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形式後備基金

集中形式後備基金亦稱“財政後備基金”。從國家預算中提設的用以應付自然災害或彌補意外事故損失和國民經濟計畫執行中特殊需要的貨幣資金。是國家政權通過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實現的,以無償性的特徵。由國家總預備費、預算周轉費和預算年終結餘等組成。總預備費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預算的預備費,是當年的機動經費; 預算周轉費是為了平衡季節性收支、暫供周轉之用的資金,年終要恢復原數; 年終結餘轉下年度機動使用。

這種後備基金的積累受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所制約,其使用通過國家預算作相應安排,在後備基金中占主導地位,是國家的一種機動財力,是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人民生活不斷得到改善的物質力量。我國過去對集中形式的後備基金,採取企業沖帳報損的方式處理,影響生產和利潤上繳,助長企業依賴國家和輕視風險管理的思想。經濟體制改革使企業逐步成為獨立的責權利相結合的經濟實體,企業獨擔風險損失責任,這樣,集中形式的後備基金則主要用於保障巨觀經濟運行、補償重大災害和意外事故損失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