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辦法

《雲南省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辦法》在2014.01.06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1.06
  • 實施時間:2014.03.01
《雲南省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1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保障通信安全暢通,維護相關權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無線通信網路的規劃建設、基站設定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線通信網路,是指公眾移動通信、無線集群通信和無線接入等移動通信的無線網路。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線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林地利用保護規劃,並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工作。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關頻率使用、規劃審查、基站設定等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機構負責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應當設立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章節。
有關單位編制開發區、產業園區、城市更新片區、旅遊景區和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鐵路等建設規劃,應當同時編制無線通信網路建設子規劃。
無線通信網路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基站站址和機房、天線、管道等設定要求。
第五條 省級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規劃,上報前應當聽取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州(市)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無線電台站址規劃編制基站年度建設計畫,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審查結果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並抄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編制無線集群通信系統建設規劃或者計畫草案,應當徵求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機場、鐵路、公路、軌道交通等建設活動中,應當將基站機房、電源系統、傳輸管線等設施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時審查有關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的初步設計。
第七條 建築物、構築物內的信號盲區或者弱區、大型公共場所等區域應當設定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並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相關標準、規範。
設計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應當滿足多套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共享要求。
第八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占用場地、設施,應當與權利人簽訂相關協定並支付場地、設施租賃費。不得簽訂排斥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共享相關基礎設施資源的協定。
第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為基站設施的電力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按照規定收取費用。電力用戶向電信業務經營者轉供電的,應當經供電企業委託並簽訂協定。電費由電信業務經營者向供電企業交納。
第十條 基站選址應當優先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選址。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基站建設要求為基站設定提供條件。
第十一條 在下列場所設立基站的,其管理單位應當提供機房、天線位置、管道以及電力接入等條件: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公園、廣場、生態控制區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設施、居住小區;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 室外基站的選址、設定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居民區選址的,需徵得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單位的同意;
(二)在辦公區選址的,需符合信息安全控制區管理規定;
(三)在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選址的,需符合景觀風貌要求,並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同意;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定基站的,需徵得產權人同意,並採用小型化、隱蔽化的方案建設,天饋線走向、布局與建築物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五)在民用或者商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定基站的,需在施工前15日以上,通知產權人或者使用人。
第十三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基站選址距離相近或者重疊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協調共用同一站址資源。
編制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建設方案,應當遵循多網合一、資源共享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未達成共建共享協定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處理。
第十四條 基站建設竣工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合格的,頒發無線電台執照。
第十五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並組織實施無線通信基站建設管理的監督檢查、績效評估制度,指導電信業務經營者建立內部管理制度。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向無線電管理機構報送無線通信基站建設等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磋商解決爭議,監督無線通信網路相關規劃、建設項目的實施,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報送基站建設計畫而進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規劃、計畫建設無線通信網路的;
(三)依法應當驗收的基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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