮乳生產、收購、運輸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農藥、職責範圍內的肥料、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其他農業、漁業投入品質量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植物、水產養殖動植物防疫檢疫和全過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強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傳播、流行。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食用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農產品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機制以及農產品、水產品的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2. 關於節約用水管理。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農業生產節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城市、節水型社會和節水農業建設,擬訂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銜接,參與擬訂節水相關規劃、政策,負責提出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完善水價體系。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工業節水工作,落實節水相關法規、規劃、政策,按照工業節水有關標準,落實工業節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3. 關於地下水監測。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實施監測。區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監測因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區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局應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4. 關於礦泉水管理。區行政審批局負責取水許可工作。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對水資源的限量控制。區自然資源局負責採礦管理,根據取水許可實施限量開採,落實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補償管理制度。5. 關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區委農辦、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統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總體牽頭組織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牽頭做好村容村貌整治提升、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完善建設和管護機制工作;街道負責轄區內鄉村振興戰略具體組織實施;區城市管理局負責指導鄉村振興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鄉環衛一體化和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監督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負責許可權內限額以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指導限額以下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區衛生健康局、區城市管理局牽頭推進“廁所革命”工作;區城市管理局、區農業農村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牽頭負責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工作;區自然資源局牽頭負責加強村莊規劃工作;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文化和旅遊局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參與做好相應工作。6. 關於海綿城市建設。區城市管理局統籌協調海綿城市建設,匯總各相關部門工作推進情況,負責推進海綿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推廣海綿型建築與住宅小區等工作。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局、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7. 關於自然災害防救。區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並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重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區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城市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險、火災信息。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地)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海洋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並指導、協調、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防災工作,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警報,按要求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負責查處非法野外用火、破壞防火設施、在森林防火戒嚴期內未經批准擅自進入封山範圍等違法違規行為。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組織實施農村社區防汛抗旱工作。區城市管理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涉水市政基礎設施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城市防汛和防內澇工作。必要時,區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城市管理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區應急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8. 關於水利綜合執法。區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河湖及其工程設施和采砂行為的日常巡查、管理保護工作,對涉及的違法行為及時移交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河湖及其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和采砂行為的行政執法巡查及相關案件處置工作。兩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案件處置問題。9. 與區行政審批局的職責分工。區行政審批局和審批服務事項劃出部門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按照《中共青島市嶗山區委、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組建區行政審批服務局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檔案執行。區行政審批局對劃轉的行政許可和相關政務服務事項,依法履行職責,並對行政審批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履行區行政審批與監管協調聯動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牽頭建立完善協調與其他審批部門、監管部門、執法機構的關係,研究解決現場踏勘、審圖驗收等環節的銜接措施。審批服務事項劃出部門要全方位做好監管工作,突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對區行政審批局實施的審批行為和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許可權利進行監督,依法確定和調整行政審批實施所需的審批條件、技術標準等審批規範,明確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許可權利的要求、規則和限制性規定等,及時調整和完善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各部門要加強銜接配合,絕不允許推卸責任、絕不允許出現監管空白。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政務公開、督查督辦、信息宣傳、檔案管理、綜合性文稿起草、機要保密、安全應急、值班管理、信訪輿情、建議提案辦理、對外聯絡、信息化建設、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社會保障、人員出國(境)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承擔農業、水利、漁業、畜牧業領域招商引資和招才引智相關工作。
農業發展科
貫徹執行農業農村、漁業和畜牧業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戰略、規劃和政策;擬訂“三農”和漁業工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農業資源保護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漁業發展工作,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負責種植業、漁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水產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有關農業、漁業生產資料和投入品的監督管理。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擬訂中央、省、市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區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水利科
貫徹執行水利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水利工作相關政策、水利發展綜合規劃和防洪、供水、節水等水利專業和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工程(含防潮堤)建設工作,指導具有控制性和重要水利工程建設工作;負責制定供水責任區域的供水管網建設、維護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其他區域水利設施配套建設與維護管理工作。負責農村水利工作,指導節水灌溉工作;推進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負責指導農產品、水產品和農業、漁業標準化生產;負責農業行政執法具體工作;負責農業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負責種植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產業監督管理具體工作;推動農業機械化和現代農業裝備發展;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投入品監督管理具體工作;負責農作物種子、農藥、食用菌種的監督管理以及肥料、農用膜有關監督管理具體工作;負責水生生物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質量以及使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負責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驗檢測具體工作;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監督實施農業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耕地、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及農田整治項目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工作,牽頭管理農業動植物外來物種;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指導水產原良種場建設。指導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場建設等工作;負責漁業養殖、增殖和苗種生產許可管理具體工作;負責農業防災減災相關工作;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監督農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有關工作;組織、監督水生動植物防疫相關工作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工作;受委託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漁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參與擬訂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負責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有關工作;培育、引導、扶持農業行業協會發展,推進行業協會自律;指導開展漁業養殖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推動漁業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漁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經管站
負責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負責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財務、審計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以及有關契約管理、流轉規範、承包糾紛仲裁管理等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擬定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發展規劃及支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民(含漁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負責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扶貧開發辦公室具體工作。
畜牧服務中心
負責畜牧業監督管理相關具體工作;負責畜禽收購、運輸和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收購、運輸環節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負責種畜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負責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質量以及使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負責毛皮非野生動物養殖及毛皮動物胴體處置監督管理具體工作;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監督管理具體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等獸醫從業人員管理具體工作;負責獸醫器械和獸醫醫政監督管理具體工作;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等有關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區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推動畜牧業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開展畜牧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水資源管理中心
負責組織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負責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等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等制度及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有關工作;按照規定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等工作;組織發布水資源公報;組織實施水資源調度工作,擬定水量分配方案;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工作;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節約用水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節約用水有關地方標準;負責用水總量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和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負責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管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心
負責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河道、湖泊、河口等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水生態建設和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水利工程(含防潮堤)維護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承擔區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供水管理辦公室
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供水規劃;擬訂供水行業管理政策,研究提出供水產品價格及服務收費標準的建議,建立完善行業監督管理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供水責任區域的供水管理工作,指導其他區域供水管理工作;組織發布供水水質等相關公告。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王孝友
局長:蘇本順
副局長:馬志堅
副局長:王素真

人事任免

2024年5月18日,免去徐建亭的嶗山區農業農村局四級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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