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水海保護條例》於2012年10月31日經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清水海保護條例
- 地區:昆明市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目的:加強清水海水資源的保護
條例全文,審查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清水海水資源的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清水海包括清水海水源保護區和清水海輸水工程設施保護區。
第三條 在清水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清水海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綜合防治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在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設立清水海保護機構,統一負責清水海的保護工作。
嵩明縣、盤龍區、官渡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其轄區內清水海保護的管理部門,接受清水海保護機構的監督指導。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水海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源保護投入補償機制,做好水源替代工作。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清水海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清水海水源和破壞相關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
在清水海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保護範圍與管理措施
第九條 清水海水源保護區總面積314.81平方公里,劃分為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一級保護區)、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二級保護區),包括清水海水庫、石橋河水庫、板橋河水庫、新田河水庫、金鐘山水庫和塌鼻子龍潭徑流區。
第十條 一級保護區面積25.05平方公里。包括:
(一)清水海水庫正常水位線2180米以下全部水域;陸域範圍為清水海水庫正常水位線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及清水海水庫正常水位線起沿清水海主要入庫河流黃魚溝至大溝毛箐源頭、黑龍箐源頭河流兩側外延50米以內的區域;
(二)石橋河水庫正常水位線2244米以下全部水域;陸域範圍為石橋河水庫正常水位線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及石橋河水庫正常水位線起至石橋河幹流源頭河流兩側外延50米以內的區域;
(三)板橋河水庫正常水位線2214米以下全部水域;陸域範圍為板橋河水庫正常水位線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及板橋河水庫正常水位線起分別至板橋河南支幹流源頭、北支幹流源頭河流兩側外延50米以內的區域;
(四)新田河水庫正常水位線2272米以下全部水域;陸域範圍為新田河水庫正常水位線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及新田河水庫正常水位線起至新田河幹流源頭河流兩側外延50米以內的區域;
(五)金鐘山水庫正常水位線2035米以下全部水域,及金鐘山水庫匯水區內的老壩水庫、下達水庫、窯灣水庫、太平台水庫、楊家山水庫、九里沖及周邊壩塘正常水位線以下的全部水域;陸域範圍為金鐘山水庫正常水位線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以及金鐘山水庫匯水區內的老壩水庫、下達水庫、窯灣水庫、太平台水庫、楊家山水庫、九里沖及周邊壩塘正常水位線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及金鐘山水庫正常水位線起分別至老壩水庫入庫幹流火石坡西北側、太平台水庫入庫幹流、窯灣水庫入庫幹流、下達水庫入庫幹流及橫山溝、九里沖河源頭河流兩側外延50米以內的區域;
(六)以塌鼻子龍潭泉眼為中心,半徑618米範圍內的區域。
一級保護區水體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標準進行保護。
第十一條 二級保護區面積289.76平方公里。包括:
(一)清水海水庫除一級保護區外的相關水域及陸域,即北起清水海壩址東側順時針沿東北側山脊線至三岔口、水澗老山、三台山、龍街子、大馬廄、大坪垴、坦甸、大沖沖等村莊及地物的山脊線以內區域;
(二)石橋河水庫除一級保護區外水庫匯水區範圍內陸域及水域,即東起水庫壩址順時針至上拖期西側山脊線、白尼克南側山脊線、魚味後山、上洋灑拉、向陽村、東川營南側山脊線等村莊及地物的山脊線回至壩址以內區域;
(三)板橋河水庫除一級保護區外水庫匯水區範圍內陸域及水域,即北起水庫壩址順時針至立秋海子、花石頭梁子、王家棚子、馬廠梁子、白魯山、魚味後山、白尼克南側山脊線、磨石箐北側山脊線等村莊及地物的山脊線以內區域;
(四)新田河水庫除一級保護區外水庫匯水區範圍內陸域及水域,即北起水庫壩址順時針至坦甸坡、楊梅垴、指路碑、立碑梁子、支鍋山等村莊及地物的山脊線以內區域;
(五)金鐘山水庫除一級保護區外的相關水域及陸域,即自金鐘山水庫壩址南側山脊線起,順時針沿大五山、白泥塘、移發村、白標棵山脊線回至起點所圍區域;
(六)以塌鼻子龍潭泉眼為中心,半徑6180米範圍內南側至玄武岩內的除一級保護區外的其他水域和陸域。
二級保護區入庫河流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標準進行保護。
第十二條 清水海輸水工程設施保護區劃分為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清水海輸水工程設施保護區的管理範圍包括箱涵、渡槽、倒虹吸及隧洞的工程征地區域。
清水海輸水工程設施保護區的保護範圍包括箱涵、渡槽、倒虹吸及隧洞兩側水平外延50米以內的區域。
第十三條 清水海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清水海保護機構、市級相關部門及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勘定,並由清水海保護機構設定界樁、界碑等標誌。
清水海輸水工程設施保護區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設施管理單位在清水海保護機構的監督指導下設定界樁、界碑等標誌。
第十四條 清水海水庫最低蓄水位為2161米;金鐘山水庫最低蓄水位為2018.77米。低於最低蓄水位取用水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農藥及農藥混合物;
(四)使用含磷洗滌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膠袋和一次性塑膠餐具;
(五)向河道、溝渠傾倒廢棄物;
(六)新建陵園、公墓;
(七)採石、採礦,挖砂、取土造成水土流失的;
(八)盜伐、濫伐林木和采脂等破壞林業資源的;
(九)規模化畜禽養殖;
(十)在河道灘地和岸坡堆放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將其埋入集水區範圍內的土壤中;
(十一)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滲井、滲坑、裂隙、坑塘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廢渣;
(十二)設定儲存有害化學物品的倉庫或者堆疊;
(十三)運輸劇毒和危險物品;
(十四)其他污染水體水質的行為。
第十六條 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圍堰、網箱、圍網養殖水生生物;
(三)捕魚、毒魚、炸魚、電魚、釣魚,捕獵水生動物和水禽;
(四)圍填水庫造田、造地;
(五)損毀樞紐工程、堤防、護岸、堤壩、橋閘、泵站、水利、水文、科研、氣象、測量、環境監測、防護網等設施設備;
(六)設定商業、飲食等服務網點或者臨時搭棚、擺攤、設點經營;
(七)擅自采撈對淨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八)露營、野炊、洗浴、放牧;
(九)在水庫及河道內洗刷生產、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體的物品;
(十)進行水上訓練、影視拍攝以及其他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第十七條 在清水海輸水工程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砂、採石、取土、採礦、鑿井、打樁、鑽探、建窯、爆破等;
(二)傾倒垃圾、廢渣、棄土;
(三)其他損害輸水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清水海輸水工程設施管理範圍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影響輸水設施安全運行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二)占壓或者堵塞輸水管道及其設施,在隧洞、檢修洞進出口設定障礙物;
(三)在輸水工程設施上開口、鑿洞;
(四)輸水管道橋涵路面通過超高、超寬、超重的車輛。
第十九條 清水海輸水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在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在清水海區域內有輸水管道橋涵的路面設定限高、限寬、限重標誌。
第二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清水海水源保護區建設城鄉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集中處理設施,所需資金由市人民政府投入。
第二十一條 清水海水源保護區實行封山育林,種植水源涵養林。嚴格控制化肥、農藥施用,推廣使用有機肥,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二條 對從一級保護區內遷出的居民,應當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具體實施方案由市移民管理機構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三章職責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清水海保護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清水海保護有關法律、法規;
(二)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清水海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清水海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對清水海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進行監督;
(五)參與清水海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並提出意見;
(六)協調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清水海;
(七)對清水海的保護根據授權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二十四條 嵩明縣、盤龍區、官渡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清水海管理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清水海保護的方案和措施,同時報清水海保護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水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清水海水源保護工作,參與水源保護規劃的制訂;
(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制定清水海水污染防治方案,指導建立和完善清水海保護區水源水質監測網路;
(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指導和監督清水海保護區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工作;
(四)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清水海保護區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五)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清水海保護區水源水質衛生質量;
(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清水海保護區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植被的保護和管理;
(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清水海範圍內殯葬改革、散墳遷移等工作;
(八)移民管理機構指導和監督清水海保護區人口遷出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 清水海輸水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清水海輸水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對輸水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二)負責制定清水海輸水設施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制止影響或者損害輸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四)協助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做好清水海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清水海保護機構和嵩明縣、盤龍區、官渡區清水海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接到舉報後,及時查處;不屬於職責範圍的,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清水海保護機構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輸水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清水海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六)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清水海保護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二)、(十三)項,第十六條第(二)、(四)、(五)、(十)項規定的,由清水海保護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清水海保護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輸水管道橋涵損壞的,應當限期修復或者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六)、(七)、(八)、(九)項規定的,由清水海保護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界樁、界碑和限高、限寬、限重標誌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四)項,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二)、(三)項和第十八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清水海保護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審查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昆明市清水海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2年10月31日經昆明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1月5日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2012年11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十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清水海是昆明生產、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實施“引清濟昆”工程後,每年可向城區供水1.07億立方米,能有效緩解昆明城市供水的不足。為加強對清水海水資源的保護,防止水資源保護區破壞森林植被、水土流失和農業污染等問題發生,維護輸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實現清水海的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切實保障昆明市的飲用水安全。昆明市設立了清水海保護機構,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昆明市清水海保護條例》列入2012年年度立法計畫,在經過充分調研,並徵求省級相關單位、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相關縣區以及部分專家學者、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基礎上,形成了徵求意見稿。通過向社會公示、組織聽證、人大論證等程式,充分聽取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反覆修改後經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通過。
法制委員會對《條例》進行了認真審查,認為《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在借鑑了我省有關湖泊、水庫、輸水工程保護的相關法規的基礎上,明確了清水海保護範圍、管理措施及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和機構的管理職責,建立了保護管理、補償安置等機制,符合昆明市的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符合相關上位法精神,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牴觸。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進行一審、二審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應邀提前介入,參與了相關論證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昆明市清水海保護條例》請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