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為加強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促進電力工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電力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該辦法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予以公布並施行,《電力工業部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 有 效 性:有 效
  • 頒布部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 頒布日期:1999年06月16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6月16日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組織機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標準制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實施與監督,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附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促進電力工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電力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行業標準化工作包括擬訂電力國家標準、制定電力行業標準、組織並監督電力標準的實施、指導推動電力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

第三條

電力標準包括以下方面的標準:
(一)電力工程勘測、規劃、設計、施工、安裝、調試和驗收;
(二)電力設備及系統運行、檢修、試驗和維護;
(三)電力行業產品製造、組裝、檢測和質量保證;
(四)電力設備、材料、原料、燃料、工質、裝置儀表的試驗、測量、監督、質量評定和訂貨技術條件;
(五)電力行業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技術條件;
(六)電力建設和生產的勞動保護、安全;
(七)電力工業環境保護、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
(八)電力工業計算機套用與信息技術;
(九)電力調度自動化、通信和網路;
(十)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技術術語、符號、代碼和製圖方法;
(十一)電能質量;
(十二)電力工業計量器具檢定;
(十三)電力行業其他有關標準。
電力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第四條

電力標準化工作應當及時收集、研究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結合我國電力工業實際適時採用。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電力行業標準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電力行業標準化規章和政策,負責電力行業標準化的巨觀管理與監督協調工作;
(二)組織審查電力行業標準體系及長遠規劃;
(三)審批、下達電力行業標準年度計畫;
(四)組織制定電力行業標準,歸口管理電力行業標準編號;
(五)組織擬訂電力國家標準;
(六)組織實施電力標準並對電力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決定電力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協助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協調電力行業標準化各有關方面的重要工作關係,研究電力行業標準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並提出工作建議。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是非常設的協調、諮詢機構,其成員由電力生產、技術管理的資深專家和有關方面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負責電力行業標準化的具體組織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電力國家標準計畫項目建議,組織起草電力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計畫;
(二)審核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電力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擬訂的電力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三)負責電力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具體組建和換屆工作,組織、指導電力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工作;
(四)負責國際電工委員會相關技術委員會中國業務的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推動電力行業適時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五)負責組織或授權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選派專家代表電力行業參加其他行業有關國家標準的起草和審查工作;
(六)管理電力行業標準化經費;
(七)組織電力行業標準化服務工作,組織電力行業標準出版工作,歸口管理標準成果,負責標準成果申報;
(八)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委託,具體負責電力行業標準的編號;
(九)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委託,指導電力企業標準化工作,辦理省級以上電力公司企業標準的備案;
(十)承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委託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七條

電力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電力行業標準化的技術機構,由本專業領域的權威專家和其他相應資格的專家組成,主要行使下列職責:
(一)提出電力標準立項計畫建議;
(二)擬訂電力標準及對電力標準草案進行技術審查;
(三)提供電力標準化服務;
(四)承辦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委託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標準制定

第八條

電力行業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電力行業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向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提出本年度電力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計畫建議。

第九條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對電力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計畫建議分別進行匯總、審查、協調後,送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
電力國家標準制訂、修訂項目計畫建議,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屬工程建設類國家標準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電力行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計畫建議,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審批後下達。

第十條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根據年度計畫項目與項目承擔方簽訂項目契約書,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契約規定撥付標準化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電力行業標準化經費,主要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補助費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會費、有關單位資助和企事業單位籌集的經費組成。
電力行業標準化經費按專款專用原則使用。

第十二條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提出國際標準化合作、交流計畫草案,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電力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應按標準起草、標準送審和標準報批的程式進行。

第十四條

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標準起草工作組;標準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標準,並形成標準送審稿。

第十五條

電力國家標準送審稿應當由專業對口的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審查;沒有專業對口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組織審查。
電力行業標準送審稿應當由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審查;不屬於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業務範圍內的,應當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查。
審查方式為會審或函審。
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經修改補充後,形成標準報批稿。

第十六條

電力國家標準報批稿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審核後,送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屬工程建設類國家標準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行業標準報批稿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審核、編號後,送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發布。

第十七條

標準送審稿和報批稿必須在充分徵求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形成。

第十八條

制訂、修訂標準應及時吸收成熟的科技成果。

第十九條

報批電力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檔案和材料。

第二十條

採用快速程式制定電力國家標準,應按照原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採用快速程式制定國家標準的管理規定〉的通知》(技監局標發[1998]03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已發布的電力標準應當適時修訂。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標齡五年以上的現行電力行業標準複審,分別提出確認、修訂或廢止意見,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核發布。對於急需修改補充的個別標準條款,可採用修改通知單的方式及時修訂。
對電力國家標準的複審,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安排進行。

第二十二條

強制性電力行業標準的代號為DL,推薦性電力行業標準的代號為DL/T。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電力行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鼓勵電力企業採用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使用。電力企業標準應採用國家規定的企業標準代號Q/***。
電力企業不得無標準作業。

第二十四條

電力行業進口設備和引進技術必須按規定進行標準化審查。電力企業、事業單位進口的設備和引進的技術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標準。
電力行業企業、事業單位進口列入《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目錄》的產品,應當向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標準化管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電力行業企業、事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把貫徹執行標準作為主要職責之一。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有關標準規定,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失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制定標準和執行標準工作中做出突出業績的人員和單位,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電力行業標準及其彙編的出版應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出版單位承擔。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印刷發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及其彙編。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電力工業部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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