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水文條例

2010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水文條例
  • 頒布時間:2010年03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修訂條例,條例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審議結果,

修訂條例

(2010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水文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3月2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3月26日
(2010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規範水文工作,發展水文事業,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站網規劃與建設,水文監測與預報,水資源動態監測,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監測資料匯交、保管與使用,水文設施與水文監測環境的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當地水文事業的發展,安排資金用於水文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門,其直屬的省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機構派駐州(市)、縣(市、區)的水文機構同時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流域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徵求省級有關部門及有關州(市)人民政府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水文機構應當根據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水文站網建設、水文監測和情報預報設施建設、水文信息化建設等專項規劃,徵求省級有關部門意見後,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修改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六條 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庫;
(二)總裝機容量在5萬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
(三)承擔城鎮、重要交通幹線等防汛任務的小型水庫;
(四)設計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條 申請設立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開展水文監測工作必要的場地和基礎設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監測專用技術裝備和計量器具;
(三)具備水文或者相關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
設立專用水文測站應當經省水文機構批准。其中,因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前,應當書面徵求省水文機構的意見。
撤銷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其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專用水文測站撤銷前,應當通報省水文機構。
第八條 申請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省水文機構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屬於本機構受理範圍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於本機構受理範圍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省水文機構受理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決定批准的,應當同時簽發批准檔案;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專用水文測站由設立單位建設和管理,設立單位也可以委託水文機構管理。
第十一條 專用水文測站應當按照批准的水文監測項目開展監測,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水文監測項目。確需增加或者減少水文監測項目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承擔水文情報預報任務的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機構報告水文監測實時信息。
第十二條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飲用水源區、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資源動態監測工作。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功能區和跨國界、省際、州(市)際河流水量、水質的監測評價。
第十三條 水文情報預報實行向社會統一發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報預報、災害性洪水情報預報、區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水文情報預報由縣級以上水文機構發布。發布的時間和頻次根據水情及災情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於每年5月1日前將規定匯交的上年度資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機構匯交。其中,水文監測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水文技術標準整編後匯交。
省水文機構應當建立水文資料庫。匯交的水文監測資料應當納入水文資料庫。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建設,水文機構應當做好有關具體工作。
水電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監測信息網路應當接入水文機構的信息網路和業務系統。
第十六條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基礎研究,為社會公眾、政府決策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基本水文監測資料應當依法公開,屬於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水文機構應當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為公眾查詢和獲得水文監測資料提供便利;無償為國家機關決策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提供水文監測資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條 水文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屬於公益性事業建設用地範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劃撥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
(一)長江、珠江、瀾滄江、怒江、紅河幹流雲南段的水文測站基本水尺斷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測站基本水尺斷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兩岸界限為河堤外側之間的區域,沒有河堤的,為兩岸高於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區域;
(二)降水、蒸發觀測場周邊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場地周邊至障礙物邊緣的距離大於障礙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監測場地的保護範圍為監測設施周圍2米至10米。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劃定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網箱養殖、圈養家禽的活動。
第二十條 因國家、省級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報請對該水文測站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省水文機構應當對遷移測站的地點、位置、監測環境、測站功能、資料影響等情況進行論證,並根據論證結果確定遷移位置。
第二十一條 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編制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功能恢複方案等相應措施,在徵得對該水文測站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建設。建設單位編制的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功能恢複方案,應當由省水文機構組織專家論證。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功能恢複方案論證及實施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水文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和水文技術規範加強對專用水文測站和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專用水文測站和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水文監測人員在河道、公路、橋樑上進行水文監測時,應當提前告知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警示標誌。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水文機構聘用的監測員,經上崗培訓合格後,可以協助水文機構開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監測及水質採樣、監測設備看護等有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水文監測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網箱養殖、圈養家禽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水文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水文工作是保證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和條件,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工作,水文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公益事業。水文工作通過對水位、流量、降水量、泥沙、蒸發、地下水位及水質、墒情等水文要素的監測和分析,對水資源的量、質及其時空變化規律的研究,以及對洪水和旱情的監測與預報,為國民經濟建設、防汛抗旱、水資源的配置利用和保護提供基本信息和科學數據。改革開放以來,我省水文事業有了較快的發展,已從主要為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建設服務,發展到為水資源開發、利用、配置、節約、保護和管理等各個環節提供全過程服務;從主要為水利工作服務,拓展到為農業、工業、交通、環境保護、國防、外交等各個領域及社會公眾提供多層次服務,對促進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2007年6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正式頒布施行。國務院條例的頒布實施,填補了我國水文立法工作的空白,標誌著我國水文事業進入有法可依、規範化管理的新階段,是中國水文發展史上一個新的里程碑,對進一步理順我省水文管理體制,完善水文投入機制,維護水文工作正常秩序,促進水文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總結實施國務院條例2年多的實踐經驗,我省的水文工作還存在一些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水文活動行業管理較為薄弱。目前,我省從事水文活動的單位分散在水利、交通、鐵路、國土資源等行業和部門,缺乏全面有效的行業管理,導致水文監測標準不統一,水文監測資料共享程度低;二是管理體制和投入機制尚未理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水文基礎設施設備的建設和業務系統的完善,制約了水文更好地為經濟社會建設服務的水平和能力;三是水利水電建設對水文站網的監測環境造成的影響日益突出。近10年來,隨著大批涉水工程的建設,我省已有46個水文站的監測環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水文監測信息的正常收集和水文預報的精確程度受到影響;四是國務院條例設定了“專用水文測站設立和撤銷審批”和“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兩項行政許可事項,需要結合我省實際,對兩項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審批條件、審批時限等作出具體的規定。
因此,針對我省特殊的省情、水情,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水文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根據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計畫的安排,省水利廳起草了《雲南省水文條例(草案)》送審稿。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後,省法制辦將送審稿傳送16個州市、省直有關部門和部分管理相對人廣泛徵求了意見;先後到多個基層水文測站進行了深入的省內實地調研;為了借鑑外省市區的做法,到青海省、內蒙古自治區進行了立法考察;召開省直部門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在雲南電子政務網站、省法制辦網站、省水利廳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在充分聽取和協調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並經2009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管理體制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水文工作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體制。近幾年來,按照水利部推行水文工作雙重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已有昆明、曲靖等12個分局成功實現了雙重管理體制改革。州(市)水文機構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使其既接受省水文機構領導,又置身於當地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下,有利於水文機構圍繞地方中心工作開展業務,全面及時地為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有效服務。我省縣級水文機構改革試點工作,在學習借鑑山東、廣西、遼寧、吉林等省區在縣(市、區)設立縣級水文機構經驗的基礎上正在推行。根據水文工作管理體制改革的形勢和實際工作的需要,我省水文工作選擇了雙重管理的體制。為了進一步實現水文工作管理的法制化和規範化,條例(草案)對我省水文工作管理體製作出了明確規定,即“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屬的省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機構派駐在州(市)、縣(市、區)的水文機構同時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文管理工作”(第四條)。
(二)關於專用水文測站的管理
專用水文測站,是指為特定目的設立的水文測站。國務院條例對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原則以及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批准機關作出了明確規定。為了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條例,更好地開展專用水文測站設立和撤銷審批工作,條例(草案)作出4項細化規定:一是規定可以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工程範圍(第六條);二是規定設立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批准主體(第七條);三是規定專用水文測站的建設管理主體和撤銷批准程式(第八條);四是規定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審批程式(第十一、十二條)。
(三)關於水文監測資料的使用審查
針對實踐中有些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水文監測資料時,由於資料的來源渠道不同和不規範,無法保證水文監測資料的統一性、完整性和真實性的問題,國務院條例設立了水文監測資料的使用審查制度。為了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條例,更好地開展使用水文監測資料的審查工作,條例(草案)作出3項細化規定:一是規定應當經審查的使用水文監測資料活動的具體範圍(第九條);二是規定申請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應當提交的材料(第十條);三是規定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的程式(第十一、十二條)。
(四)關於水文監測環境的保護
良好的水文監測環境狀況,是保證水文監測數據真實、客觀、完整的重要前提。為了有效保護水文監測環境,國務院條例設定了一系列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水文監測環境保護制度。為了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條例,進一步做好我省的水文監測環境保護工作,條例(草案)作出4項細化規定:一是規定應當劃定為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的具體區域和劃定程式(第二十二條);二是規定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第二十三條);三是規定申請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管理內容(第二十四條);四是規定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應當採取的相應措施(第二十五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代表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工作委員會向常委會本次會議作關於《雲南省水文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本屆立法規劃和2009年立法計畫,省水利廳起草了《雲南省水文條例(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進行了立法審查。在立法過程中,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省水文局赴福建省、廣西省、青海省、內蒙古自治區以及我省的昆明市、玉溪市、紅河州等州市進行了調研,廣泛聽取了兄弟省區水文工作、水文立法工作的經驗介紹和我省基層水文測站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參加了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的專家論證會、部門座談會和協調會。2009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該《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農業工作委員會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後,於11月6日和11月9日分別召開了在昆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和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認真聽取了各方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農工委於2009年11月10日召開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向第二十六次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條例的可行性
水文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水文工作通過對水位、流量、降水量、泥沙、蒸發、地下水位及水質等水文要素的監測和分析,對水資源的量、質及其時空變化規律的研究,以及對洪水和旱情的監測與預報,為國民經濟建設、防汛抗旱、水資源的配置、利用和保護提供基本信息和科學數據。但隨著我省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水文事業從單一的為水利工作服務,逐步拓展到為農業、工業、交通、環保、國土、民政、國防、外交等方面提供全面服務。目前,水文工作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管理體制不順。我省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垂直管理全省水文工作,與當地政府管理相脫節;二是投入經費不足,機制不完善。我省水文事業發展缺乏穩定的投入渠道,水文測站基礎設施落後,現代化水平較低,制約了水文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基礎性服務功能的發揮;三是行業管理薄弱。水文行業缺乏統一的規劃和管理,導致水文監測標準不統一,水文監測資料共享程度低;四是水文設施保護形勢嚴峻。近年來,隨著大批涉水工程的建設,水文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受到嚴重的威脅和破壞,影響了水文監測信息的正常收集和水文預報精度;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的一些規定比較原則,需要細化和明確,其設定的“專用水文測站設立和撤銷審批”、“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兩項行政許可事項,需要結合雲南的情況,對兩項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程式、審批條件、審批時限等作出具體的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水文行業管理,發展水文事業,針對我省特殊的省情、水情,制定一部地方性水文法規是非常必要的。
《條例(草案)》的制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的有關規定,在總結我省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和多年來我省水文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的配套立法。一是在管理體制上,根據水利部推行的水文工作雙重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和我省實際工作的需要,明確了我省水文工作雙重管理的制度,進一步實現了水文工作管理的法制化和規範化。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規定的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審批制度,《條例(草案)》在設立和撤銷專用水文測站審批的工程範圍、具備的條件和批准的主體等方面做了細化。三是明確了省級財政保障機制,同時也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水文工作支持的工作責任。四是規範了水文資料統一匯交制度、水文資料使用審定製度、信息發布制度的原則、程式等。五是根據我省實際,對有效保護好水文監測設施、監測環境做了具體的規定,明確了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的範圍劃分和賠償、恢復機制。同時,《條例(草案)》對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中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作了規範,增強了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農工委認為,《條例(草案)》歷時兩年多,經多方論證,多次修改,符合上位法的規定,突出了雲南特點,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該《條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二、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一)《條例(草案)》第十一條是關於申請設立專用水文測站或申請水文資料審查的規定。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申請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申請書的形式進行過專門的規定,《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的“符合法定形式”的表述沒有依據,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刪除;為增強省水文機構辦事效率,在審查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申請或者申請水文資料審查時,對於不屬於水文機構受理範圍的,審查的工作時限應當具體、明確,建議將第十一條第三項中的“及時”改為“在1個工作日內”。
(二)《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只規範了水資源調查評價應具備的相應資質,缺少了對水文調查評價應具備的相應資質的規定,為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保持一致,建議在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中“水資源調查評價”前都增加“水文、”,對水文調查評價應具備相應資質作了規定。
(三)《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內容在上位法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為避免重複,建議刪除。
(四)《條例(草案)》第三十條沒有設定行政處罰主體,建議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為行政執法主體。修改後表述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網箱養魚、圈養家禽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農業工作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中的個別文字和標點符號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去年11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水文條例(草案)》。會後,法工委與農工委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建議;法工委與省水利廳、水文局到玉溪進行了調研,實地考察了麻木水文站和峨山水文站,並與玉溪市水文局進行座談,聽取了意見;召開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論證會,進一步聽取修改意見和建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法工委與農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共同對草案進行了修改。3月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水文機構的服務職能。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應當對照上位法,增加對水文機構服務職能的要求,不能因為上位法有規定,就在我省的條例中省略相關規定。法制委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後,結合我省實際對草案第二十條內容作了修改,增加“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基礎研究,為社會公眾、政府決策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一款;同時,將“無償為國家機關決策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提供水文監測資料及其成果”的內容增加到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三款,以體現水文工作應當為社會各項事業和人民民眾提供多層次服務。
二、關於河流名稱的規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出現外國(緬甸)河流“伊洛瓦底江”的名稱不妥,建議修改。法制委經與省水文機構研究後認為,作為中國的地方性法規出現外國河流名稱確實不妥。根據伊洛瓦底江上游在我省稱為獨龍江,另外還有瑞麗江和大盈江兩條支流,這3條河流都比較小,無法與該款的“長江、珠江、瀾滄江、怒江、紅河”幾條大江並列的情況,刪除了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伊洛瓦底江幹流雲南段”的內容,對其的規範,用該款中“其他跨國界、省際河流雲南段”來進行調整,即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款。
三、關於審批時限。目前,在我省地方立法中,對審批時限的規定,時間在10日以上的,一般是指自然日期。根據省水文機構反映的我省大多數水文測站位置比較偏僻,省水文機構在受理專用水文測站申請後,都需要到現場了解情況的實際,法制委與省政府相關部門研究後,對審批時限作了適當調整,把草案第十二條中“13個工作日”修改為“20日”,即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四、關於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的界定。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第一項,對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的界定不夠清楚的意見,法制委與省水文機構作了認真研究,將其修改為“長江、珠江、瀾滄江、怒江、紅河幹流雲南段的水文測站基本水尺斷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測站基本水尺斷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兩岸界限為河堤外側之間的區域,沒有河堤的,為兩岸高於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區域”,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第一項。
五、關於條文順序。鑒於草案沒有分章節,有的條文邏輯順序還不夠清晰。據此,法制委研究後,對條文順序作了適當調整,將草案中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對專用水文測站的要求等內容作了適當集中。
此外,根據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論證階段收集的意見,法制委、法工委還對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經過上述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農業工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關部門取得共識,並於3月17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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