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工業生產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電子工業生產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在1994.12.30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工業生產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4.12.30
  • 實施時間:1994.12.3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立項與上報,第三章 審批與管理,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電子工業的發展,加快電子國產化步伐,提高電子工業生產發展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工業生產發展基金(簡稱“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扶持大規模積體電路、軟體、電子計算機、程控交換機等四個基礎行業。重點扶持大規模積體電路和軟體行業中的國有大型骨幹企業。
第三條 發展基金的使用原則是: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電子工業發展規劃;有利於技術進步、提高產品檔次;有利於加快科研成果商品化;有利於發展替代進口產品,加快電子技術國產化步伐;有利於規模經濟的形成和發展,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利於技術進步的消化吸收,並與國內科研開發等工作的對接與匹配;相對集中,確保重點,避免重複布點和投資。
第四條 發展基金根據項目情況,實行撥貸結合,統籌安排。

第二章 立項與上報

第五條 發展基金支持的項目由電子工業部根據發展基金的使用範圍和原則負責篩選和審核,在經有關專家論證、充分徵求相關行業和部門的意見後,編制《電子工業生產發展基金支持項目計畫》,於每年四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六條 《電子工業生產發展基金支持項目計畫》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實施單位;
(三)項目的技術先進性、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情況,對投資較大的項目要重點說明;
(四)投資情況。包括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情況;
(五)註明撥款或貸款及貸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報送《電子工業生產發展基金支持項目計畫》的同時,要附送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可行性報告應由計畫、財務和項目主管部門同意。
第八條 發展基金的重點使用範圍:
(一)引進先進適用的技術;
(二)消化、吸收重大引進項目技術,實現關鍵設備的國產化;
(三)開發新產品;
(四)推廣電子技術的套用,重點是用先進的電子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五)為科技開發和生產必須購置先進適用的科研檢測手段(包括設備、儀器儀表等)。
第九條 發展基金不能用於下列支出:
(一)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的土建部分支出;
(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直接投資;
(三)職工獎勵和職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四)新成立公司的註冊資金和開辦費支出;
(五)境外企業的投資(包括港、澳、台地區)。
第十條 發展基金根據所支持項目的影響面、重要性、技術難易程度和經濟效益情況,採取撥款或貸款相結合方式。
第十一條 發展貸款利率從低、並實行差別利率。

第三章 審批與管理

第十二條 財政部收到《電子工業生產發展基金支持項目計畫》和項目可行性報告後認真進行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於當年6月底前予以批覆,電子部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批覆項目進展情況適時撥款。電子部收到撥款後在一個月內下達到項目執行單位,委託貸款項目應按照貸款手續及時辦理。
第十四條 已批准的項目因故不能執行或推遲執行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並停止辦理撥款或貸款。
第十五條 發展基金應在電子工業部內設立專用帳戶。發展基金結餘(包括當年指標結餘、回收本息收入),除存於電子工業部發展基金專用帳戶和經財政部認可的金融機構以外,不得存於其它單位。
第十六條 發展基金使用單位應定期按時匯審編報發展基金年度財務決算。電子部總決算應在年度終了後九十天內報出。辦理髮展基金業務的金融機構上報的年度決算應同時抄報財政部。
第十七條 發展基金決算要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報送及時,並附必要的說明。說明包括資金使用情況、貸款及利息回收、項目執行效果及存在問題等,並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做到全面詳實,重點突出。
第十八條 投資較大、跨年度(兩年及兩年以上)安排的發展基金項目完工後,應單獨向財政部上報項目總決算。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直接或委託檢查發展基金項目,重點項目重點檢查。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可分別採取通報批評、限期糾正、抵扣下年度發展基金撥款等措施。對貸款逾期不還的,可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及罰息辦法執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應從其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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