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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促進電力工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標準化有關規定並結合電力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行業標準化的任務是制定由電力工業部(以下稱電力部)承擔的電力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並監督標準的實施,指導制定企業標準和推動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
第三條 電力標準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標準:
1、工程建設的勘測、設計、施工和驗收;
2、運行、檢修和維護;
3、產品製造、組裝、檢測和質量保證;
4、設備、材料、原料、燃料、工質和裝置儀表的試驗、測量、技術監督、質量評定和訂貨技術條件;
6、建設和生產的勞動保護、安全作業和安全監督;
7、環境保護、節能和綜合利用的監督;
8、計算機套用與信息技術;
9、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和網路;
10、技術管理、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製圖方法;
11、電能質量;
12、勞動定額、定員;
13、其他有關標準。
電力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可以以規程、規範、規定、導則、試驗方法、技術條件等形式發布,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條 在電力標準化工作中,應結合我國電力工業實際,及時蒐集、研究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二章 機構和分工
第五條 為加強電力標準化工作的領導與協調,成立電力工業部標準化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由一位部領導擔任組長,其成員由有關方面的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協調並研究決定電力標準化的政策、規劃、組織及標準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稱中電聯)標準化部,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電力部各司局、所屬各電力公司在標準化方面的職責是:
1、提出關於電力標準體系、標準化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建議;
2、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參加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標準的審查;
3、推動標準的實施並進行監督。
第七條 電力部科學技術司(以下稱科技司)負責標準化歸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審查《電力工業部標準化管理辦法》;
2、組織審查電力標準體系(表)和電力標準化規劃;審批電力行業標準制修訂年度計畫;
3、審批電力行業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稱專業標委會)的組成;
4、辦理電力行業標準頒發事宜;
5、歸口辦理申報、報批除電力工程建設(含水電、火電、核電及輸變電等工程建設,下同)以外的各類電力國家標準計畫和國家標準;
第八條 電力部建設協調司(以下稱建設司)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負責:
1、協同科技司審查電力標準化體系、規劃、年度計畫中有關電力工程建設的部份;
2、協同科技司審查電力工程建設類的標準;
3、歸口辦理申報、報批電力工程建設類國家標準計畫和電力國家標準。
第九條 中電聯標準化部任務是:
1、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2、組織研究提出電力標準體系,編制提出和組織實施電力標準化規劃和年度計畫,歸口管理電力行業標準編號;
3、受部委託指導、協調、檢查電力行業各專業標委會的工作,負責新標委會的籌組和協調處理無專業標委會或無技術歸口單位管轄的電力標準的有關事宜;
4、組織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跟蹤國際、國內技術發展動態;推動電力行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5、管理使用電力標準化經費;
6、歸口管理電力行業標準的出版及宣貫等服務工作。
第十條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規劃設計總院、電力機械局和國家電力調度通訊中心(以下統稱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
1、提出管轄業務範圍內的電力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建議;組織實施電力行業標準制、修訂年度計畫中所承擔的制、修訂標準項目。會同中電聯標準化部組織審查管轄業務範圍內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推動其實施和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2、按照本辦法及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的標準化管理辦法;
3、組織標準化科學研究;
4、推薦本部門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
5、開展主管業務範圍內的標準化交流活動。
第十一條 電力行業各專業標委會由各方面專家組成,各有關單位應積極支持並督促專業標委會成員積極參加標委會的活動。各專業標委會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本專業的行業標準並參加相關的國家標準的編制和審查。
第三章 計畫
第十二條 各專業標委會、有關業務司局和各有關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每年六月底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下年度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建議。
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建議,由中電聯標準化部匯總、審查、協調後,經科技司審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工程建設方面的內容由建設司協同審定並歸口辦理向工程建設標準化主管部門申報事宜。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建議由中電聯標準化部匯總,編制電力標準制、修訂項目年度計畫報科技司審批並於每年九月前行文下達。
第十三條 申報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建議時,應由申報單位填寫標準項目任務書及標準項目計畫匯總表。
第十四條 國際標準化合作、交流計畫(包括選派參加國際標準化會議人員、邀請國際標準化組織在中國召開會議、電力部與國際標準化機構建立合作交流項目及申請備用資金、國際標準化組織來部交流等)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向部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計畫,經匯總協調後會科技司送國際合作司審核並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標準制修訂和審批發布
第十五條 計畫下達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按標準徵求意見稿、標準送審稿和標準報批稿三個階段進行。
第十六條 由專業標委會或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標準制、修訂工作組或安排起草單位負責起草徵求意見稿。
第十七條 起草徵求意見稿的單位在完成標準資料(包括編制中的依據標準、試驗報告、技術鑑定材料、有關技術檔案和資料)蒐集工作基礎上,寫出編寫大綱,經專業標委會正、副主任或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後,方可進行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十八條 標準徵求意見稿完成後,連同編寫出的《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一併送專業標委會或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部有關司局及部內外有關專家廣泛徵求意見。
第十九條 標準徵求意見稿經修改補充後,歸納整理出標準送審稿。國家標準送審稿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或專業對口的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審查。行業標準送審稿由各專業標委會或電力部有關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查;不屬於專業標委會或技術歸口單位業務範圍內的行業標準,由中電聯標準化部會同電力部有關司局組織審查。審查方式為會審或函審。重要的、綜合性的標準由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組織審查。
第二十條 審查通過的送審稿,經修改、補充後,形成標準報批稿。國家標準報批稿由中電聯標準化部審核,工程建設方面的國家標準報批稿經建設司協同科技司審定後,報工程建設標準化主管部門;其他方面的國家標準報批稿均由科技司審定,歸口報上級對口管理部門。行業標準報批稿由中電聯標準化部審核、編號,經科技司或由科技司會同建設司審定,電力部批准後發布施行。
第二十一條 報批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時,必須備齊的報批材料是:
1、報批標準的公文一份;
2、國家標準報批稿一式六份;行業標準報批稿一式四份,若有插圖,需附符合國家標準GB1.2《標準化工作導則標準出版印刷的規定》規定的墨線圖一份;
3、《標準申報單》、《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表》、《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及有標準審查會議代表簽名的名單各一式三份;
4、等同、等效、非等效採用國際和國外先進標準時,要附被採用的標準原文(複印件)和譯文各一份。
工程建設方面的國家標準,按建設部的要求辦理。
第二十二條 已發布的標準要適時修訂。原則上每五年對正在執行的標準複審一次,根據複審結果,分別予以確認、修訂或廢止。對急於修改補充的個別條款,可採用通報的方式及時修訂。
第五章 標準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電力行業內的每個單位都必須嚴格遵守強制性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能改變標準內容。
第二十四條 鼓勵電力行業內有關單位採用推薦性標準。各企業不得進行無標準作業。
第二十五條 電力行業進口設備和引進技術必須進行標準化審查,使之符合標準化要求。在對外技術談判時必須有標準化內容。應及時研究和消化進口設備和引進技術帶來的標準、資料。
第二十六條 電力行業內的企、事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把貫徹執行標準作為主要工作之一。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有關標準規定,造成人員、設備損失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在制、修訂標準和執行標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應給予表揚和獎勵,並作為考績內容之一。
第二十九條 宜由國家級和部級出版社負責電力行業標準的出版,其他單位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印刷發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章 標準化經費
第三十條 標準化經費按專款專用原則籌集和使用。經費來源主要有國務院標準化有關歸口管理部門提供的費用、有關單位資助及各單位自籌的經費。
第三十一條 標準化經費用於以下方面:
1、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訂與修訂;
2、調查研究;標準化科研;
3、試驗驗證;
4、同制訂、修訂標準有關的辦公用費、刊物資料費和會議費;
5、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活動費;
6、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費;
7、標準編審費;
8、標準宣傳費。
第三十二條 標準化經費的使用原則
1、凡電力部年度計畫確定的電力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項目,根據工作量和難易程度,於每年三季度分配標準費用。
2、標準經費應下達到承擔制、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單位,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幾個單位,所需標準經費下達給項目的第一負責單位,根據承擔工作量、難易程度,經協商後,由第一負責單位將標準項目經費轉撥給其它承擔單位。第一負責單位對轉撥經費不得扣留管理費。
3、各專業標委會活動經費按年度撥付。
4、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費按批准的計畫專款撥給。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電力部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凡有關電力標準化工作的檔案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能源部電力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