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雲南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是雲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10年11月1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2月1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提高公共投資效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交通運輸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工程造價,是指交通運輸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以及交付使用後運營維護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及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有關費用。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州(市)、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全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定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國家未規定的,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適時修訂。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定額包括:
(一)估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和費用定額;
(三)工期定額和勞動定額;
(四)人工、材料(設備)與施工機械台班定額;
(五)工程量清單計量規範;
(六)政府指導價或者收費標準;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造價定額。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中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專項評估和造價諮詢等中介服務費按照造價定額計算,沒有造價定額的,採取成本加合理利潤計價。
第五條 交通運輸工程實行造價監督、資質資格、造價評審、計量支付、工程變更、新增單價、價差調整、績效考評等造價管理制度。
第六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實行責任制。項目法人對工程造價負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工程造價負設計控制責任;監理單位對工程造價負契約監控責任;其他單位和個人按照各自職責對工程造價負相應責任。
第七條 交通運輸工程勘察設計及審查應當考慮項目實際,結合項目的使用功能和投資情況,注重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選,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對於資金受限的工程項目,可以實行限額設計。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勘察設計技術規範、規程、標準及基本建設程式編制工程造價。
第八條 交通運輸工程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應當按照編制時的造價定額進行編制。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控制在已批准的投資估算允許調整的限額範圍內。經批准的概算是項目投資控制的最高限額,未經批准不得突破。鼓勵通過合理低價中標使工程實際造價低於設計概算。
施工圖預算應當控制在經批准的概算之內。
第九條 交通運輸工程運營維護費用,應當根據設計檔案按照相應的造價定額進行編制。
第十條 實行招標的交通運輸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清單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編制的投標控制價不得超出對應的批覆概算或者預算,並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工程招標檔案應當明確造價計價事項,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簽訂與招標投標檔案不一致的契約。
發包人應當在契約、涉及工程造價調整的補充契約簽訂後30日內,將契約副本報送交通運輸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造價計價,經濟評價,編制投標控制價、投標報價,造價監理,招標代理,辦理工程結算、決算,承擔工程造價諮詢和調解工程造價糾紛等工程造價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專業的造價資質資格,出具的造價檔案應當符合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接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編制單位和編審人員應當在造價檔案上籤名和加蓋印章,並對造價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違反前款規定出具的造價檔案,不得作為審批、招標投標、簽訂契約或者結算支付的依據。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工程完工後,項目法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工程決算。工程決算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未通過審查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竣工驗收前,應當組織對項目造價管理進行績效考核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造價活動中不得出具虛假的計量計價報告,不得虛報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資格證書;
(二)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2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轉包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鼓勵在交通運輸工程造價中開發、套用工程造價軟體。採用開發、銷售的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定額計算機軟體,應當經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鑑定。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造價從業機構及人員的信用管理體系和誠信檔案制度;對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記入其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交通運輸工程造價資料收集整理制度,建立工程造價資料庫,及時收集有關工程造價檔案,並向社會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交通運輸造價管理機構收集有關工程造價資料時,工程發包人、承包人、工程造價諮詢等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投資損失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該建設工程總設計費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回虛報部分工程款,處虛報部分工程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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