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減輕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減輕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為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減輕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 發布單位: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使行,嚴格遵循過罰相當原則,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相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擬作出減輕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並處時不並處,或者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第四條 適用減輕行政處罰應當堅持綜合裁量原則,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依法作出裁量決定,防止處罰畸輕畸重情形的發生。
第五條 嚴守安全底線,強化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重要工業產品等重點領域的監管,實現執法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七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違法行為未列入《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或者不符合其中所列條件的,市場監管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規定,綜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減輕處罰的決定。
第八條 對擬給予減輕處罰的案件,辦案機構在案件調查終結後,應當將調查終結報告、案件材料和減輕處罰意見交由案件審核機構審核。
第九條 減輕處罰的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減輕處罰的事實及主要證據;
(二)減輕處罰的依據;
(三)減輕處罰的處理意見(包括:擬選擇應當受到的處罰種類以外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並處時不並處,或者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的罰款數額)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經案件審核機構審核,同意減輕處罰意見的,應當提請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進行集體討論。
減輕處罰案件未經集體討論通過的,不得作出減輕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 集體討論會議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負責人主持,其他負責人出席會議。辦案機構、審核機構相關人員參加會議討論。
集體討論會議的參會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二條 出席集體討論會議的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應噹噹場對擬作出的減輕處罰決定進行表決,表決一致通過的,由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作出減輕處罰的決定。
會議表決可採取記名或不記名方式開展。
第十三條 負責組織集體討論會議的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參會人員的情況說明、意見建議、表決結果、會議最終決定等內容,製作《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經出席會議人員核對簽字後,由辦案機構連同其他案件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入卷歸檔。
第十四條 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對外泄露會議討論及案件處理的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減輕處罰的案件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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