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安徽省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是1986年9月26日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09-26
  • 生效日期:1986-09-26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9-26
【生效日期】1986-09-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6年9月26日皖職改字〔1986〕49號)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現對有關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選用問題
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適用範圍和本部門、本單位專業技術工作的性質、特點和需要,選用有關專業技術職務系列。
專業技術人員根據本單位選用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結合本職工作的性質,申請相應系列的職務。兼做兩種專業技術工作的,以主要從事的一種工作確定職務。
科研機構(設計)的科研人員(含自然、社會科學研究人員)和實驗人員,原則上應按照科研和實驗職務系列條例聘任專業技術職務,也可根據工作性質和特點靠用有關職務系列;如自然科學研究和實驗職務系列可靠用工程、農業、衛生等系列;社會科學研究職務系列可靠用經濟、財會等職務系列。各級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做好有關職務系列間的協調工作。
經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時,審計人員靠用會計人員專業職務系列;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職務系列;計量檢定技術人員靠用工程技術人員職務系列;民眾文化專業人員靠用圖書、博物館職務系列;水產技術人員執行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等。
第二條對學歷要求問題
擔任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具備各職務系列的條例規定的相應學歷。凡不具備規定學歷的,應通過國家承認的電大、夜大等學校的學習或自學考試委員會組織的考試等途逕取得規定的學歷。
對長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並於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取得職稱,現仍在技術崗位上實際起骨幹作用者,在評審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對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其中,對一九六0年前開始一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並已取得中級職稱的大專、中專畢業生,在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可不再進行基礎理論的測試,由省各職務系列主管部門根據本職務系列的工作性質、特點及任職條件的要求,制定具體考核辦法。
對少數確有真才實學、工作成績卓著、貢獻突出者,可不受學歷條件的限制,重點考核其業務水平及實際工作能力。具體考核辦法按各職務系列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對外語水平的要求問題
各職務系列和檔次的專業技術職務,對外語水平均有相應的要求。省各職務系列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職務系列的規定並結合我省的現實情況,制定具體的考試考核辦法。
第四條“待聘高級職務”的設定問題
根據工作需要並考慮專業技術人員的分布現狀,在少數人才密集的部門或單位,可在職務限額以外有控制地設定“待聘高級職務”。由廳、局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省職務系列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的內容主要為擬設“待聘高級職務”的名稱,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狀況,設定的理由、數額等。經核定後報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審批。經批准的“待聘高級職務”,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設立“待聘高級職務”一定要保證質量,並由報告單位儘快幫助他們聯繫落實新的工作單位,以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第五條堅持考核標準問題
任職條件和崗位職責是評審和聘任(或任命)專業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對專業技術職務限額未滿,符合相應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不足的部門或單位,也絕不能降低標準,必須堅持寧缺毋濫的原則,保留崗位空額,待以後聘任。
第六條未聘人員的安置問題
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或任命制度後,對未能在原單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屬於限額已滿的要對外輸送,促進人才流動;屬於專業不對口的,要進行必要的調整;屬於不具備相應職務任職條件的,可降職聘任或不予聘任。原單位對上述幾種人員仍要繼續關心,熱情、積極地支持他們到更需要或更能發揮專長的單位去工作,並幫助聯繫提供應聘方便,同時要安排好他們的臨時性工作。
第七條離退休問題
1.堅決執行離退休制度
無論是專業技術幹部,還是黨政幹部,不論職務高低,資歷長短,凡達到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的,應一視同仁,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檔案規定,辦理離退休手續。
對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的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可先確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再辦理離退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擬繼續留任的,應按照國發(1983)第141號、第142號檔案規定執行,但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應計入本單位的職務限額。
2.適當提高部分專業技術幹部的退休待遇
根據國發[86]26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在這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中,凡是建國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已年滿或超過六十周年歲,並於一九八三年九月前取得中級職稱,現提出離退休,經省各系列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符合高級職務任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確定相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後,辦理離休、退休手續。在他們離退休後,可保留已獲得的稱號,並領取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的退休費。對於過去已辦理過退休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享受本條規定的待遇,但增加的退休費的時間,一律從一九八六年九月份起計算。
3.為了發揮已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專長,有關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他們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編制以外的其他職務,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領取離退休金以外的合理報酬。
第八條兼職問題
1.在事業單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未脫離專業技術工作和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或確因專業技術工作需要,並能履行相應專業技術崗位職責的,原則上可以在本單位內申請兼任專業技術職務,但需經相應評審委員會評審符合相應任職條件,並按規定的程式聘任,其工資待遇按照相應的規定執行。對有聘任或任命權的行政領導人,其本人的專業技術職務由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聘任或任命。兼職人員凡執行技術職務工資的應計入本單位職務限額。
2.在黨政機關擔任領導的專業技術人員兼任專業技術職務問題以及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幹部申請到外單位兼任專業技術職務問題,暫不辦理。待中央和國家有明確規定後再按規定執行。
第九條關於少數專業技術人員不占職務限額的問題
1.事業單位中黨政領導兼任專業技術職務後,仍執行原行政職務工資的,兼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可不占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限額;
2.對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工資達到國家技術六級(含六級)以上的,未到退休年齡的專業技術幹部,在這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中,被聘任或任命高級職務的,可不占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限額;
3.為了鼓勵和支持優秀拔尖人才的脫潁而出,在這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時,凡45歲以下(含45歲)被聘任相當於教授級職務,40歲以下(含40歲)被聘任相當於副教授級職務或不分正副檔次的高級職務的,均可不占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限額。
第十條關於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1.在事業單位中直接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部門,對主要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崗位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國家未制定出管理職務條例之前,目前可根據工作的性質、任命和需要,靠用國家已批准的職務系列,並按照條例規定程式,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並占用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限額。在國家制定出管理職務條例後,再按新規定執行。
2.對原已取得的技師職稱的技術幹部(不含衛生系列),在這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中,應根據現行規定,經相應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後,再聘任或任命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對原明確為工程師級“技師”,但不能履行工程師職務崗位職責者,可保留原技師稱號。
3.對一九八二年以來分配的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未定職稱者,在這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時,凡符合相應職務任職條件的,其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時間,分別按各條例規定的晉升年限,從畢業後見習期滿轉正定級時算起。
4.對“文革”期間入學的大、中專畢業生,凡一九八三年九月前參加全省統考成績不合格者和未參加統考又未評定職稱的,在這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時,按照省各職務系列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5.停薪留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屬於聘任範圍;連續病假一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一般暫緩聘任;外借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聘任應在原單位進行;全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學習期間,一般暫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6.刑滿釋放、勞動教養期滿後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一年的專業技術人員,如表現較好、符合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可以參加評聘。
第十一條總結驗收
各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結束後(含試點單位),由上一級主管部門進行檢查,在檢查合格的基礎上進行聘任工作;檢查不合格的,要進行補課,暫不開展聘任工作。對聘任工作結束的單位要進行驗收,驗收工作擬在各級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下,由同級各職務系列主管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各單位在驗收合格後,由業務主管部門匯總向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寫出總結報告,並兌現專業技術職務工資。
驗收主要內容:
1.評審、聘任工作是否符合中央、省里檔案規定;
2.是否在國家批准的編制範圍內設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職務限額、增資額是否超過上級核定指標;
3.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定是否合理,崗位職責是否健全、明確;
4.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或任命)制後,各項工作有無明顯進展,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有無提高;
5.專業技術隊伍結構是否趨向合理;未聘人員是否予以妥善安置。
本暫行規定擬先在我省高教、科研、衛生三個系統和試點單位試行。
本暫行規定解釋權在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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