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主體

集體主體,權利主體的種類之一,主要指國家組織和社會組織。國家組織也稱為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它們執行著各種各樣的國家權力的職能,其職權範圍和活動方式是嚴格界定的。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它們可以依據各自的職權範圍成為憲法關係、行政法關係、訴訟法關係等多種法律關係的主體。社會組織是從事政治活動、經濟業務和社會文化活動的企業和組織,如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它們往往作為一個整體,以法人的身份參加各種經濟關係、民事關係和勞動關係。法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並依照法定程式建立,它與擁有職權的國家機關不同,雖然國家機關可以以法人的身份參加到某些民事法律關係中,但此時國家機關的活動不具有行使職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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