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新生嬰兒入戶是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申請條件,證明材料,辦理過程,相關規定,
申請條件
公民出生新生嬰兒後,父母一方應在一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其出生登記。
證明材料
1、婚生嬰兒
(1)《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結婚證》;
(3)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父母雙方系現役軍人的,憑父母雙方的軍人身份證件)。
2、非婚生嬰兒
(1)《出生醫學證明》;
(2)母親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3)村(居)委相關證明。
辦理過程
申請辦理嬰兒出生登記的,在備齊上述證明材料後,到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經派出所審核後予以當場辦理。
相關規定
根據相關檔案規定,1998年7月22日(含當天)以後出生的小孩,可以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入戶;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仍需按有關規定,在出生時母親的戶籍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需隨父入戶的,再向父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