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4月17日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投案自首的經濟罪犯延長從寬處理期限的決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04.30
- 實施時間:1982.04.30
1982年4月17日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2年4月17日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規定:“凡在本決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1982年5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實...
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了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決定:1981...
福建省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和認真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議對經濟罪犯投案自首從寬處理期限延長一個月的報告》。會議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公布後,在短短一個多月內...
自治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關於提請延長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有關投案自首期限的報告。根據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的規定,...
為了依法加強對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促進嚴格執法,維護司法公正,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雲南實施西部開發戰略,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好良好的法制環境,特作如下決定:一、各級人大常委會,要認真行使...
為了堅決打擊這些犯罪活動,嚴厲懲處這些犯罪分子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這些犯罪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屆全國人民...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打擊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活動的決議》(1982年)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經濟罪犯投案自首從寬處理期限延長一個月的決定》(1982年)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凡在今年五月一日以前對所犯的罪行繼續隱瞞、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認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檢舉其他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的,作為繼續犯罪,一律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處理。五、當前,我省經濟形勢是好的,打擊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規定,凡在今年五月一日前投案自首的,按修改前的《刑法》規定予以寬大處理。現在雖然期限已過,犯有破壞經濟罪行的人,如能悔過自新,投案自首,主動退贓,有立功表現,仍然可以...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認真學習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並聽取和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生桂《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