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和林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起草相關的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負責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等。承擔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縣政府確定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等工作。負責存量房交易監管及相關的房屋面積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按職責做好房地產經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自然資源權屬和不動產權屬爭議。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儲備政策,承擔土地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儲備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戰略、規劃和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 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擬訂林業產業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管。指導林業幫扶、興林富民相關工作。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
(七)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建設,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土地徵收徵用工作。負責劃撥土地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出讓土地規劃設計條件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及相關城鄉規劃審批、審核等管理工作。負責國土空間規划行業管理。
(八)負責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公益林界定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公益林建設、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按分工負責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濕地保護利用規劃和相關標準,按職責分工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指導國有林場建設和發展。
(九)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保護和恢復、疫源疫病監測,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負責監督管理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設立、調整、規劃、建設相關工作,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
(十一)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二)組織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國土綠化工作。指導森林資源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森林、濕地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林業種苗監督管理。組織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根據職責分工做好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五)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勘查規劃。負責地質勘查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六)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七) 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查。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勘查等工作。承擔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和開發利用、保護等工作。
(十八)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圖工作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
(十九)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擬訂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負責自然資源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對鄉鎮(街道)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保護管理、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一)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監督、協調涉林案件的查處。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二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引領和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
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與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力度,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提升森林質量,保障生態安全。
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和風景名勝區的歸併整合與規範管理,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自然保護地保護體系。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深入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數位化轉型,提升全縣自然資源管理的現代化水平,推進服務便民高效和職能轉變。
職責分工
1、關於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並指導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協助縣委、縣政府組織開展事故和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綜合性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縣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梅汛台汛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等部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的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關於食用林產品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分工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食用林產品從種植環節到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用林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
3、關於中藥產業發展職責分工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木本中藥材生產,加強對珍貴稀有藥材的保護。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參與擬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醫藥的扶持政策,負責醫療機構中藥臨床套用研究的管理,組織開展中藥人才培養。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將中藥現代化產業發展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涉及中藥現代化產業發展的重大項目列入重點建設計畫。
縣經濟商務局負責擬訂全縣中藥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培育中藥產業骨幹企業,支持和指導中藥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創新。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牽頭擬訂中藥材種植產業發展政策,統籌協調中藥材產業發展,負責中藥材基地項目申報及基地建設,負責牽頭中藥材規範化種植技術指導和新品種、新技術引進與推廣。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中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管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交易,負責中藥材專業市場的培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中藥材市場管理和中藥廣告的管理。縣科學技術局負責實施中藥產業現代化科技攻關,組織實施中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縣財政局負責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投入。縣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負責中藥產業招商引資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掛辦公室、人事科、計財科、政策法規科牌子)。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宣傳、信息、政務公開、政府採購、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檔案。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開展重大課題調研和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研究。承擔自然資源的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承擔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指導全縣自然資源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協助做好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科技發展及外事工作。負責做好職稱評聘工作。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制定全縣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做好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等工作。
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績效評價、工資薪酬和財務統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
負責自然資源督查聯絡工作。承擔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開展專項性、區域性執法行動,查處自然資源和測繪違法案件。組織起草自然資源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和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二)國土生態修復與耕地保護科(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地質礦產管理科牌子)。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償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及補充耕地指標的調劑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土地徵收徵用工作。
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土地、水、森林、濕地資源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擬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政策、標準、規範。負責存量房交易監管及相關的房屋面積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按職責做好房地產經紀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指導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協同調處林權權屬糾紛。
執行國家、省、市礦業權管理政策,指導監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審查、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動態監管和信息發布,監督管理地質資源匯交。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指導監督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審查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地質勘查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並組織考核評價。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儲備政策。承擔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擬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擬訂和交易平台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動態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實施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行政審批集中辦理和相關審批事項的報批工作,承辦審批業務信息公開工作。
(四)國土空間規劃科(掛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測繪與地理信息科牌子)。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負責國土空間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建設規劃、整體城市設計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承擔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統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以及生態、農業、城鎮空間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指導建設單位編制實施性城市設計。
擬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等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核發等城鄉規劃審批、審核等管理相關工作。
負責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負責擬訂基礎測繪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測繪項目與測繪技術管理,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負責測繪行業管理,規範測繪市場秩序。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應急服務保障。開展測量標誌的維護管理,承擔縣測繪和地理信息相關管理工作。
(五)林業科(掛森林資源與自然保護地管理科、國土綠化與產業發展科牌子)。監督管理森林、林木、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開展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擬訂公益林界定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公益林建設、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以及天然林保護工作。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按分工負責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生態系統修復,管理重要濕地名錄,參與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建設發展。承擔縣綠化與濕地保護委員會濕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監督管理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提出設立、調整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指導自然保護地規劃編制和生態系統修復,提出自然保護地有關規劃和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的建議。
擬訂國土綠化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植樹造林、森林質量提升等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與濕地保護委員會綠化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製及利用政策,指導林業產業發展。負責食用林產品質量監管。指導林業幫扶、興林富民相關工作。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直屬機構
縣森林公安局(掛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牌子)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直屬行政機構。負責貫徹執行森林公安工作的規章制度,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各類刑事、治安案件,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非法收購木材、倒賣和走私野生動物、珍稀植物的刑事犯罪活動,查處森林火災案件,維護林區的社會治安秩序,保衛林業經濟建設。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野外用火管理和防火設施建設,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工作。
行政編制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規劃師1名;股級職數5名(含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縣森林公安局政法專項編制14名,設局長1名,教導員1名,副局長2名。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雲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委書記:方偉清
雲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曹剛毅
雲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王存寶、潘月平、魏偉明、雷魏芳
雲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委委員、總規劃師:馬健強
雲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科級領導:徐向前、陳偉軍、曾秋敏
雲和縣森林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局長(大隊長):宋有芝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雲和縣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被評為2021年度自然資源報刊讀報用刊工作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