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21號
【發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2001-03-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121號)
《青島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2月2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杜世成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青島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戶外燈飾管理,亮化美化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燈飾是指在戶外設定的用於夜景照明裝飾的燈光設施。
第三條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範圍內納入城市戶外燈飾設定規劃的下列燈飾的設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公共綠地和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燈飾;
(二)戶外商業廣告,燈飾和公益性廣告燈飾;
(三)建(構)築物的輪廓燈、投射燈及霓虹燈等裝飾燈飾;
(四)裝飾單位名稱、牌匾、門頭、字號、櫥窗等戶外燈飾;
(五)其他戶外燈飾。
第四條市和各區戶外燈飾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分工,負責對轄區內戶外燈飾設定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房產、市政、交通、園林、電業、商業、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燈飾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戶外燈飾設定規劃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區戶外燈飾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大中型建(構)築物,按照規劃應當設定的戶外燈飾,必須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按照戶外燈飾設定規劃應當設定戶外燈飾的現有建(構)築物,建(構)築物的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必須按照規劃要求,設定和使用戶外燈飾。對不按照規劃設定的,由戶外燈飾管理機構採取招投標形式,確定其他單位設定。
第八條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公共綠地和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戶外商業廣告燈飾,由戶外燈飾管理機構組織廣告經營單位實行公開招投標,由中標單位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設定。
第九條設定戶外燈飾,應當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藝,採取相應的防火、防漏電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觀、整潔、牢固、安全。
第十條設定戶外燈飾,按照規定應當辦理占用場地和交通、消防安全審核等手續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設定戶外燈飾,不得影響城市景觀,不得影響市容、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城市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和建(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二條戶外燈飾設定完畢,應當經市或區戶外燈飾管理機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戶外燈飾的設定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戶外燈飾設施的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並按戶外燈飾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統一開啟和關閉。禁止擅自拆除、移動戶外燈飾。確需拆除、移動的,必須經戶外燈飾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四條納入戶外燈飾設定規劃範圍的戶外燈飾用電,經電業部門和戶外燈飾管理機構核定後,按照居民生活照明用電標準繳納電費。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劃要求設定戶外燈飾的;
(二)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戶外燈飾的;
(三)擅自拆除或移動戶外燈飾的。
第十六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各縣級市戶外燈飾的設定與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