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發揮作用的條件
監管發揮作用需要兩個條件:
一是完善的法律支撐。監管是依法依規則的管理。監管直接針對的是具體企業的微觀經濟活動,監管決策將直接影響具體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其所有活動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
二是市場經濟。計畫經濟條件下不存在監管。監管是在市場機制的框架內,矯正市場失靈的辦法。如果沒有市場機制這個前提,而是政府用行政手段直接配置資源,監管就沒有存在的基礎和必要,也“無市可監”。
監管與行政管理的主要區別
監管與行政管理方式相比,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管理的理念不一樣。
行政管理是一種直接的干預,行政權是一項主動的權力,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隨意性也較大,它是基於上下級之間的科層式管理。專業監管雖然也是直接的干預,但它是一種外部的干預,是按照授權依法依程式進行的一種監督和管理,其自由裁量的空間是受到限制的。它和管理對象之間不是上下級的關係,而是法律主體之間的關係。其理念是為產業的發展和競爭提供一個好的環境,既為了規範產業的行為,同時也為產業的發展提供保護。
二是管理的重點不一樣。
行政管理對不同環節的管理是不加區分的。而監管對不同環節管理的方式和重點是不一樣的。監管的重點是壟斷環節,是市場失靈的方面,核心是對壟斷行為進行控制,防止濫用市場權力,保護消費者合理利益,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對競爭性環節,主要是對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核心是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其作用類似於交警或裁判,不錯不糾,不違規不糾。
三是管理的方式不一樣。
行政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審批和行政命令。監管的方式主要是依據規則和契約進行。
從世界範圍看,監管的主要方式有許可證監管和規則監管兩種。採用許可證方式進行監管就是通過政府與公司簽訂契約,各種有關運行的條件都清晰地包含在各個企業的許可證中,企業運作要遵守這些條件,以此來制約各個企業的行為。而採用規則監管方式進行監管,是通過監管委員會頒布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規則,同時輔以針對個案的一些決定作為補充,各個企業(包括市場)運作時必須遵守這些規則,以此來制約各個企業的行為。
四是承擔的責任不同。
監管機構是執法機構,只就監管是否合法、是否科學承擔法律責任和技術責任,不直接承擔政治或民主責任,這與傳統的行政管理部門有明顯的不同。
五是管理的專業程度不同。
監管是專業化的管理,具有日常性和專業性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