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經濟委員會(市中小企業發展局、市信息產業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即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增加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並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協調相關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政策的職責。
(四)加強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的職責,促進工業由大變強,加快推進全市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五)加強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加強國有企業收益管理。
(六)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七)加強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八)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關於新型工業化和信息化的方針、政策,擬訂相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企業負擔監督工作。
(三)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參與緊急運輸協調工作,協調日常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和重大問題;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批准市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依託國家、省和市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六)主管電力行政工作;負責編制全市年度電力電量平衡計畫並組織實施;履行《電力法》授予的電力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執法權。
(七)提出企業技術進步政策的建議,組織推動企業技術改造、
技術創新;推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八)組織擬訂縣域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縣域培育發展特色產業和產業集群;監測分析縣域經濟發展動態,協調解決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縣域經濟目標考核工作。
(九)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編制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使用計畫和中小企業統計工作。
(十)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一)負責機械、汽車、石化、信息、輕工、紡織、冶金、建材、磷化、鹽業、食品、醫藥、煤炭、包裝等工業行業管理和醫藥儲備管理,指導相關行業和所監管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統籌推進信息化工作,擬訂信息化發展戰略、政策;負責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和促進信息技術在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領域的推廣套用;負責協調電子商務發展,推動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承擔市信息化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協調維護信息安全和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承擔市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擬訂並組織實施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制定相關的支持政策;協調推進通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發展,跟蹤推進信息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協調通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
(十五)負責電子電器產品維修行業管理工作。
(十六)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級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七)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並組織年度和任期的業績考核,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八)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全市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全市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十九)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二十)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匯總,並負責執行。
(二十二)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擬訂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依法對市以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十三)負責黨的關係歸口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委管理的中央、省在隨企業和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群團工作。
(二十四)協助管理部分中央、省在隨企業和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
(二十五)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承擔市重點企業“直通車”服務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研究新型工業化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髮展戰略問題,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工業和信息化工作、國資監管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保衛工作;承擔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審批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受理、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推動機關依法行政、普法等工作;組織、協調綜合性的調研活動;承擔重要檔案、綜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綜合信息的收集、整理報送、宣傳、新聞發布與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和完善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委機關黨建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財務報賬、後勤管理等工作。
(二)規劃與科技科。
組織擬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工業和信息化融合;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建議;監測分析企業技術改造運行狀況及趨勢,研究提出企業技術改造建議;負責技術裝備進口免稅的申報初審工作;承擔企業技術改造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工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組織協調實施有關重大科技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結合;組織協調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產業化示範工程;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
(三)經濟運行科(企業負擔監督辦公室)。
擬訂工業經濟運行年度調控目標,提出相應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工業經濟運行監測和分析,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問題;建立和完善工業經濟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對工業經濟情況進行考核督導;提出生產調度資金安排意見,負責應急物資、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參與擬訂運輸發展規劃;負責經濟運行中多種運輸方式的協調和銜接;組織擬訂綜合運輸的應急方案,協調不同運輸方式緊急調運應急物資,協調電煤等重要物資的運輸;組織協調重點站的疏運。負責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行業的安全監管工作,指導工業行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負責工業企業產品市場開拓、展示展銷等對外經濟合作交流的有關工作;參與擬訂扶持工業企業擴大出口和利用外資的措施;指導企業的招商引資工作。監督檢查企業有關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監督檢查企業負擔情況,協調處理涉及企業負擔的重大事項;受理涉及增加企業負擔的舉報、投訴,承擔市治理“三亂”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企業發展科(市重點企業“直通車”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工業企業發展規劃、措施的擬訂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工業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負責工業企業的巨觀指導;組織推進企業成長工程,提出中小企業結構最佳化、轉型升級相關政策建議;提出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安排意見;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工業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措施;研究提出服務企業發展的措施建議,協調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工業經濟發展中涉及金融領域的政策性問題,提出企業融資的措施建議;負責協調銀企關係,建立完善銀企合作機制,推動銀企合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企業上市等多種形式的企業融資工作;負責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監督和管理,促進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五)縣域經濟與產業政策科。
擬訂縣域經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建議措施;指導推進縣域經濟新型工業化、產業化和城鎮化工作;負責縣域經濟目標考核工作。組織擬訂工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培育產業集群的政策措施,促進產業集群發展;擬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參與投資項目審核。
(六)電力科(市 “三電”工作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市年度電力電量平衡計畫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理日常電力運行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畫用電工作;依法管理供電區域劃分工作;履行《電力法》賦予的電力監督檢查權和電力行政執法權;參與擬訂電力行業發展規劃、電價調整等工作;指導市電力行業協會工作。承擔市“三電”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行業管理科。
負責煤炭、輕工、紡織、食品、鹽業、石化、冶金、建材、磷化、醫藥等行業統計、監測分析、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協調和行業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相關產業政策和有關法規、技術規範及標準;研究擬定行業發展規劃,指導行業發展;監測分析行業運行情況,協調解決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方面實施農藥的準入管理有關事項;負責醫藥產業發展和醫藥儲備管理工作;提出中醫藥產業專項安排意見;會同有關方面協調推進食品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包裝行業管理和包裝產業發展指導工作;貫徹落實煤炭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全市煤炭經營資格證申報、初審和年檢及煤炭行業統計、監測、分析等工作。承擔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電子信息產業科(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信息產業辦公室、市家電維修行業管理辦公室)。
擬訂電子信息產業、軟體和服務業、信息化、信息安全保障和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實施電子信息產業、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技術規範、標準;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行業管理工作;監測分析電子信息產業運行狀況;組織國家和省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工作;推動軟體服務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負責軟體企業認定、軟體產品登記申報工作;指導和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統籌推進信息化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和促進信息技術在國民經濟和社會各個領域的推廣套用;負責計算機系統集成、信息工程監理資質認證工作;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工作;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安全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協調處理重大事件;協調推動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協調通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協調推進通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發展;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信息產業辦公室、市信息化領導小組、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國資監管科(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起草重要檔案、報告、總結等綜合材料;指導企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受理核實、立案調查、追索處理;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考核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績效;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改制重組及國有資產權屬變動重要資料的收集、立卷、歸檔工作;承擔監管企業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十)產權管理科。
擬訂全市國有產權管理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方面的政策和規定;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監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產權糾紛調處和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負責市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機構的行業管理,監督和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十一)改革與發展科(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改組;研究制訂國有出資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合併、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承擔市直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的具體工作。
(十二)考核與分配科。
制訂和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綜合研究全市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提出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負責出資企業領導人年薪制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黨群工作科(企業穩定辦公室)。
根據授權,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承擔企業維護穩定及信訪工作;承擔黨組織關係隸屬經信委黨委的企事單位黨組織建設、紀檢監察、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設、工會、青年、婦女、統戰、人才等日常工作。
(十四)政工人事科。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國家公務員、工勤人員和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管理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承辦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勞動工資等方面的具體事務;負責委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日常工作。
(十五)老幹部工作科。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六)汽車機械產業工作辦公室。
貫徹落實汽車產業政策和有關法規、技術規範及標準;組織擬訂全市汽車產業規劃;負責專用汽車產品公告目錄的初審、申報工作;監測分析汽車機械產業運行情況,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人員編制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36名。其中經信委主任、國資委主任各1名,副主任4名;總經濟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7名(含團委書記1名)。
另核定機關“以錢養事”崗位4個。
其他事項
(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
2、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市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畫用電工作,履行《電力法》授予的電力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執法權;負責擬訂電力經濟技術政策和推進全市電力體制改革;編制全市發電企業年度生產計畫,協調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日常生產調度工作;負責監督分析電力運行情況,協調處理電力運行和電網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制定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和電價調整工作,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域劃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擬訂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參與電價制定、整頓、改革;負責電力投資項目的管理;指導農村電氣化發展規劃及改革。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年度發電量總量目標,分解下達發電企業的發電計畫,安排平衡全市電力生產和使用。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