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專業技術職務經常性評聘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是1992年7月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專業技術職務經常性評聘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302
-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2]124號
- 發布日期:1992-07-02
發布單位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
生效日期
所屬類別
檔案來源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人事部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對我省專業技術職務經常性評聘工作中的若干問題規定。
遵循的原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崗位設定
第六條
第七條
(一)把首次評聘中下達的職務指標轉換為職務崗位數額。
(二)按照因事設崗、職事相符的原則,對原來的指標使用方向進行調整,把有限的崗位數額主要用在任務重、責任大的崗位上。
(三)將評聘後剩餘和空出(離退、調動、自然減員、晉升)的高、中級聘務崗位數額用於需要增補的崗位。
(四)按照崗位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各崗位的具體職責。
第八條
(一)要嚴格控制正高級職務的崗位數額,原則上只用自然減員的正高職崗位空額補缺。少數單位由於事業發展,情況變化,確需調整正、副高職比例,增設正高級職務崗位的,由單位提出,按隸屬關係分別經地(州、市)人事(職改)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人事(職改)部門批准後,方可調整、增加。全省新增撥的高職崗位數額中,正高職控制在10%以內。
(二)因事業發展,任務增加,編制擴大,確需增設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的,在堅持從嚴控制的原則下,可由主管部門提出,報各級人事(職改)部門審批下達。近期內,全省每年正常增崗幅度,高職崗位數額控制在原有高職崗位數的4%以下,中職崗位數額控制在6%以下。另外,從我省實際出發,省里將一次性增加一定的高、中級崗位數額,重點用於高教、科研、衛生、工程、農業等人才密集的單位。使用中不搞平均分配。
(三)一九八七年以來經各級政府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新建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任務和專業技術人員情況,參照同類單位的結構比例,合理設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崗意見由單位提出,在省下達的崗位數額內,地(州、市)屬單位由各地(州、市)人事(職改)部門批准;省屬單位由省直主管部門批准,報省人事(職改)部門備案。
(四)年齡在40歲以下破格晉升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45歲以下破格晉升教授、研究員、主任醫師的,每年評審一次,由省人事(職改)部門分配控制數,統一組織評審,批准後專項下達崗位數額。崗位數額專人專用,若晉升或調動出省等,其崗位數額由省人事(職改)部門收回。
(五)為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業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自願或抽調到邊疆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縣辦工業、鄉鎮企業及艱苦行業工作者,契約或抽調期在三年以上的,其高、中級職務崗位數額,可由所在單位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事(職改)部門批准專項下達。在基層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其職務崗位數額可隨人帶回。
省級黨、政、群機關的工作人員,到上述地區、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連續兩年以上的,可按有關試行條例的規定,參考其在原單位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年限及業績,在當地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如需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數額,亦按上述程式報批,由省人事(職改)部門專項下達。若返回機關,其崗位數額收回。
首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結束後,從外省引進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崗位數額亦可按照上述報批程式,報請省人事(職改)部門專項下達。
(六)今後,凡從軍隊轉業到地方企、事業單位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經主管部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經系列主管部門認定後,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如需新增崗位數額,高、中級數額分別由省、地(州、市)人事(職改)部門專項下達。
(七)企業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定,實行結構比例巨觀控制的辦法,不再下達崗位數額。具體辦法由省經委研究提出,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另文下發。
(八)一九八七年以來,由事業轉變為企業性質的單位,其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可在首次下達職務指標的基礎上,省、地、縣屬單位分別由省直主管部門和地、縣人事(職改)部門按企業職改的有關規定核定,報省人事(職改)部門備案;由企業轉為事業的單位,其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額,可在首次下達的職務指標基礎上,由各級主管部門比照同類單位提出意見,按隸屬關係分別報省、地、縣人事(職改)部門審批。
(九)經費全部自給、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崗位設定,可按核定企業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的辦法實施;事業費減撥到位的獨立的科研、設計單位,經核撥經費的部門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報相應人事(職改)部門備案,也可按上述辦法。
(十)在《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修定以前,對大、中型工交企業中的高、中級經濟專業崗位數額要從嚴掌握,高級經濟專業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術系列同級崗位數額的5%以內;中級經濟專業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術系列同級崗位數額的20%以內;小型企業一般不設高級經濟專業崗位。
第九條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擁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本職崗位上積極工作,遵紀守法,職業道德高尚。
(二)具備有關條例規定的本專業相應職務檔次的學歷和履職年限。任職以來認真履行職責,刻苦鑽研業務,專業技術水平有明顯提高,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圓滿完成任期目標,工作成績顯著。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條
第十一條
(一)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評議、審定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組織,在同級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開展工作,日常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二)各級評審委員會按系列組建,由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較高學術技術水平和一定政策水平,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行政領導一般不參加評審委員會,但主管專業技術工作的領導可參加1-2人。高、中、初級評審委員會分別由25人、21人、15人以上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每屆任期兩年。各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辦法和工作程式,按國家人事部職發〔1991〕8號檔案和本省有關檔案規定執行。其中報批程式,高級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事(職改)部門審批;中級評審委員會,地(州、市)的由地(州、市)人事(職改)部門審批,省屬單位,主系列由主管部門審批,非主系列由系列主管部門審批;初級評審委員會按隸屬關係由縣(處)級以上人事(職改)部門審批。
(三)高教、科研、衛生、工程、農業集中,規模較大,人才密集,領導班子和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好,有足夠的評審委員會委員人選,有健全的評審制度和較強的自控能力的單位,經批准可以組建副高級或高級評審委員會,具有本單位主系列副高級或高級職務任職條件的評審權。副高級評審權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其中副教授評審權須先報經國家教委同意);中級評審權由地(州、市)和省直主管部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企業主管的中級評審權由省直主管部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一)國家教委承認學歷並列入國家統一分配計畫的全日制正規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畢業後在所學專業或相近專業崗位上工作,見習期滿的考核聘任,按下列規定執行:
中專結業,見習期滿,可聘任“員”級職務。
大專畢業,見習期滿,可按“員”級職務安排工作;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師”級職務。
大學本科畢業,見習期滿,可按“員”級職務安排工作;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師”級職務。
大學本科畢業,見習期滿,可聘任“助師”級職務。
碩士學位獲得者,可按“助師”級安排工作;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三年,可聘任中級職務;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一年以上獲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又從事本專業工作滿兩年,可聘任中級職務。
博士學位獲得者,可聘任中級職務。
上述各類畢業生都要由單位人事部門對其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認為合格後方可聘任。所需中級職務崗位數額,由省人事(職改)部門審批下達。
(二)獲得第二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和研究生班畢業生,可聘任“助師”級職務;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三年,可在崗位限額內推薦評審聘任中級職務。
(三)上列畢業生中,少數未在所學專業或相近專業崗位上工作,而是從事國家批准的專業技術職務條例範圍內的其他專業技術工作,可按其見習期間的政治表現和從事崗位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績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可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四)國家教委承認學歷的電大、夜大、函大、職工大、自學考試等畢業生(含自費生)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幹部,畢業後除原已從事本專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不實行試用期外,均應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實行一年的見習期或試用期,見習期或試用期滿,經過相應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方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五)具有中專及其以上學歷並已在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上工作的工人,是否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企業單位可在聘用幹部內,根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的設定和工作需要評聘;事業單位必須從嚴控制,只能在工作急需和有崗位空額的情況下考慮。擬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必須經過相應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方可聘任相應職務,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離開了專業技術崗位,不再履行其職責,相應的工資待遇同時取消。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過去我省下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