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國防教育條例

《雲南省國防教育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7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國防教育條例
  • 發布部門:雲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文字號: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9號
  • 發布日期:2012年07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0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教育綜合規定
條例信息,條例全文,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審議結果,

條例信息

2012年7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全省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
本條例所稱的國防教育,是指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的全民性終身教育。
第三條
國防教育以愛國主義為核心,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為重點,堅持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履行國防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將國防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國防教育檢查和考評情況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實行領導任期目標考核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教育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等工作。
解放軍、武警部隊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國防教育辦公室開展國防教育。
國防教育的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教育辦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國防教育的規劃、計畫和辦法;
(二)宣傳、普及國防知識;
(三)組織、承辦國防教育的大型活動;
(四)負責國防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五)組織國防教育師資的選拔、培訓和管理;
(六)組織推薦和總結、宣傳、推廣國防教育先進典型;
(七)負責國防教育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國家機關履行國防教育的職責:
(一)教育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計畫,使國防教育進入教材、學校和課堂,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二)民政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安置轉業復員退伍軍人、雙擁模範城(縣)考核評比等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法律、法規列入公民普法規劃,宣傳國防教育法律、法規;
(四)公務員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知識列入國家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有關人員培訓內容;
(五)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宣傳規劃,指導做好國防題材的文學、藝術、影視作品的創作、演出、出版和刊播,指導開展國防教育公益廣告工作;
(六)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場所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七)人民防空部門應當開展以普及空襲、核武器、生化武器防護知識和自救互救方法等為重點內容的國防教育;
(八)國防科研生產、徵兵、國民經濟動員、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學生軍訓等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有關國防教育;
(九)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八條
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履行國防教育的職責:
(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防教育規劃,加強對城鄉居民的國防教育;
(三)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武裝部應當做好民兵和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
(四)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職工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教育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工作例會、定期協調、情況通報等制度。
國防教育的對象、內容和形式
第十條
開展國防教育,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和時間,採取多種方式,分類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國防教育的對象分為普及對象和重點對象。普及對象應當學習國防歷史、國防常識、國防形勢、國防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基本知識;重點對象除學習普及教育的內容外,還應當學習國家安全、國防理論、國防經濟、國防科技和武裝力量建設等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
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負責人,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學生,邊境地區公民、出國出境公民是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是國防教育的普及對象,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二條
國防教育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對國防教育的普及對象,主要利用新聞媒體和國防教育日、重要節日、紀念日等時機進行宣傳、普及;
(二)對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主要採取集中學習、培訓和實踐活動相結合的形式,有組織地統一安排參加國防知識講座、形勢報告會和軍事技能訓練等活動。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國防教育教員,開設國防教育課程,採取課堂教育與軍事訓練相結合的方式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並將學習成績記入學籍檔案。
初級中學和國小應當將國防教育的有關內容列入教學計畫,組織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以及知識競賽等形式多樣、寓教於樂的活動。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畫和單位文化建設內容,每年集中開展1次以上國防教育主題活動;有條件的,可以組織軍事訓練。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精神文明建設評比活動,結合徵兵、擁軍優屬及重大軍事紀念活動,對城鄉居民進行國防教育。
邊境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國防教育宣傳員。
第十六條
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的教學和培訓計畫,開設國防教育課程,配備國防教育教員。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軍事機關選送領導幹部到軍事院校參加學習、培訓,學習掌握有關國防知識,並將掌握國防知識情況納入領導幹部素質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述職時,應當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國防教育工作的情況。
國防教育的保障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經費、物質和技術支持,為國防教育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學校列入公用經費中統籌安排;學校不得增加學生負擔。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款捐物支持國防教育;接受捐贈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捐贈款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以及學校,應當有人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下列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場所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逐級申報或者由州(市)人民政府申報,經省人民政府國防教育辦公室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
(一)用於緬懷紀念的場所,包括紀念館、紀念地、重要歷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園、革命歷史遺址等;
(二)用於觀摩學習的場所,包括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檔案館、青少年宮、國防園、兵器館、軍史館、部隊榮譽室等;
(三)用於開展軍事訓練的場所,包括民兵訓練基地、學生訓練基地、少年軍校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國防教育場所和設施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免費;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在不違反保密規定和影響部隊秩序的前提下,解放軍、武警部隊可以為開展國防教育的單位開放軍營、軍史館、榮譽室,提供訓練場地和選派教員等,接待有組織的參觀學習。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組織教育等部門編寫適用不同地區、不同類別教育對象的國防教育教材,為普及開展全民國防教育提供教材保障。
省、州(市)人民政府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聘請有國防教育經驗的專家、教授、現役軍人、退役軍官組成國防教育講師團,採取國防形勢報告、國防知識講座、業務培訓、過“軍事日”等形式,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舉辦國防教育展覽,出版國防教育作品,在城鎮主要街道、鄉村集貿市場等顯要位置建立永久性宣傳設施,提高國防教育社會宣傳效果。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安全制度,根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合理安排軍事訓練的時間、科目和強度,制定安全預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學校在購買學校責任保險時,應當將有關國防教育安全活動納入學校責任保險的範圍。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國防教育先進單位和個人分為省級、州(市)級、縣(市、區)級。對在全省、全國範圍有重大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報省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國防教育先進單位:
(一)領導帶頭宣傳和遵守國防教育法律、法規及本條例,在工作中發揮組織、指導和協調作用,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將國防教育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工作計畫,建立健全國防教育制度,堅持開展經常性國防教育活動,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開展軍民共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增強軍政軍民團結和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為軍隊和民兵預備役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國防教育先進個人:
(一)模範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為宣傳和普及國防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熱愛國防教育事業,認真履行職責,在國防教育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積極研究探索,提出合理建議,對國防教育工作和軍隊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對違反本條例,不接受國防教育的重點教育對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或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
(二)侵占、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或者故意損毀展品的;
(三)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
(四)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
第三十二條
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雲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以下簡稱國防教育法),2006年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制定了《全民國防教育大綱》。根據這些法律及檔案,迄今,全國已有28個省、市、自治區出台了國防教育地方性法規。國防教育法頒布10多年來,我省雖然在依法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對全省國防教育工作的開展缺乏統一的規範、引導和保障,國防教育工作中存在著發展不平衡、地方特色不明顯等問題。2010年6月30日召開的全省國防教育工作會議上,原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現省政協主席、常務副省長、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副主任)羅正富對國防教育立法問題作出指示:“要健全國防教育工作制度,抓好與國防教育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建設,促進國防教育法制化”。《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意見》(中發〔2011〕8號)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有關地方性法規制度並抓好落實。進一步推動國防教育法制化、規範化。”省委、省政府、省軍區、省國防動員委員會領導就貫徹中央檔案精神分別作了批示。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上,時任代省長李紀恆就《雲南省國防教育條例》立法工作作了重要講話:“我省地處祖國西南邊疆,有4060多公里的邊境線,固邊守防始終是我省的一項重要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增強全民國防觀念,激發愛國熱情,對於維護我省邊境安寧、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貫徹好、落實好中央〔2011〕8號檔案精神,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國防教育工作,出台符合我省實際,具有邊疆、民族和地域特色的國防教育地方性法規,非常有必要”。為貫徹落實好中發〔2011〕8號檔案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省軍區、省國防動員委員會領導的指示,推動我省國防教育規範化、法制化建設,制定一部具有雲南特色的國防教育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這對於拓展國防教育形式、增強邊疆地區各族人民民眾的國防意識,居安思危,進一步推進國防教育深入普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
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雲南省國防教育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計畫後。省國防教育辦公室積極開展工作,及時將條例草案(送審稿)上報省人民政府,省法制辦及時傳送16個州(市)人民政府、部分縣級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及有關專家教授徵求意見,與省人大常委會內司委、法工委到紅河州等地進行立法調研,到吉林省進行考察,之後網上進行公布,廣泛徵求意見。並召開了部門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協調會,充分協調論證,反覆進行修改,形成條例草案,經2011年9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國防教育職責
國防教育屬於全民教育,規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在國防教育中的職責是本條例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條例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第五條第一款);國防教育辦公室的職責(第六條);國家有關機關的職責(第七條);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職責(第八條)。
(二)關於國防教育經費
目前,我省州(市)、縣(市、區)兩級國防教育機構經費保障參差不齊,個別地方甚至未將經費列入預算。針對這一情況,條例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第十八條第二款);同時明確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也必須保障國防教育經費(第十九條)。
(三)關於國防教育對象、內容和形式
為達到更好的教育效果,條例草案根據國防教育法、《全民國防教育大綱》有關規定,借鑑了其他省、市、自治區的立法經驗,針對不同的國防教育對象,規定了不同的國防教育內容和教育形式,以增強國防教育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明確了國防教育的對象分為重點對象和普及對象(第九條),不同對象學習的內容(第十條)和形式(第十一條)。
(四)關於國防教育基地
國防教育基地是開展國防教育的重要場所,在國防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條例草案明確了國防教育基地命名的場所及審批程式和審批機關(第二十二條);已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場所應當向社會開放,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烈士紀念建築物、革命遺址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五)關於國防教育表彰獎勵
為了促進國防教育的開展,鼓勵更多的單位及個人積極投身國防教育事業,條例草案根據國防教育法有關規定,借鑑河北、貴州、吉林等大多數省國防教育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國防教育法中表彰獎勵的規定作了細化,增強其操作性。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國防教育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十九條),國防教育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條件(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同時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三十二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向本次常委會會議報告《雲南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前介入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全程參與條例草案的起草、修改、論證和調研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條例草案的立法情況。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議案後,我委分別於2012年4月9日、18日和19日召開了3次座談會,聽取了玉溪市、保山市、楚雄州、大理州和迪慶州人大常委會、政府和軍分區的意見和建議,徵求了省級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律師的意見,邀請部分在昆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並赴四川和廣西進行了考察。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修改,並於5月3日召開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50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省地處祖國的西南邊陲,有4060公里的國境線,固邊守防始終是我省的一項重要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增強人民民眾國防意識,激發愛國熱情,對於維護我省邊境安寧、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自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以下簡稱國防教育法)以來,我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國防教育工作,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經費保障和人員不足,缺乏統一的規範和引導;二是國防教育工作發展不平衡,地方特色不夠鮮明;三是社會各界對國防教育的相關知識認知不夠,特別是部分領導幹部對國防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從全國的情況來看,自國防教育法頒布實施以來,已有28個省、市、自治區相繼出台了國防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意見》(中發〔2011〕8號)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有關地方性法規制度並抓好落實。進一步推動國防教育法制化、規範化。”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8號檔案精神和省委領導的指示,進一步推動我省國防教育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建設,增強各族人民民眾的國防意識,居安思危,促進國防教育深入普及,制定一部具有雲南特色的國防教育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條例草案以國防教育法、全民國防教育大綱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總結我省國防教育工作經驗和其他省、市、自治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我省國防教育工作發展的實際,立足於促進我省國防教育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從國防教育的職責,國防教育的對象、內容和形式,國防教育的保障,獎勵和處罰等方面對上位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突出了雲南的特點,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主要修改意見
條例草案原稿共6章36條,經審議後,建議修改為6章35條。主要修改意見如下:
(一)關於國防教育辦公室的職責和設定問題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教育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等工作”,國防教育辦公室的職責在條例草案第六條和其他條款中已有相關的規定,建議刪除“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等”內容。同時,為規範和明確國防教育辦公室的設定,建議增加一款為第三款,即“國防教育辦公室採取軍地合署辦公的形式,省人民政府國防教育辦公室設在省軍區政治部,州、市人民政府國防教育辦公室設在軍分區政治部,縣、市、區人民政府國防教育辦公室設在人民武裝部政工科。”
(二)關於國家機關履行國防教育職責的問題條例草案第七條對教育、民政、司法、文化、人力資源等部門在國防教育工作中的職責進行了規範,為進一步增強有關部門國防教育工作的責任和意識,建議增加“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國防教育工作”。同時,在第六項增加“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譯製”的內容,以適應我省的實際。
(三)關於將國防教育知識納入公務員錄用和競爭上崗的問題條例草案第十六條關於“公務員錄用和幹部提拔、競爭上崗的考試、考核中,應當設定國防教育知識的內容”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和落實,建議刪除。
(四)關於國防教育基地場所開放的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關於“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場所,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的規定,出發點是好的。但是,由於國防教育基地的場所範圍太廣,且產權關係較為複雜,同時也不利於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國防教育基地。建議將“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改為“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免費;在全國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五)關於在重大活動中進行國防教育的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展重大活動或者執行重大非軍事任務等行動,應當進行國防教育”。鑒於對重大活動和重大非軍事活動難於界定,且在實際工作中缺乏操作性,建議刪除。
(六)關於條例的實施時間問題為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的國防意識,抓好國防教育條例的學習和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促進條例的貫徹實施,建議將條例的施行時間定為2012年10月1日。此外,我委還對條例草案中個別條款的順序和內容作了調整、增減,使條文更符合邏輯,表述更為清晰。同時,對一些文字和標點符號作了修改,對此不再一一贅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2年5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與內司委、省國防教育辦公室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就審議中提出的一些重點問題到省內外進行了調研考察;召開了在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論證會;7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六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修改稿第十二條)對領導幹部、青少年等相關人員如何進行國防教育作了規定,但沒有涵蓋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和普及對象,而且內容重複、不周全,建議修改完善。法制委、法工委和省國防教育辦公室認真研究後,採納了這一意見,對該條進行了修改,分別就國防教育的普及對象和重點對象如何組織實施國防教育作出相應規定。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學前教育機構要開展國防教育活動,上位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也不符合學齡前兒童的實際,建議修改完善。法制委、法工委和省國防教育辦公室認真研究後,採納了這一意見,刪去了學前教育機構要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規定,並修改為“初級中學和國小應當將國防教育的有關內容列入教學計畫,組織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以及知識競賽等形式多樣、寓教於樂的活動”。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學校在組織學生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時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建議與現有的學校責任保險相銜接,更好地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法制委、法工委和省國防教育辦公室認真研究後,採納了這一意見,在該條中專門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的第二款,規定“學校在購買學校責任保險時,應當將有關國防教育安全活動納入學校責任保險的範圍”。
另外,對部分文字和其他個別條款作了適當調整和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一審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省人大內司委、省國防教育辦公室溝通協商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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