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費率制,又稱“契約費率制”。是指班輪公會的費率本中分別規定了契約費率和非契約費率的一種費率制度。對於與公會約定了將全部或者一定份額的貨物交由公會所屬船舶運輸的貨主,按照相對優惠的契約費率計收運費,而對於未與公會締結此類契約的貨主,則採用非契約費率。如果公會發現契約貨主違背其諾言時,則貨主須向公會支付罰款。
在計收運費時,對承運的各種商品,不分貨類、不分貨種級差而採用的一個同一的運費率。例如,在貨櫃運輸中有時不分貨物種類,按箱計收運費的方法,這種方法實際上是承運人將預計的總成本分攤到每個所要運送的貨櫃上所得出的基本的平均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