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雲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有關治安聯防工作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組織治安聯防,是依靠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綜合治理社會治安,實行群防群治的重要措施。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當地公安機關的組織指導下,制定內部安全防範措施,參加駐地的治安聯防工作。
第三條 治安聯防組織的主要任務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本地區、本單位的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條 治安聯防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治安聯防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省轄市、縣(市、區)建立治安聯防指揮部,指揮長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兼任,副指揮長由同級公安機關和軍分區、武裝部及有關單位、部門的負責同志擔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領導、督促、檢查、落實基層治安聯防組織的工作,研究解決治安聯防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六條 省轄市、縣(市、區)治安聯防指揮部在同級公安機關設立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治安聯防指揮部和上級領導機關的要求,布置安排和檢查落實治安防範工作;
(二)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治安聯防工作經驗,聽取民眾意見,及時反映和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三)對下屬治安聯防組織的工作實施監督指導,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完善各項管理措施;
(四)對治安聯防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按公安派出所管轄區域建立治安聯防指揮小組,組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兼任,副組長由公安派出所所長擔任,成員由有關單位保衛部門負責人兼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治安聯防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的工作部署,做好管區內的治安聯防工作;
(二)結合管區實際,組建治安聯防隊(組)和設立治安執勤點、治安崗亭,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三)負責治安聯防人員的抽派、聘用、管理考核和教育訓練;
(四)組織、指揮、帶領治安聯防人員做好本地區(地段)的治安聯防工作,督促落實公共場所、內部單位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八條 治安聯防指揮小組應當在管區內建立治安聯防隊(組),並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治安執勤點和治安崗亭。
第九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成立護廠隊、護校隊、護衛隊等形式的治安聯防組織,負責本單位工作區域和家屬樓院的治安防範和治安巡邏工作。
第十條 車站、碼頭、公園、風景區、大型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舞廳、音樂茶座等公共場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成立治安辦公室,負責管轄範圍內公共場所的治安防範工作。
第十一條 依照本章第八、九、十條規定級建的治安聯防組織,應當服從鄉、鎮或者待道治安聯防指揮小組的統一協調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公民進行安全防範和遵紀守法的法制宣傳教育;
(二)開展巡邏堵卡和駐點執勤,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三)督檢查落實民眾性防盜、防火、防破壞和防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協助公安機關搜捕流竄犯、在逃犯和其他通緝案犯;
(五)協助公安機關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
(六)保護髮案現場,提供破案線索;
(七)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八)配合有關部門,及時疏導和調解正在發生的民間糾紛;
(九)向上級治安聯防組織反映民眾對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十)執行治安聯防指揮小組布置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治安聯防人員及其職責和紀律
第十二條 各地根據實際需要配備治安聯防人員。每個治安聯防隊(組),一般可以按設市城市不少於二十名,縣城不少於十名,其他地方不少於五名的要求配備。內部單位和公共場所的治安聯防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配備。
第十三條 治安聯防人員由治安聯防的指揮小組從管區內有關單位抽派或者從社會招聘。
被抽派或者聘用的治安聯防人員必須政治可靠,聯繫民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法制觀念強,熱愛治保工作,身體健康,勇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
第十四條 凡被抽派、聘用的治安聯防人員,必須經過短期訓練,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被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必須簽訂契約,聘用期限一般為一年以上,兩年以下。契約期滿後需要繼續留用的,應當重新簽訂契約。
第十五條 治安聯防人員在執勤時,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犯罪和重大嫌疑人員,有權進行盤查:
(一)攜帶、運送可疑物品的;
(二)身帶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品的;
(三)有偷盜或者拐賣婦女兒童嫌疑的;
(四)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
第十六條 治安聯防人員在執勤時,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違法犯罪人員,有權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一)打架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破壞公共設施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三)正在進行搶劫、搶奪、盜竊、殺人、傷害、販賣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等違反犯罪活動的或者在違法犯罪後即時被發現的;
(四)公安機關通緝在案的或者勞改、勞教脫逃的;
(五)有其他重大違法犯罪活動的。
第十七條 治安聯防人員遇到難以處置的違法犯罪活動,必須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治安聯防人員在執勤時,必須服從命令,年從指揮,講究風紀,言行文明,嚴格依法辦事。不得營私舞弊,貪贓枉法,包庇縱容壞人;不得濫用職權,亂施處罰,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治安聯防人員在執勤時,應當二人以上共同行動。
第十九條 治安聯防人員在執勤時,一律佩戴市、縣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的值勤標誌;在盤查和扭送違法犯罪人員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四章 制度建設和獎懲辦法
第二十條 治安聯防組織必須建立下列制度:
(一)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制度;
(三)政治業務學習訓練制度;
(四)情況登記和請示匯報制度;
(五)贓款贓物、扣押物品登記、管理、上繳制度;
(六)獎懲制度。
第二十一條 治安聯防指揮小組應當堅持按月對治安聯防人員進行考核評比,逐月將考評情況通知被抽派人員所在單位。
第二十二條 治安聯護人員盡職盡責,在安全防範工作中做出成績的,或者在巡邏防範中發現問題,積極主動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壞案件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獎勵;對其中成績顯著的,給予通報嘉獎、記功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晉級、表彰。
第二十三條 治安聯防人員無故曠工、失職、違紀的,視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扣發工資及獎金、辭退等處分;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治安聯防人員在執行任務中因公致殘或者犧牲,屬單位抽派的,由原工作單位按照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辦理;屬聘用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參照勞動保護有關規定辦理,或者由聘用單位統一向保險公司投意外人身保險解決。符合烈士條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審批和對其家屬給予撫恤。
第五章 治安聯防人員報酬和經費來源
第二十五條 治安聯防人員的經濟報酬,屬單位抽派的,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和執勤期間誤(夜)餐補助,由所在單位憑治安聯防隊(組)考勤通知單記載的出勤天數,按本單位同等職工待遇發給;屬聘用的,其待遇報酬從治安聯防費中支付,具體標準由治安聯防指揮小組確定。
第二十六條 治安聯防經費,除地方財政適當撥款外,可以由治安聯防指揮小組向管區內的單位(按規定抽派人員的單位除外)和個體從業人員集資。集資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對各類學校和幼稚園(託兒所)不收治安聯防費。
第二十七條 治安聯防費用於支付聘用治安聯防人員的工資、獎金、誤(夜)餐補助、人身保險金以及購買治安聯防工作必需的裝備和辦公用品。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治安聯防指揮小組應當指定專人管理治安聯防費。治安聯防費應當單列帳戶,明確使用審批制度,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向管區單位和治安聯防人員公布,年終由治安聯防指揮小組和治安聯防指揮部分別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由雲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